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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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窜货收货管理制度

窜货收货管理制度

窜货收货管理制度一、引言窜货是指在销售环节中,非法将进货商品转售给其他渠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窜货不仅造成了产品定价和销售体系的混乱,也对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窜货行为,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窜货收货管理制度,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控和控制,确保产品正常销售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窜货收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企业利益:窜货行为会导致销售渠道被挤压和利润减少,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

2. 维护品牌形象:窜货会让消费者对产品和品牌产生质疑,破坏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

3. 维护市场秩序:窜货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整个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4. 保障消费者权益:窜货可能会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和损失。

因此,建立窜货收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窜货收货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窜货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明确窜货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包括直接窜货和转售窜货等,便于企业对窜货行为进行识别和监控。

2. 窜货风险评估和控制:对各种窜货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建立窜货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窜货风险。

3. 窜货监控和预警:建立完善的窜货监控和预警系统,密切关注销售渠道和销售数据,及时发现窜货迹象并做出应对措施。

4. 窜货收货流程管理:规范窜货收货流程,包括收货人员的身份核查、货物验收、签收确认等,确保窜货货物的及时发现和处置。

5. 窜货处理机制:建立窜货处理机制,包括窜货产品的处理方式、责任追究等,对违规窜货行为给予惩罚,维护企业利益和市场秩序。

6. 窜货数据分析和报告: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窜货数据,并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报告窜货情况和处理结果,确保企业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7. 窜货员工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窜货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窜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有效遏制窜货行为。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一关于窜货、乱价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协议经销商、协议零售商的合理利润,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增强广大经销商、零售商的信心,特拟定本规定。

二、细则:一)、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1、窜货的定义:是指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由我公司直接供货的零售商)及协议经销商之下线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地区批发或零售的行为;2、窜货行为的界定:1)以是否超出被授权之销售范围进行认定,与是否乱价无关;2)认定方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与其所辖区域内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发现有窜货嫌疑货源,采取收货、记录串号等手段,上报公司鉴定,若非该区域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所出货物即确定为窜货,由纳维亚公司书面通知窜货方并给予相应处罚;3、窜货行为的处罚:1)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5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窜货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窜货方返利或其他奖励中扣除,直至扣清。

2)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2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负责窜货方所属区域的纳维亚业务人员及区域经理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业务人员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直至扣清。

3)如果发生窜货被收的情况,窜货方必须按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将所窜货物收回,并且在此期间若发生价格变动,所窜货物将不享有被纳维亚公司价格保护之利益,且所收回货物需扣除返利及货物运输费用。

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以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的收据、发票、出库单为依据,纳维亚公司须在对窜货处罚时将此几种依据提供给窜货方以避免错罚;收货方收货所付金额可折算为货款由分公司迅速发货补齐;并给收货方100元/台的收货奖励,计入返利,次月10日前冲抵货款(收货返利单);4)收货方应将收窜货价格按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确认的实际收购价格,报纳维亚公司确认,恶意虚报高价者一旦被证实,纳维亚公司有权拒绝给予收货方任何经济补偿并予以相关处罚;5)发现恶意跨区收购而虚报窜货之协议经销商、零售商,一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纳维亚公司将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权及所有奖励;6)纳维亚公司将在接投诉后七日内将问题查清、确认,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7)纳维亚公司对窜货三次及三次以上之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保留取消其经销权之权力;8)市场上的翻新机、二手机不在规定之列。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2000字
一、关于窜货的管理
1、禁止窜货:A公司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窜货行为,任何发
现的违规情况将被严厉处罚。

2、窜货者处罚:对于窜货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3、窜货行为发生后,企业应当向客户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
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再次发生。

4、严禁使用未批准的营销渠道,不允许违规分销渠道贩卖产品。

二、关于价格管理
1、维持价格稳定:A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价格,保证售价水平合理。

2、遵守价格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的政策规定,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3、监督报价:A公司监督其供货商的价格行为,并将定期更
新市场上售价情况,以确保售价合理并维持价格稳定。

4、禁止打折销售:A公司禁止打折销售,以保护客户利益及
市场竞争环境,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窜货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指经销商、代理商在与厂家签订授权协议后,擅自将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厂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窜货行为,保障厂商、经销商、代理商等所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窜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就窜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窜货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经销商、代理商的销售行为,防止窜货现象的发生,维护厂商及品牌形象的权益,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以及经营窜货产品的销售商。

三、制度内容(一)窜货定义窜货是指在经销商、代理商未获得厂家的正式授权下,擅自将厂家授权的产品转卖给非授权的销售渠道。

(二)窜货的危害窜货不仅侵害了厂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品牌形象,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因为窜货的产品未经得到品牌方的授权和质量监督,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三)窜货的处罚措施对于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暂停供货:对于窜货的经销商、代理商,厂商可以暂停其供货,并取消其授权资格。

2.罚款:厂商可以根据窜货数量和窜货程度,向其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

3.追究法律责任:窜货行为构成侵权,厂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授权制度为避免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渠道的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授权制度。

1.授权对象:厂商应严格控制授权对象的范围,只授权给有资质、有能力、有信誉的企业。

2.授权方式:授权方式可根据情况采取独家授权、地区授权、时间授权等不同方式。

3.授权内容:授权内容需要明确,包括产品销售范围、价格、市场推广等方面。

(五)监督机制为了避免窜货行为,厂商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市场监督,及时发现窜货行为。

2.建立举报制度,允许消费者、代理商、经销商等渠道举报窜货行为。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酒公司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酒公司的窜货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酒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任何窜货活动。

第四条酒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窜货管理制度,明确窜货的定义、原则、责任及处罚等,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窜货行为。

第五条酒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禁员工参与窜货行为。

第六条酒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窜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窜货行为,保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二章窜货的定义第七条窜货是指酒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擅自销售未上市或停产的产品。

第八条窜货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地区或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第三章窜货管理的原则第九条窜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办事:酒公司应当依法生产经营,坚决杜绝任何窜货行为。

(二)明确责任:酒公司应当明确窜货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窜货管理职责。

(三)严厉处罚:窜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处罚,对特别恶劣的窜货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正公平:窜货处罚应当公正公平,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利益。

(五)预防为主:酒公司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窜货意识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窜货的责任与处罚第十条对于酒公司的窜货行为,将追究以下责任:(一)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窜货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配送人员等。

(三)对窜货行为能够提供线索并配合调查的人员,将给予奖励或者减轻处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对窜货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微窜货行为:一经发现,在公司内部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是指在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前,渠道中出现非授权销售、非合法渠道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对品牌商和正规渠道构成了严重威胁,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正确界定窜货,并采取有效的处理办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是指在产品上市前,没有经过品牌商的授权或正规渠道的销售行为。

具体表现为非法商家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货物,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窜货行为往往导致价格混乱、市场秩序紊乱以及品牌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合法渠道的销售和正常市场竞争。

二、对窜货的处理办法(一)加强渠道管理品牌商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渠道的管理,确保产品正常和合法的流通。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与正规销售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制定明确授权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完善经销商管理: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筛选,选择有良好信誉、合法经营的经销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意识。

3.严格监督和控制供应链: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的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防止非法获取产品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打击窜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窜货打击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对窜货商家进行严厉的惩罚,维护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利益。

2.加强协同合作:政府部门与品牌商、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窜货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消费者的责任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有所责任,争做合法消费者,不支持窜货行为。

同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遭受窜货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赔偿机制,让消费者感受到法律的庇护,增强他们对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信任。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20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我公司产品的。

第三条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故意涂改批号,毁掉窜货证据或数量较大(100件以上)的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预防第四条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登记。

第五条销售经理对每批货作详细记录,以清楚自己区域内货物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市场督察部将对窜货严重市场作重点关注,并对窜货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检核。

第三章举报及受理第七条*******有限公司市场督察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

第八条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销售经理或经销商必须迅速如实地向督察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销售经理和经销商双方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第九条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20件作为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市场督察部受理。

第四章查实第十条市场督察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将在24小时内迅速查实,并将结果通知被窜货市场的销售经理或区域经理。

销售经理或区域经理接到通知后进一步核实,并在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窜货市场经销商或销售经理可以在这三日内赴被窜市场进行查实。

如情况属实,差旅费用自理,否则,费用由对方承担。

第十一条各市场所报窜货事件一经查之前,由举报、查实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查实结果,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市场督察部,督察部按照具体情况拿出处理意见,报销售总监审批。

第十二条三日内,督察部将处理结果及其执行方法通知被窜市场,并在一星期内将通报发往窜货和被窜市场。

第十三条查实人员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串货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通过私下渠道或其他途径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串货行为的监管,严肃处理串货行为。

第五条根据公司规定,对串货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开除等。

第二章串货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下列行为构成串货行为:(一)员工私自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二)员工未经许可,将公司产品或信息泄露给他人,牟取私利;(三)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第七条对于其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员工行为,如擅自外借公司资产、滥用职权等,同样将被视为串货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于第六条规定的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度串货行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将给予书面警告;(二)严重串货行为,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审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自行离职或开除。

第九条对于串货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串货行为档案,用于记录员工的违规情况,以便今后查处。

第四章诚信教育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诚信行为奖励制度,激励员工守法经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经营规范和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过去已发生的串货行为,也将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层批准后正式公布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经理层批准后生效。

串货管理规定

串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制度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4.处罚原则: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5.处罚准则: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B.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一件货以上,除上述A条处罚外,公司将追加处罚----将本人上交的市场金全额罚没,并有权解除一切合同关系与一切业务关系.C.根据地总的责任大小,适当进行处罚.对有意参与者,将给予处罚,直至降级、辞退.并处于罚款同等金额30%的罚款.D.对知情不举、或参与此事,按上述A、B、C、节处罚外,另加罚款500---1000元处理.6.窜货处理程序:终端经理报地总,地总报省办,省办查实,按相关处罚条例执行.7.各省级地级营销人员、在下到本地区工作时,与当地的商业公司/医药连锁/营销公司/等商品流通领域,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串货事宜的相关约束和处罚条款,并切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所有商品流向包括批发售出的药品、物流走向等.2016年01月15日。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一、定义:1、窜货:某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向其所辖区域外销售手机,且单次数量5台(含5台)以上的扰乱市场行为。

窜货以销售区域界定,与是否低价销售无关。

跨区域连锁经营客户区域划分与我公司不一致或需集中统一采购,需提前在总部营销管理部备案,经营销管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被查处后视同为窜货。

2、窜货经销商:是指向所辖销售区域外销售手机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3、查处经销商:是指发现并处理窜货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4、有效收购凭证:收购手机时获得的商家出具的发票、或盖有商家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货单等,能证明收购行为真实性的书面凭证。

有效凭证上必须标注时间和IMEI号。

二、窜货的收购:1、货物收购行为只能由与我司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省包商代理产品的窜货收购行为只能由与省包商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且该客户只能负责自身代理产品的相应窜货收购。

2、自营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我司提供窜货信息,由我司上报总部营销管理部。

所收购货物不得立即用于销售,待收到我司下发的《违规处罚通知》三天后方可销售。

3、省包商代理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省包商提供窜货资料,省内窜货由省包商直接按照规定,下发《违规处罚通知》;省外窜货由省包商上报至我司营销管理部,三、窜货的受理:1、前提条件:经销商进行窜货投诉时,必须确保违规货物已被实际收购,有实物在库。

2、受理所需提供资料齐全:1.) 经销商填写《违规货物收购登记表》,并经由我司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经理和市场部签字确认。

2.) 有效收购凭证。

3.) 违规实物条形码照片(传真或E-MAIL)。

3、单次提报以5个有效串号为准,少于5个有效串号的投诉,我司(或省包商)不予处理。

4、受理流程:自营产品受理流程1.) 我司对经销商窜货投诉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

2.) 特殊事件除外,所有窜货投诉自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司窜货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至窜货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及查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规定On March 12, 2022, study standards and apply standards.窜货管理制度窜货,又称为倒货、冲货,属越界销售行为;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代理的正当权益;为了建立共同抵御和防止窜货的体系,有效减少窜货行为发生,特制订本规定;一、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代理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合作,防止窜货发生;一负责货物管理的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代理商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对自提货严格按照关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执行;(二)代理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有无外区域销售;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物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的,应立即向本公司中心汇报书面举报材料;(三)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在确认窜货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二、凡是与企业签订了产品区域市场代理经销协议的代理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代理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销售产品的行为;二恶意窜货,是指代理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倾销产品的行为;三限制市场场合主要指各地药品、药材集散批发市场、以批发流通为主的公司、已平价销售为主业的零售药店及连锁药店;三、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应立即向我公司查询,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我公司报告窜货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箱号、销售单价及流通渠道等;二将书面举报材料、实物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回我公司;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一被窜货人提供不同箱号的窜货样品;二由我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证;三涉嫌窜货人提供该批号箱号货物流向有效证明商业单位、医院或其他销售单位书面采购证明材料,如:采购单据、进货账单表等;否则,每一箱号以“件”为单位认定窜货数量 ;五、代理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处理:一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可事先征得我公司同意特别是价格的情况下,可全数购买所窜货物并运回我公司,因此而产生的采购成本含运费、保险费等全部有窜货人承担;二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即窜货人按被窜货人销售区域该产品实际零售价乘以窜货数量予以赔付;三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处以窜货人窜货价值按企业标准结算价计算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四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人统一交付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代理商;五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其赔付金和处罚金由我公司向窜货人追缴,如不赔偿则由本公司拿出窜货人所缴纳市场保证金进行赔偿;六对于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企业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后果概由窜货人承担;七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果有损害企业形象、产品质量包括涂刮产品生产批号或其他编号、效期等,除按前款处理外,涉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我公司;陕西省医药工业西都医药经营部。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引言窜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窜货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还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解决窜货问题,我公司现对窜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升级和优化,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背景窜货是指经销商或零售商通过违反合同约定、越权销售或未经授权销售等手段,将产品流向非授权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不仅破坏了企业的销售布局,还导致产品价格混乱和消费者投诉等问题。

为了杜绝窜货问题的发生,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管迫在眉睫。

三、窜货管理制度的目标1. 建立全面有效的窜货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窜货行为;2. 保障合法渠道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品牌形象;3. 加强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和培训,规范市场行为;4. 提高内部流程和制度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窜货管理制度的内容1. 窜货预警机制建立窜货预警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市场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窜货风险,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置。

2. 渠道审核及管理对所有合作渠道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与渠道建立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窜货行为,并建立违约责任条款。

3. 渠道管理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向经销商和零售商传达窜货管理政策和要求,提高其对窜货风险的认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与渠道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建立起窜货管理的长效机制。

4. 窜货举报机制建立举报窜货行为的渠道,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经过核实的窜货举报,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窜货行为得到有效打击和消除。

5. 内部控制及流程优化加强内部流程和制度的建设,明确各部门在窜货管理中的责任和权限。

优化销售和供应链管理流程,提高流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降低窜货风险。

养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倡导诚信经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使窜货行为在企业和社会中得到广泛谴责。

五、窜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窜货管理制度由公司高层领导亲自负责推动和执行。

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

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各代理商的利益,为代理商创造良好的区域营销环境,公司反对恶性竞争,打击乱价、窜货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价格管理体系:1、原则上要求各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最新下发的价格政策,包括各级分销价和指导零售价。

2、各地市场结合地域差异性,允许代理商申请地方性价格政策,但只能对部分型号做小幅度的价格调整。

其中,各级分销价的浮动范围不允许超过正负10%,指导零售价的浮动范围不允许超过正负15%。

3、地方性价格政策申请流程:代理商申请→ 区域经理审核→ 市场部复审→营销总监审批→ 销售部、商务部备案。

4、如地方性价格政策在未经美域商务部备案后即擅自执行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组合措施:(1)停止发货,直至停止合作。

(2)不再提供全程价格保护。

(3)停止对市场推广政策的支持。

(4)如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其它区域窜货的,美域有权对被窜货代理商不进行区域市场保护。

二、区域和价格保护:1、美域协议代理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美域”系列产品,严格遵守《美域品牌代理协议》有关销售区域的规定,不允许窜货、不允许乱价,也不允许在网络低价销售,否则将根据甲方相关的政策处罚。

2、窜货是指未经过美域书面同意,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供货的销售行为。

3、乱价是指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价的行为。

处罚以有效报价凭据,根据市场影响程度,美域保留处罚的权利。

三、窜货管理规定1、窜货查处流程:被窜货方举报——商务部查证——通知窜出方——核查收货情况——通知被窜货方收货——处罚——核查窜货机回收情况——如再次收到窜货机加重处罚。

2、被窜货方举报:代理商或美域公司人员发现可疑货源后,即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举报,举报包含以下内容:发现窜货地点、店铺名称、窜货机身码、窜货数量及价格等方面的资料。

3、商务部查证:商务部根据举报,根据上报机身号码查证窜货发出地。

4、通知窜出方:核查到窜出地后,开《关于回收窜货的公函》(模版见附件1)书面通知窜出方,要求三天内收货;并抄送被窜货方。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

窜货管理制度范文窜货管理制度一、内容导读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的窜货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窜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窜货市场的策划、组织和监督工作。

三、窜货管理目标(一)保护企业品牌形象企业是通过卓越的产品和服务塑造品牌形象的,窜货行为有损企业品牌形象,本制度旨在维护企业品牌形象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二)维护渠道正常秩序窜货行为有可能导致渠道商失去信心并影响正常运作,本制度旨在维护渠道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三)保障消费者权益窜货行为往往以次充好或侵权产品伤害消费者利益,本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权益。

四、窜货管理流程(一)窜货市场调研与预判企业要定期对窜货市场进行调研和预判,了解市场动态,发现窜货的可能性和趋势,为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供依据。

(二)窜货预警和防控通过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监测、分析和预测窜货行为,及时发现潜在的窜货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窜货投诉处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窜货相关的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窜货调查和追溯对于发现的窜货行为,企业要进行调查和追溯,查明窜货行为的来源和渠道,追究窜货责任,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企业的权益。

(五)窜货惩戒措施对于窜货行为,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终止合作、追究法律责任等。

五、窜货管理措施(一)建立窜货监督机构企业应当成立窜货监督机构,负责窜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加强渠道合作伙伴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合作伙伴管理机制,认真筛选、培训和监管渠道合作伙伴,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规范合作伙伴的行为。

(三)加强产品溯源和防伪技术应用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的溯源管理和防伪技术的应用,确保产品的正品行销,防范窜货行为。

(四)加强品牌保护宣传教育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渠道商和消费者的品牌保护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共同维护企业品牌形象和利益。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药品销售秩序,防止窜货现象发生,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确保公司药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窜货行为的认定第四条窜货行为是指药品销售人员在未按规定渠道和价格销售药品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从一处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处销售区域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从原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销售区域,且转移数量超过一定比例;2.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销售区域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以低于规定价格或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销售;3. 药品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销售给非公司指定销售渠道或个人;4. 药品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药品经营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第七条处罚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首次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 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窜货行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3. 降职:对于情节较重的窜货行为,给予降职处理;4. 解聘: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窜货行为,予以解聘。

第八条窜货行为的罚款所得,将上缴公司,用于弥补因窜货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窜货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于窜货行为的间接责任人,如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窜货行为发生的,公司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1. 总则为了维护公司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分销商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书。

2. 定义2.1 窜货窜货,又称倒货、冲货,是指产品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从合法渠道流向非法渠道,或者从非法渠道流向合法渠道的行为。

2.2 窜货处理窜货处理是指公司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系列行为。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等。

3.2 调查核实公司应立即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询销售记录、物流信息、走访相关渠道等。

3.3 采取措施一旦确认窜货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销售涉嫌窜货的产品;- 要求相关渠道退回涉嫌窜货的产品;- 对涉嫌窜货的产品进行销毁;- 对涉及窜货的渠道进行处罚。

3.4 记录归档对窜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司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4. 责任与处罚4.1 窜货行为的责任人窜货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窜货的渠道;- 涉及窜货的销售人员;- 涉及窜货的物流公司。

4.2 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窜货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 停止合作;- 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追究。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窜货处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窜货行为的调查结果;- 窜货行为的处理结果;- 涉及窜货的渠道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受限制:- 法律要求;- 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查询;- 涉及窜货行为的揭露。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规定书的一切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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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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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窜货管理制度窜货,又称为倒货、冲货,属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代理的正当权益。

为了建立共同抵御和防止窜货的体系,有效减少窜货行为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代理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合作,
防止窜货发生;
(一)负责货物管理的本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代理商发送
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

对自提货严格按照《关于货物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执行;
(二)代理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査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
了解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物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査询,确认出现窜货的,应立即向本公司中心汇报书面举报材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査,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确认窜货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企业签订了《产品区域市场代理经销协议》的代理商,属于下列情况
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
(一)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代理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销售产品的行为;
(二)恶意窜货,是指代理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自己区域外或限制区域、限制市场(场合)内倾销产品的行为;
(三)限制市场(场合)主要指各地药品、药材集散批发市场、以批发流通为主的公司、已平价销售为主业的零售药店及连锁药店。

三、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应立即向我公司査询,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
进行举报:
(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我公司报告窜货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箱号、销售单价及流通渠道等;
(二)将书面举报材料、实物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回我公司。

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
(一)被窜货人提供不同箱号的窜货样品;
(二)由我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査证;
(三)涉嫌窜货人提供该批号(箱号)货物流向有效证明(商业单位、医院或其他销售单位书面采购证明材料,如:釆购单据、进货账单《表》等)。

否则,每一箱号以“件”为单位认定窜货数量。

五、代理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代理商在市场上发现可疑货物,可事先征得我公司同意(特别是价
格)的情况下,可全数购买所窜货物并运回我公司,因此而产生的采购成本
(含运费、保险费等)全部有窜货人承担;
(二)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即窜货人按
被窜货人销售区域该产品实际零售价乘以窜货数量予以赔付;
(三)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处以窜货人窜货价值(按企业标准结算价计算)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四)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人统一交付我公司,我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代理商;
(五)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其赔付金和处罚金由我公司向窜货人追缴, 如不赔偿则由本公司拿出窜货人所缴纳市场保证金进行赔偿。

(六)对于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企业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后果概由窜货人承担;
(七)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果有损害企业形象、产品质量(包括涂刮产品生产批号或其他编号、效期)等,除按前款处理外,涉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我公司。

陕西省医药工业西都医药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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