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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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切实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管理。
1. 含兴奋剂药品主要分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含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2.依据国家《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我院的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
3.含兴奋剂的药品摆放处,应贴上“运动员慎用”的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
4、医师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开具药品处方时,应当首先选择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做好含兴奋剂药品的处方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按要求保存2年。
5. 药师在调剂处方药品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处方调配、审核符合《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现含兴奋剂药品处方且患者为运动员时,应当与开具处方的医师进一步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调剂含兴奋剂药品,并向运动员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附:我院含兴奋剂药品目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