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完整篇.doc
公司名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名称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名称的命名、注册、变更、使用、保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公司宗旨,简洁明了,易于识别,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文字。
第四条公司名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司名称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命名规范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公司或者企业字样;(二)反映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或者特点的文字;(三)组织形式或者责任形式;(四)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不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第六条公司名称应当遵守以下命名规范:(一)不得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国家象征性标志;(二)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文字;(三)不得使用已注册的知名商标;(四)不得使用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文字;(五)不得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文字。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以下文字:(一)有损国家主权、尊严或者领土完整的;(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带有侮辱性的;(四)容易产生歧义的;(五)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三章注册与变更第八条公司名称的注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名称变更申请书;(二)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表;(三)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变更登记的决议;(四)原名称登记证书;(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公司名称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司名称文字的变更;(二)公司住所地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三)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四)公司组织形式或者责任形式的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五日内公告。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
第三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依法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依法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登记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商登记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便捷,服务企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登记、依法经营、依法退出、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应当加强对登记机关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九条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企业,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查,依法处理。
第二章企业登记范围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等,都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范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企业工商登记应当分级管理,从事特定行业或涉及特定领域的企业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工商登记应当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工商登记应当对有关联企业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企业工商登记程序第十六条企业工商登记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企业工商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登记申请、资料审核、登记核准、发证登记等。
第十八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证件等。
第十九条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应当标明登记机关的名称、登记号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第三人产生证明作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公司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登记、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服务市场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由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依法行使登记机关职权。
第四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管理等。
第五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以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六条全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登记管理业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公司设立登记第七条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将申请公司设立的材料交验后,颁发法人登记证书,以取得独立法人地位的登记行为。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真实完整原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材料和信息。
(三)独立自主原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核准必须是投资者独立自主的决策。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包括:(一)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递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给登记机关。
(三)材料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要求补正。
(四)核准决定:登记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公司设立申请。
(五)颁发证书: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四)股东或出资人身份证明;(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证明;(六)公司注册资本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将公司的变更情况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2月28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的命名、保护企业名称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企业命名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风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不健康、不良名称。
2.不得使用其他企业已经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军队等组织机构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得与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毫无关联或没有实质联系。
4.企业名称中的字、词应当标准规范、易于辨认,不得模糊,不得使用省略、口语化、繁体字等不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语言文字。
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不得使用拉丁字母、数字等非汉字字符。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手续和管理1.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等材料。
2.企业名称登记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企业名称注入企业名称库,作为后续管控的重要依据。
3.使用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在广告、宣传、合同等情况下使用企业名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名称作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名称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1.企业未经核准或未经批准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企业未按规定主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违规处理。
3.企业名称在营销广告、合同等场合未真实使用或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1.本规定中企业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企业形式。
2.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公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适用于本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4篇)
公司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设立或变更公司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按照登记文件和登记资料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设立登记第六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独立自主,自行决定设立或者变更的有关决策。
第七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司设立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公司设立的场所证明文件;(六)公司设立的公告或者通知;(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应当依法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第十条公司设立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公司设立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公司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变更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公司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三)公司新的章程或者合同;(四)股东决议或者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五)公司变更登记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登记,发放变更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公司变更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公司注销登记第十六条公司注销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注销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6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不予核定的,原登记主管机关应限期办理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其中《规定》生效前已经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件上报过的,可不再报。
经我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如需要变更或转让,应报我局重新核定。
其中不再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国家”、“全国”字词的,应报我局备案。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使用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用以区别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标志。
第三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登记的同时,取得名称权。
企业名称权归企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著名字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认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名称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自己或者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的构成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法组成,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是指企业所在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著名字号相同,也不得与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业务。
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以反映所从事的主要行业,或者使用概括性词语反映经营业务。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名称登记是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使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为此,制定本规定,以明确名称登记的具体要求、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名称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商标、专利等名称的登记。
三、名称登记的要求1.名称的真实性申请人在进行名称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组织信息,并确保所申请的名称不存在虚假、误导性和违法性的情况。
2.名称的合法性申请人所申请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有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情况。
3.名称的独特性申请人所申请的名称必须具有独特性,不得与已有的单位或组织名称相混淆,不得带有误导性或混淆视听的情况。
四、名称登记的审批程序1.申请提交申请人填写《名称登记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中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事由、名称的具体描述等内容。
2.初审名称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的重点是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示初审通过后,名称登记机构将对名称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名称登记机构提出。
4.复审公示期结束后,名称登记机构将对公示期内的异议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正式的名称登记。
5.颁发证书名称登记机构在经过复审后,如确认申请人的名称符合规定,将颁发名称登记证书,并记录在统一的名称登记数据库中。
五、管理措施1.名称登记机构的职责名称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并实施名称登记工作,管理和维护统一的名称登记数据库,并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名称登记机构有权采取暂停使用、注销登记、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名称登记黑名单中。
3.信息公开名称登记机构将定期公开已登记的名称,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命名规定和管理措施。
在中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其目的是规范企业命名的方式,加强企业名称的信息公示,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企业名称的定义和要求企业名称是指用于标识和区分企业的名称,包括企业的商号、名称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名称选择要合法合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违法、有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误导性、具有混淆性的词语或者标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名称表达要明确准确:企业名称需要明确表达其所属的行业性质、经营范围或者核心业务。
避免名称与已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以防止市场混淆。
3.名称不得带有地区性特征: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国家、地区名称,除非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
4.名称审核:所有企业名称在注册前都要经过相应的名称审核,名称审核主要从合法性、专属性、诚信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和要求1.名称选择阶段:企业在注册前需要选择符合规定的合适名称,避免与已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可以进行备选方案的比较和选择,确保名称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2.名称审查阶段:选择好名称后,需要提交企业名称报准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
审核的要点包括名称的合法性、专属性、诚信性等方面。
3.名称登记阶段: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进行名称登记,获取名称的合法使用权。
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登记材料,包括企业的相关证件和注册资料等。
4.信息公示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名称信息在统一的企业名称登记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保证企业名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企业名称的管理措施1.企业名称备案制度:对于企业名称的选择、使用和变更,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以便随时核查。
2.企业名称信息公示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名称信息在企业名称登记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方便市场主体和公众查询。
3.企业名称维护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名称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企业登记范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企业登记事项进行审核、登记,并颁发相应营业执照。
第四条企业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登记范围第五条企业登记范围包括以下类型:(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四)个人独资企业(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七)外资企业(八)个体工商户(九)其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六条下列企业不得登记:(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设立的企业(二)未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三)虚假企业(四)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第三章企业登记程序第七条企业登记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申请登记(二)审核材料(三)领取营业执照(四)公示(五)公告第八条申请企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股东(合伙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住所证明(六)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七)其他法定材料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后五日内将登记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章企业登记变更第十二条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副本(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变更后的股东(合伙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五)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证明(六)变更后的住所证明(七)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八)其他法定材料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不予变更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二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指对企业名称进行注册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独特性、识别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命名行为,保障市场秩序,防止名称混淆和不当竞争。
一、企业名称的定义和要求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法律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名字,用以标识企业的法人或主体资格。
企业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明确标识企业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2)具备独特性和识别性,不得与已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使用的字词和符号;4)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企业名称的注册程序主要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和实际注册登记两个环节。
1)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在注册前必须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确保名称符合相关要求,并避免重名。
2)实际注册登记:经过名称预先核准后,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应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和批准,确保名称符合法定要求。
三、企业名称的变更和终止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经营时,应及时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手续。
1)名称变更:企业在名称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和实际登记。
2)名称注销:企业终止经营或解散时,应办理名称注销手续,清理企业标识,防止残留的名称继续产生法律效力。
四、企业名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为了保障企业名称管理的有效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采取监督和处罚措施。
监督机构应加大对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情况。
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企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
五、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维权措施企业名称管理涉及法律责任和维权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受到侵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企业或个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以免受到名称混淆和不良影响。
同时,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2篇)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管理的规定,上海企业名称管理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命名范围: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欺骗、混淆、误导等不良影响。
命名时应当注意社会公众的权益和利益。
2. 命名方式:企业名称应当以原则性、唯一性、规范化原则命名。
企业名称由“统一字号+含义字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有限公司)”组成。
3. 禁止字词: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政治、军事、科研、文化、宗教、体育等与企业性质无关的字词;不得使用国家、地区、行政区域等公共权益的字词。
4. 禁用字词: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国家机关、工会、群众团体等机构名称,也不得包含虚假、混淆、有违公序良俗的字词。
5. 注册管理:企业在注册名称时,应当先进行名称预审,符合规范的企业名称方可申请注册。
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受到相关机构的审查和审核。
6. 宣传使用: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企业名称时,应当保证名称的准确、明确、规范,不得有误导或虚假宣传的情况出现。
上述规定是针对上海市企业名称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要求和管理细节可在相关政府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中了解。
企业在起名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提前进行咨询和预审,确保企业名称合规。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企业名称的选择和使用,提高企业名称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上海市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所有企业的企业名称的选择和使用。
第三条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命名规定,不得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诱导、混淆、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范围、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得冒用他人名称或者利用他人知名度;不得使用与国家名称、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姓名相混淆的字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3篇)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上海市内企业的命名,保证企业的名称合法、真实、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命名原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公平竞争原则。
2. 命名限制:企业的名称不得与现有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字词、标志或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词汇。
3. 命名程序:企业名称的确定需要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通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4. 专用名称:某些特定类型的企业需要使用专用名称,如金融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 经营范围: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不得涉及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
6. 易混淆名称:企业的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混淆,容易引起误认或混淆。
7. 修改与变更: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如需修改或变更名称,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减少企业名称冲突和误导,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上海企业名称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冠有市级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县工商分局负责冠有该县行政区划名的企业名称的核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工商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工商分局办理各自辖区内企业名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在企业名称中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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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 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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