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窜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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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跨区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跨区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跨区窜货管理制度范文跨区窜货管理制度范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贸易自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跨区域的商品流通不可避免。

然而,跨区域窜货(即销售非授权地区的商品)行为也日益频繁,给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一套跨区窜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跨区窜货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厂商、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以及跨区域窜货问题。

三、主要措施1. 建立跨区窜货监测系统企业应建立跨区窜货监测系统,通过与各地区和销售渠道的合作,采集相关数据,分析窜货现象和趋势,及时发现并应对跨区窜货行为。

2. 提高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的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以便消费者能够及时反映窜货问题,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

3.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不被窜货,对有问题的供应商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合作。

4.建立跨区窜货储备库企业可根据跨区窜货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储备库,集中储存那些未经许可销售的产品,并依法处理这些产品。

5.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跨区窜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同时,要严厉打击跨区窜货行为,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包括重罚厂商、商家和消费者。

6.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打击力度。

7.加强国际合作在跨国跨区域窜货问题上,相关部门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同打击跨国窜货问题,维护全球市场的健康有序。

四、责任及处罚1. 厂商责任:(1)严格控制供应链,确保产品不被窜货;(2)如发现供应商存在窜货行为,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合作;(3)如被发现出售未经授权的产品,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4)若系企业内部员工参与窜货,要严肃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跨区调货管理制度

跨区调货管理制度

跨区调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区调货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企业的跨区调货业务,包括仓储、运输、加工等环节。

第三条跨区调货是指企业从一个地区的仓库调出货物,送往另一个地区的仓库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由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跨区调货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第六条跨区调货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质证明文件。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对跨区调货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跨区调货业务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仓储部门负责对出库货物的统一管理和整理。

第十一条运输部门负责货物的运输安排和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对跨区调货业务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跨区调货业务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货物安全和运输环境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四条客户提交跨区调货的需求,由销售部门接收并填写调货申请单。

第十五条仓储部门根据调货申请单进行出库操作,并填写相关出库单据。

第十六条出库完成后,运输部门进行货物的装车和运输。

第十七条货物到达目的地仓库后,仓储部门进行入库操作,并填写入库单据。

第十八条仓储部门通知销售部门及客户货物到达情况,销售部门通知客户进行接收及签收。

第十九条销售部门负责货物的签收及相关信息的录入。

第四章资质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跨区调货资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跨区调货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对跨区调货业务的资质及证明文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货物保管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对货物进行安全包装和加固,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跨地区调货制度范文

跨地区调货制度范文

跨地区调货制度范文跨地区调货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运营机制,用来调动公司各地区之间的货物和资源。

它旨在实现公司各地区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库存和仓储成本,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跨地区调货制度及其实施原则和操作流程。

一、跨地区调货制度的原则1.信息共享:跨地区调货制度应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能够及时了解供需信息,以便做出适当的调货决策。

2.灵活性和适应性:跨地区调货制度应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相应的调整。

3.协调合作:跨地区调货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协调合作,各地区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调货计划的顺利实施。

4.客户导向:跨地区调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各地区应优先考虑客户需求,确保及时交付。

二、跨地区调货的操作流程1.需求计划:每个地区应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应明确商品种类、数量和交货日期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到跨地区调货平台。

2.调货计划:跨地区调货平台根据各地区的需求计划和库存情况,制定跨地区调货计划。

调货计划应考虑各地区的供应能力和运输条件,以确保调货的及时性和可行性。

3.调货执行:各地区按照跨地区调货计划执行调货工作。

调货过程中,应注意货物的包装和运输安全,确保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保持完好无损。

4.库存管理:跨地区调货完成后,各地区应及时更新库存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一阶段的调货计划。

库存管理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信息准确可靠。

5.绩效评估:跨地区调货制度的实施应进行绩效评估,包括调货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跨地区调货的好处1.降低成本:通过合理调货,可以实现公司各地区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库存和仓储成本。

2.提高销售效率:跨地区调货可以实现及时响应市场需求,缩短交货周期,提高销售效率。

3.提升客户满意度:跨地区调货可以确保客户的需求得到及时满足,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黏性。

禁止窜货的法律规定(3篇)

禁止窜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窜货,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在不同区域之间非法转移商品,导致商品价格混乱、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

第三条禁止窜货是国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支持、纵容窜货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窜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止窜货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窜货行为认定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窜货:(一)未经授权,在不同区域之间非法转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跨区域销售、跨区域调拨等行为;(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者操纵商品价格,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商品价格差异明显;(三)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导致商品在特定区域市场失去竞争力;(四)通过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五)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窜货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商品转移的方式、数量、频率等;(二)商品价格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程度;(三)商品在特定区域市场的销售情况;(四)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五)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章禁止窜货措施第八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禁止窜货措施:(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禁止窜货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二)签订区域销售协议,明确不同区域之间的销售范围、价格政策等;(三)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确保经销商遵守禁止窜货的规定;(四)加强市场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防范和制止窜货行为;(五)对窜货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发现窜货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六)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禁止窜货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关于(串货)窜货管理办法

关于(串货)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
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篇:防窜货管理规定《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1、产品范围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

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保护市场次序,增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地区销售,一次销售数目在 20 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样渠道价钱在被窜地区销售我企业产品的。

第三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成心涂改批号,毁掉窜货凭据或数目较大( 100 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第四条各地经销商要谨慎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掌握好价钱和数目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备货物外流。

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登记。

第五条销售经理对每批货作详尽记录,以清楚自己地区内货物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场督察部将对窜货严重市场作要点关注,并对窜货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不按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检核。

第三章检举及受理第七条 *******有限企业市场督察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检举查实。

第八条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销售经理或经销商必然快速照实地向督察部供给书面检举资料,检举资料上须有销售经理和经销商两方的署名,并对其检举事实负责。

第九条被窜市场必然一次性购置20 件作为依照(最好附有购置的凭据),此后将检举资料和凭据一同传回市场督察部受理。

第四章查实第十条市场督察部接到圆满的检举资料后,将在 24 小时内快速查实,并将结果通知被窜货市场的销售经理或地区经理。

销售经理或地区经理接到通知后进一步核实,并在三日内赏赐书面答复,窜货市场经销商或销售经理能够在这三日内赴被窜市场进行查实。

如状况真实,差旅开销自理,不然,开销由对方担当。

第十一条各市场所报窜货事件一经查以前,由检举、查实两方共同署名确认查实结果,并以书面资料形式上报市场督察部,督察部依照详尽状况取出办理建议,报销售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三日内,督察部将办理结果及其履行方法通知被窜市场,并在一礼拜内将通告发往窜货和被窜市场。

第十三条查实人员必然公正负责地查证,供给相关的书面资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窜货管理制度》?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

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

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

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

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

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

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

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

4.处罚原则: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跨区调货管理制度范文

跨区调货管理制度范文

跨区调货管理制度范文跨区调货是指企业将产品从一个区域调到另一个区域销售的管理流程。

由于不同区域的消费需求、市场环境、运营策略等存在差异,跨区调货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探讨跨区调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一、调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跨区调货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调货的及时、准确、经济、安全。

具体原则如下:1. 目标导向原则:对于调货的目标和预期结果要明确,确保调货行为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 精细化管理原则:在调货过程中,要进行精准的调货计划、货物追踪、库存管理等,以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3. 分工协作原则:跨区调货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人员,要实现有效的协作,确保调货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措施和合理约束,提高人员的调货积极性和责任心,减少调货中的风险和成本。

5. 数据化决策原则:基于准确的数据和分析,进行调货决策,确保调货行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调货流程管理跨区调货的流程管理包括调货计划、调货准备、调货执行和调货跟踪四个环节。

1. 调货计划:在跨区调货前,制定详细的调货计划,包括调货的时间、地点、数量、品种、价值、运输方式、费用预算等。

2. 调货准备:进行调货准备工作,包括库存清查、货物包装、运输工具准备、租赁合同签订、运输保险购买等。

3. 调货执行:按照调货计划进行货物的调拨和运输,确保货物准确送达目的地,并做好相关的运输文件和记录。

4. 调货跟踪:对于跨区调货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分析,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调货顺利完成。

三、调货风险管理跨区调货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输风险、金融风险等。

为了降低风险,需要建立有效的调货风险管理机制。

1. 市场风险管理:进行市场调研和需求预测,了解目标市场的特点和需求变化,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避免产品滞销或库存积压的风险。

2. 运输风险管理: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公司,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确、及时地运达目的地,避免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一、定义:1、窜货:某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向其所辖区域外销售手机,且单次数量5台(含5台)以上的扰乱市场行为。

窜货以销售区域界定,与是否低价销售无关。

跨区域连锁经营客户区域划分与我公司不一致或需集中统一采购,需提前在总部营销管理部备案,经营销管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被查处后视同为窜货。

2、窜货经销商:是指向所辖销售区域外销售手机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3、查处经销商:是指发现并处理窜货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4、有效收购凭证:收购手机时获得的商家出具的发票、或盖有商家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货单等,能证明收购行为真实性的书面凭证。

有效凭证上必须标注时间和IMEI号。

二、窜货的收购:1、货物收购行为只能由与我司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省包商代理产品的窜货收购行为只能由与省包商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且该客户只能负责自身代理产品的相应窜货收购。

2、自营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我司提供窜货信息,由我司上报总部营销管理部。

所收购货物不得立即用于销售,待收到我司下发的《违规处罚通知》三天后方可销售。

3、省包商代理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省包商提供窜货资料,省内窜货由省包商直接按照规定,下发《违规处罚通知》;省外窜货由省包商上报至我司营销管理部,三、窜货的受理:1、前提条件:经销商进行窜货投诉时,必须确保违规货物已被实际收购,有实物在库。

2、受理所需提供资料齐全:1.) 经销商填写《违规货物收购登记表》,并经由我司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经理和市场部签字确认。

2.) 有效收购凭证。

3.) 违规实物条形码照片(传真或E-MAIL)。

3、单次提报以5个有效串号为准,少于5个有效串号的投诉,我司(或省包商)不予处理。

4、受理流程:自营产品受理流程1.) 我司对经销商窜货投诉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

2.) 特殊事件除外,所有窜货投诉自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司窜货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至窜货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及查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

串货管理制度一、引言串货是指经销商跨过自身覆盖的销售区域而进行的有意识的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品牌形象,影响了厂商和合法经销商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串货管理制度。

二、串货的定义与表现形式(一)定义串货是指未经厂家许可,经销商将产品销售到非所属区域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1、跨区域低价倾销: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将产品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水平销售到其他区域。

2、跨区域窜货:经销商将产品从一个区域运送到另一个区域进行销售,而该区域并非其被授权的销售范围。

三、串货的危害(一)市场秩序混乱串货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区域划分和价格体系,导致市场竞争无序,正规经销商的利益受损,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

(二)品牌形象受损不同区域的市场需求、消费水平和销售策略存在差异,串货可能导致产品在不适合的市场上出现,影响品牌形象和声誉。

(三)经销商积极性受挫合法经销商的市场份额被侵占,利润减少,其对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积极性会受到严重打击。

四、串货管理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通过加强市场监控、规范销售渠道等措施,预防串货行为的发生。

(二)及时处理一旦发现串货行为,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三)公正公平对串货行为的处理要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到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串货的经销商,既要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给予适当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串货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建立严格的经销商管理制度1、对经销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选择信誉良好、有实力、有市场开拓能力的经销商。

2、与经销商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销售区域和串货的处罚条款。

(二)产品标识与追溯1、对产品进行区域标识,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特定的区域代码或批次信息,以便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

2、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

区域及窜货管理

区域及窜货管理

区域及窜货管理一、区域的划分1、严格按照公司划分的区域开展业务,发展经销商。

2、原有跨区域的客户必须转到新划分的区域经理名头下进行管理。

3、严禁跨区销售,一旦跨区销售,按内部窜货处理。

4、在自己所辖片区有客户资源,原则上资源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客户资源授权给所辖片区的区域经理,业务发展成功的介绍人第一个月的提成占总提成的60%,第二个月提40%,第三个月不再享有提成可,若经所辖片区经理授权可由介绍人直接联系开发客户,开发成功后仍须移交给所辖片区)。

5、私下不允许交换客户。

二、窜货管理办法1、新开发客户必须按公司规定收取市场保证金(保证金三个月稳定后,具体经办人可以提成保证金的10%)。

2、新开发的客户须有首批提货量的要求办理。

3、新开发的客户须签定区域营销经理合同书(在市场具体运作中是代理商/经销商,但在法律上是权威公司的员工)。

4、每个省市的货物编号和批号必须独立区分,并有备案。

5、重点省市的货物流向须向公司定期汇报。

6、经销商尽量用公司的法人授权书,公司的经营手续。

7、对重点省市的大型连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外派区域经理出差驻地协助经销商共同开发VIP客户。

并在公司备案。

能配合公司市场保护的经销商才能享有年终返利政策。

8、全国市场须确定最低零售价格,低于最低零售价格按窜货处理。

9、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共同裁决市场窜货问题。

10、只对交纳市场保证金的市场进行市场保护。

11、为支持广东周边省市及重点中心城市的市场开发,可在有值押的情况下适当支持,该项政策须公司总经理批准。

12、为加强对市场窜货的管理,严格按公司的发货管理办法办理(货物发放须由区域经理填写发货申请单,营销经理签字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复,方可办理发货)。

13、对窜货问题发生时,当地经销商须提供窜货批号,窜货执行的价格,必须真实有据,否则一经查实。

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14、窜货一经核实,处罚窜货方3倍的罚金,没收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有区域营销经理合同书,是法律的真实保护)。

越区窜货管理及处罚办法

越区窜货管理及处罚办法
区域联谊会:
1、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公司人员参 加,解决区域内问题,统一区域内政策活动,探 讨后续市场状况,同时可向公司反馈相应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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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区处理流程: 被越区经销商投诉(越区申诉书) 公司查证货源 越区方与被越区方沟通协调
协调NG
结案,公司不予追究
公司介入执行 罚款/返利/涨价/分割区域或取消经销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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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1、市场管理需要各经销商的积极配合,出现越区, 请放平心态,积极沟通,承担责任,尽速处理; 2、公司处罚措施仅为一种处理方式,目的是各位经 销商自律,从而杜绝越区等扰乱市场行为; 3、后期如发现私下改包装、涂抹标记等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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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区惩处力度: 1、经查证系经销商(含乙方工作人员)直接发货造 成的,定为故意越区,公司将予以罚款10-20万 元,视情况调涨内外胎价格5%,并取消季度返利 ,情节严重者取消经销权或分割经营区域! 2、如越区行为系下属分销商造成,但接通知后乙方 三天内未主动进行联系处理,无法取得被越区方 和解,也视同为故意越区,公司将予以5-10万元 罚款,视情况内外胎调涨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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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区处理: 1、越区方需承担所有被越区方收货产生各种费用( 人工、运输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2、经公司裁定确属越区后,越区方除向公司缴纳罚 款外需另支付3-5万元罚款至被越区方区域联谊会 公用账户,充当被越区方区域联谊会会费; 3、如越区方无法对越区货物进行回收,可委托被越 区方协助回收越区货物,收货单据由公司查核后 ,越区货物越区方需无条件回收!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跨区货制度(2017定稿)

跨区货制度(2017定稿)

跨区货管理制度(2017)一、目的:为维护我公司良好的销售市场秩序,营造一个公平、有序、良性的竞争环境,杜绝跨区货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澳宴奇公司产品流通市场及公司所有销售工作参与者。

三、跨区货管理原则:遵守制度,坚持协调为主,下不为例的原则。

四、跨区货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运管部。

五、职责分配:1.公司一线销售人员及经销商销售人员:第一时间发现窜货,收集(购买)窜货真实可靠信息,及时告知辖区销售负责人;2.辖区销售负责人:及时收集窜货证据,对事发当事双方省区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则向运管部书面反馈;3.运管部:受理事发辖区销售人员投诉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当事双方现场直接购买取证和运管部人员实地调查、购买取证处理两种方式。

对窜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做出书面处理通告并向全国商家下发,以示警戒。

4.财务部:按照处罚通告内容对相关责任人执行扣款。

六、管理细则:1.跨区货销售定义:我公司协议经销商本人或者辖区内的下游分销商直接与辖区外批发、零售商(包括网络销售商)合作,将产品销售到本省区外在市场流通的行为,统一定义为跨区货销售行为(个体终端自行消费使用的除外)。

2.跨区货处理方式:1)鉴于发生窜货事件的当事人都是我公司的商家团队,公司本着互相协调、下不为例的优先处理原则。

为了减少跨区货给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需要各省区尤其是临近省区搞好邻里经销关系、统一价格体系、加强辖区客户管理、积极开发三级市场和终端客户。

任何投机取巧、损人害己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经商原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2)如果协调不成而报经公司运管部的,经运管部深入被窜货省区市场调查,只要购买到非本省区代码产品:①、1袋/瓶/桶及以上的;②、不同品类单品的;③、同品名单品不同生产日期的。

只要满足此3项中任意一项,即认定为窜货事实成立。

3)购买窜货产品的费用必须由窜货省区承担;买到的跨区货产品由被跨区货商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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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跨区窜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保障各地中间商和甲方利益,维护中间商经销区域内的市场稳定,维护区域内合理的销售秩序和价格体系,保护责任区域的正常经营行为,有效地预防各中间商间产品的区域冲突,保护中间商的区域市场利益,激励中间商的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甲方各大区间(包括销售分部内)的中间商窜货、假货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窜货行为的认定
经销的三全产品直接或间接被销售至指定区域外,形成跨区域销售的行为,经甲方批号查证,即视同该批产品所属中间商为窜货。

第四条窜货数量的认定
1、由被窜货方提供数量信息,如窜货方无法提出反证,即按被窜货方提供的数量认定;
2、窜货方提供的反证数量核查属实,则按反证数量处理;
3、双方都无法提供确切的数量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时,则按该中间商窜货批号对应的发货数量处理。

第五条被窜货方举证资料
1、举证资料:举证方应填写《市场异常产品反馈表》,内容包括销售该批货的客户信息、
售卖区域、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及批号、到岸价和出货价格,目前渠道的市场影响情况。

2、售点接货的发票或其他有效进货凭证及照片;
第六条流程及部门职责
第八条窜货的处罚原则
中间商与销售分部责任人捆绑处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对负责中间商的业务代表、业务主管做对应处罚,上级销售主管负连带管理责任:
●即销售分部内的窜货行为,处罚对应中间商的业务代表和业务主管(工作站主管);
●跨销售分部间的窜货行为,处罚对应中间商的业务代表和业务主管、销售分部经
理。

销售机构主管不得对中间商及下级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加以隐瞒、知情不报、不予处理,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九条. 窜货的处罚标准
注:对于不执行处罚的经销客户将从保证金直接扣除并取消经销资格。

中间商的处罚通过扣除保证金的形式支付,保证金扣除后中间商需要再次补齐后放可继续运行;
第十条对故意虚假举报和恶意收购的处理
甲方核查人员在核实窜货事实中,如发现中间商故意制造被窜货假象,虚假举报;中间商或甲方销售人员故意指使他人买进其他区域的货物,发生恶意收购行为,一经甲方查实,视同窜货行为,中间商和相关甲方责任人按窜货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执行部门
1、窜货处罚通知由销售运作部出具,经渠道中心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2、每月违规人员处罚将向渠道中心各区总、销售分部经理、财务中心、人事部等相关部
门通报,并在由销售分部向辖区中间商给予公告。

第十二条本流程执行之日起,之前颁布的相关制度和通知与此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以此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相关附件
1、《市场异常产品反馈表》
2、《违规处罚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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