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管理规定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一关于窜货、乱价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协议经销商、协议零售商的合理利润,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增强广大经销商、零售商的信心,特拟定本规定。
二、细则:一)、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1、窜货的定义:是指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由我公司直接供货的零售商)及协议经销商之下线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地区批发或零售的行为;2、窜货行为的界定:1)以是否超出被授权之销售范围进行认定,与是否乱价无关;2)认定方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与其所辖区域内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发现有窜货嫌疑货源,采取收货、记录串号等手段,上报公司鉴定,若非该区域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所出货物即确定为窜货,由纳维亚公司书面通知窜货方并给予相应处罚;3、窜货行为的处罚:1)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5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窜货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窜货方返利或其他奖励中扣除,直至扣清。
2)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2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负责窜货方所属区域的纳维亚业务人员及区域经理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业务人员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直至扣清。
3)如果发生窜货被收的情况,窜货方必须按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将所窜货物收回,并且在此期间若发生价格变动,所窜货物将不享有被纳维亚公司价格保护之利益,且所收回货物需扣除返利及货物运输费用。
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以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的收据、发票、出库单为依据,纳维亚公司须在对窜货处罚时将此几种依据提供给窜货方以避免错罚;收货方收货所付金额可折算为货款由分公司迅速发货补齐;并给收货方100元/台的收货奖励,计入返利,次月10日前冲抵货款(收货返利单);4)收货方应将收窜货价格按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确认的实际收购价格,报纳维亚公司确认,恶意虚报高价者一旦被证实,纳维亚公司有权拒绝给予收货方任何经济补偿并予以相关处罚;5)发现恶意跨区收购而虚报窜货之协议经销商、零售商,一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纳维亚公司将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权及所有奖励;6)纳维亚公司将在接投诉后七日内将问题查清、确认,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7)纳维亚公司对窜货三次及三次以上之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保留取消其经销权之权力;8)市场上的翻新机、二手机不在规定之列。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
A公司市场管理规则--关于窜货和价格的管理2000字
一、关于窜货的管理
1、禁止窜货:A公司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窜货行为,任何发
现的违规情况将被严厉处罚。
2、窜货者处罚:对于窜货者,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
3、窜货行为发生后,企业应当向客户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
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再次发生。
4、严禁使用未批准的营销渠道,不允许违规分销渠道贩卖产品。
二、关于价格管理
1、维持价格稳定:A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价格,保证售价水平合理。
2、遵守价格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价格的政策规定,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3、监督报价:A公司监督其供货商的价格行为,并将定期更
新市场上售价情况,以确保售价合理并维持价格稳定。
4、禁止打折销售:A公司禁止打折销售,以保护客户利益及
市场竞争环境,一经发现,将及时处理。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办事处、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部申诉,将一级代理按。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防窜货管理规定
《市场防窜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窜货、低价销售定义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
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窜货行为范畴1、产品范围: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
4、公司认为以下行为都属于窜货:(1)5件以上奥运村酒流入异地批发市场或零售环节进行销售。
(2)10件以上奥运村酒流入当地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3)团购产品流入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
(4)异地连锁酒店配送不予备案行为。
(5)公司认为其它疑似窜货界定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
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
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
串货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第三条串货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公司规定,通过私下渠道或其他途径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对串货行为的监管,严肃处理串货行为。
第五条根据公司规定,对串货行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开除等。
第二章串货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下列行为构成串货行为:(一)员工私自销售公司产品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二)员工未经许可,将公司产品或信息泄露给他人,牟取私利;(三)员工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公司内部机密信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第七条对于其他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员工行为,如擅自外借公司资产、滥用职权等,同样将被视为串货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于第六条规定的串货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轻度串货行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再次发现将给予书面警告;(二)严重串货行为,将进行调查核实并报领导审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自行离职或开除。
第九条对于串货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串货行为档案,用于记录员工的违规情况,以便今后查处。
第四章诚信教育第十一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诚信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公司将建立诚信行为奖励制度,激励员工守法经营,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公司的经营规范和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过去已发生的串货行为,也将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经理层批准后正式公布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经理层批准后生效。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窜货是指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为了获取更高的销售额而绕过正常渠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产品销售给非授权销售商或渠道。
窜货行为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品牌形象以及市场秩序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并严格执行窜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渠道,包括直营门店、分销商、代理商等。
三、窜货定义与类型1. 窜货定义:窜货是指未经许可、越过正常渠道,从而违反企业规定的渠道销售原则,销售产品给非授权销售商或渠道的行为。
2. 窜货类型:窜货主要分为两种类型:a. 渠道窜货: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将产品最终销售给非授权销售商或渠道,绕过正常授权渠道的行为。
b. 区域窜货:渠道销售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产品销售给超出授权区域的销售商或消费者的行为。
四、窜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合法销售渠道:制定窜货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合法销售渠道的权益,有效地维护正常渠道的发展。
2. 维护品牌形象:窜货行为可能会导致产品价格混乱,品质不稳定,降低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3. 遏制不公平竞争:窜货行为违反了企业和渠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破坏了市场秩序,制定窜货管理制度有助于遏制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五、窜货管理措施1. 渠道管理:a. 与合法销售渠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b. 对销售渠道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确保渠道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c. 加强对销售渠道商的培训,提升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d. 定期检查与渠道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及时发现窜货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售后服务管理:a. 在产品中加入防窜货标识和追溯码,增加产品的可辨识性和溯源性。
b.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保修和技术支持。
c. 加强对返修、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流程的监管,防止窜货者通过利用售后服务通道销售假冒产品。
3. 市场监管:a. 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和能力,提高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
串货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制度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拟定窜货管理制度如下: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异地连锁配送将不视为串货,并配合好所辖区域的地总和终端经理的销售工作开展市场零售价统一,店宣活动,产品推广等工作事宜.连锁串货定义:连锁业务总部在异地,必由异地同事将供销业务关系确定,并覆盖连锁店进行市场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产生将不视为串货.反之跨区域去联系异地连锁业务总部产生的异地销售则视为主动串货,公司将给予重罚.2.各地总终端经理应加强对自我区域市场的监控,随时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客户月销售状况.对不正常的销售现象,及时提出异议,查出根源,及时解决.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地总盒终端经理将非本区域之货购进,并收集好小票作为凭据,核定确认批号、小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办;由省办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责任人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全省所属各区域,以示警醒.4.处罚原则: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省办督查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5.处罚准则:A.按查获数量以一个批号、小号三盒以上按整件计货单位核算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并罚款同等金额70%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30%奖励举报人,余3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B.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一件货以上,除上述A条处罚外,公司将追加处罚----将本人上交的市场金全额罚没,并有权解除一切合同关系与一切业务关系.C.根据地总的责任大小,适当进行处罚.对有意参与者,将给予处罚,直至降级、辞退.并处于罚款同等金额30%的罚款.D.对知情不举、或参与此事,按上述A、B、C、节处罚外,另加罚款500---1000元处理.6.窜货处理程序:终端经理报地总,地总报省办,省办查实,按相关处罚条例执行.7.各省级地级营销人员、在下到本地区工作时,与当地的商业公司/医药连锁/营销公司/等商品流通领域,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串货事宜的相关约束和处罚条款,并切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所有商品流向包括批发售出的药品、物流走向等.2016年01月15日。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
窜货管理规定及协议书一、定义:1、窜货:某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向其所辖区域外销售手机,且单次数量5台(含5台)以上的扰乱市场行为。
窜货以销售区域界定,与是否低价销售无关。
跨区域连锁经营客户区域划分与我公司不一致或需集中统一采购,需提前在总部营销管理部备案,经营销管理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被查处后视同为窜货。
2、窜货经销商:是指向所辖销售区域外销售手机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3、查处经销商:是指发现并处理窜货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4、有效收购凭证:收购手机时获得的商家出具的发票、或盖有商家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货单等,能证明收购行为真实性的书面凭证。
有效凭证上必须标注时间和IMEI号。
二、窜货的收购:1、货物收购行为只能由与我司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省包商代理产品的窜货收购行为只能由与省包商有帐务结算关系的客户进行),且该客户只能负责自身代理产品的相应窜货收购。
2、自营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我司提供窜货信息,由我司上报总部营销管理部。
所收购货物不得立即用于销售,待收到我司下发的《违规处罚通知》三天后方可销售。
3、省包商代理产品:经销商收购违规货物后,应尽快向省包商提供窜货资料,省内窜货由省包商直接按照规定,下发《违规处罚通知》;省外窜货由省包商上报至我司营销管理部,三、窜货的受理:1、前提条件:经销商进行窜货投诉时,必须确保违规货物已被实际收购,有实物在库。
2、受理所需提供资料齐全:1.) 经销商填写《违规货物收购登记表》,并经由我司负责该区域的销售经理和市场部签字确认。
2.) 有效收购凭证。
3.) 违规实物条形码照片(传真或E-MAIL)。
3、单次提报以5个有效串号为准,少于5个有效串号的投诉,我司(或省包商)不予处理。
4、受理流程:自营产品受理流程1.) 我司对经销商窜货投诉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受理。
2.) 特殊事件除外,所有窜货投诉自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我司窜货管理员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至窜货经销商(包括省包商)及查处经销商(包括省包商)。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1.1 为保障公司正常销售渠道,打击窜货行为,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保护公司利益;1.2 防止销售场景中的被害者产生投诉和不满,影响公司品牌形象;1.3 管理员工岗位责任,保证行为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销售人员、仓储人员、业务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岗位。
三、制定程序本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涉及公司领导班子的会议讨论、相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和制定、人事行政部门的审定等程序。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1 《劳动合同法》4.2 《劳动法》4.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4 《行政管理法》4.5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五、制度内容5.1 定义窜货行为5.2 公司员工的角色定义5.3 窜货预警及举报管理5.4 窜货严禁行为5.5 相关奖惩制度5.6 法律责任六、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6.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及颁布本制度,及时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6.2 各部门中层领导对制度的执行负有责任,要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推行本制度。
6.3 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7.1 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依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对与窜货有关的经销商或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与其合作关系。
附:窜货的定义窜货行为指在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产品给非官方销售渠道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可能给合法经销商和厂商带来经济损失,严重的会影响公司的商誉。
因此,窜货行为对于公司是极为严重的。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窜货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窜货行为的定义窜货是指商家在一个地区经销的商品,未经授权擅自向其他地区销售,或者在同一地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品,然后以高价销售的行为。
窜货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销商的利益,有损消费者权益,必须严加打击和管理。
三、窜货处罚管理制度1. 窜货的认定(1) 合理的经销商关系证明:商家应当提供经销品牌商品的合法授权经销证明,确认商品来源的合法性。
(2) 市场调查:对涉嫌窜货的商家进行市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处罚措施(1) 罚款:对确认窜货行为的商家,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罚款金额,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关停:对严重窜货行为的商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限制其再次从事窜货行为。
(3) 公示:对被处罚的窜货商家进行公示,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警示其他商家不得窜货。
(4) 合作终止:经销商品牌可以与窜货商家终止合作,取消其授权经销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申诉与复核被处罚的商家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处理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合理的处理。
4. 法律责任对于严重的窜货行为,商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1. 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和同行向相关部门举报窜货行为,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2. 定期对商家进行窜货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预防和管理。
3. 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处罚管理制度的执行1. 严格执行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健全监督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3. 对于拒不配合处罚的商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六、结语本窜货处罚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管理和打击,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医药公司窜货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药品销售秩序,防止窜货现象发生,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确保公司药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窜货行为的认定第四条窜货行为是指药品销售人员在未按规定渠道和价格销售药品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从一处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处销售区域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从原销售区域转移到另一销售区域,且转移数量超过一定比例;2. 药品销售人员在同一销售区域内,将同一品种的药品以低于规定价格或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销售;3. 药品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药品销售给非公司指定销售渠道或个人;4. 药品销售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药品经营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第七条处罚标准如下:1. 警告:对于首次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2. 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窜货行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3. 降职:对于情节较重的窜货行为,给予降职处理;4. 解聘: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窜货行为,予以解聘。
第八条窜货行为的罚款所得,将上缴公司,用于弥补因窜货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窜货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司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于窜货行为的间接责任人,如公司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窜货行为发生的,公司将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
窜货处理规定书(增强版)1. 总则为了维护公司产品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分销商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书。
2. 定义2.1 窜货窜货,又称倒货、冲货,是指产品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从合法渠道流向非法渠道,或者从非法渠道流向合法渠道的行为。
2.2 窜货处理窜货处理是指公司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措施,以防止窜货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系列行为。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等。
3.2 调查核实公司应立即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询销售记录、物流信息、走访相关渠道等。
3.3 采取措施一旦确认窜货行为,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销售涉嫌窜货的产品;- 要求相关渠道退回涉嫌窜货的产品;- 对涉嫌窜货的产品进行销毁;- 对涉及窜货的渠道进行处罚。
3.4 记录归档对窜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公司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4. 责任与处罚4.1 窜货行为的责任人窜货行为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窜货的渠道;- 涉及窜货的销售人员;- 涉及窜货的物流公司。
4.2 处罚措施对于涉嫌窜货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 停止合作;- 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追究。
5. 保密条款5.1 保密义务各方应对在窜货处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窜货行为的调查结果;- 窜货行为的处理结果;- 涉及窜货的渠道信息。
5.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受限制:- 法律要求;- 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查询;- 涉及窜货行为的揭露。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规定书的一切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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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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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
市场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港荣食品公司的所有客户及销售人员。
三、窜货定义、类型及查处部门
1、窜货是指未经本公司许可,经销商或下属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或从其他市场返货的行为。
2、窜货按照窜货数量及性质分为如下几种类型: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一般性窜货及恶性窜货:
(1)货物流向管理不善问题是指收货数量不足20件(10-19件)的行为;
(2)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收货数量在20件以上、50件以下(含20、50件)的行为;
(3)恶性窜货是指经销商故意涂改防窜标识,20件以上且低于公司指导价(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或收货数量较多(50件以上),又或是在短时期内(三月内达两次及以上)经常性的批量的、屡教不改的窜货行为。
3、窜货事件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处理。
第二章窜货预防
一、各地经销商、销售商要慎重选择销售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
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要求各地经销商、销售商做好发货登记,并对其发出的每批货物做好识别标记,营销经理和城市主管监督执行;销售部督察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
查、检核。
二、经销商、销售商收到每批货物或发出的每批货(5件及以上)都要求
作详细记录,并及时收集整理,以有效分析、控制和管理本经销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三、销售部督察管理部根据各市场反馈回来的信息对窜货情况做出深入
研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预防方法,并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货物流向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核。
第三章举报及调查
一、窜货举报:
1、经销商、销售商或营销经理、城市主管、销售代表凡是发现本市场或区域有窜货情况发生都可举报。
2、本公司产品的窜货处理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若遇特殊情况,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协助调查取证。
一般性窜货被窜方市场或区域必须购买货物至少20件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恶性窜货必须收购至少20件(涂改防窜标识)或51件(未涂改防窜标识)作为物证(要求附收货单据凭证)。
3、收货标准:
(1)收货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当地市场正常渠道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后才可采取收货措施;未经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同意而高价收货,公司可不予受理。
(2)若在属于本市场供货的跨地区连锁超市、卖场等发现外地货物且低价销售情况,营销经理应首先将情况反馈给销售部渠道管理部,按照渠道管理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禁止各市场在未经渠道管理部同意时擅自采取收货措施,否则公司将不予受理。
4、举报流程:
(1)被窜市场的经销商将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生产日期、公司所做防窜标识、当地批发价格、窜货处批发价格、对窜货数量的估计、发现窜货的最早时间、持续时间和窜货造成的影响等详细情况说明及购物凭证一并提供给被窜方片区经理;
(2)被窜方片区经理对经销商所报告的窜货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必须前往窜货现场予以确认,同时附上全面、详实、客观的资料和有关凭证,以《窜货举报单》(见附件一)的形式上报销售部督查管理部,以便公司及时查询处理。
二、窜货调查及回购货物
1、调查方式
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对市场所反馈的窜货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出该批货所发市场及批次、品种、数量、发货日期;如有必
要,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派专员到市场核实(调查所发生费用由窜货方承担)。
2、通知窜货方
由销售部督查管理部将窜货的情况通知双方片区经理、再由双方片区经理将窜货的情况告知各自区域经销商及办事处,同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负责督促各办事处查实和反馈结果。
3、购回所窜货物及规范
窜货方经销商在接到销售部督查管理部通知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窜市场核实、购回所窜货物,同时查出窜货的源头,并就窜货认识和后期规范措施等详细情况说明,片区经理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窜货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形式提交销售部督查管理部;《窜货调查报告》要求窜货方经销商、片区经理签字盖章确认;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收到《窜货调查报告》,向双方市场确认窜货方经销商是否将货物购回,处理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将损失降到最低。
4、如窜货方无故延期收货将视为态度不积极,在处理时予以加重处罚。
第四章窜货处理
一、处罚及补偿标准
1、对窜货经销商的处罚金额将按照《窜货处罚标准表》(见附件三)所列项目综合评定所得分数及窜货性质进行度量。
2、省级经理:对于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同一办事处管辖区域内经营年度内发生窜货事件不多于三起不做处罚,从第四起窜货事件开始按不同办事处管辖区域发生窜货事件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由于相邻经销区域市场价格差异等特殊原因诱发的窜货事件,销售部督查管理部视市场危害程度综合处理。
4、对销售部督查管理部查实为市场恶意收货、谎报或动机不纯的窜货举报行为,由举报市场的经销商、营销经理承担查实费用,并对该市场经销商及营销经理予以重罚。
5、若由于被窜市场终端建设与渠道、价格管理严重不符公司要求,或因与当地销售商、渠道商、零售商关系恶劣等情况,导致区域部分终端主动从其它地方进货,则由被窜方承担主要责任,窜货方收回所窜货物即可,公司不作为窜货事件处理;同时,由营销中心各销售部对该市场以函告的形式要求限期整改。
6、在市场特殊时期(公司调价期间、营销人员集训或休假期间等)发生的窜货事件,将按照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7、处于考察期的经销商若发生窜货行为,将按照处罚标准加重处罚。
相关文件:
《窜货举报单》
《窜货调查报告》《窜货处罚标准表》
窜货举报单
窜货处罚标准表
说明:
1.在合同期内,代理商/经销商3次受到“全省通告”则解除代理/分销协议;
2.以上“窜货处罚标准表”是针对直接窜货的代理商/分销商而言。
如属间接窜货,则公司无权、也不可能处罚间接窜货的代理商/分销商;则只对代理商/分销商进行处罚,处罚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