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与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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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与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与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调度中心设系统终端,含水层水位(压)、水温、涌水量出现异常时,系统必须能够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的室内设备只能从事水文动态监测预警系统的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要根据地下水动态规律合理设置预警值和水文信息发送频率。
(一)未受抽(放)水试验或疏水影响条件下地面水位观测孔预警值设置:奥陶系灰岩水位在6小时内波动达到0.05m;煤系地层砂岩含水层水位波动值6小时内达到0.1m。
(二)未受放水影响条件下井下涌水量观测预警值设置:矿井、盘区涌水量波动(预警值:超过正常涌水量30%);出水点(区)涌水量波动(预警值:超过正常水量50%);
(三)井下水温、水压监测点的预警值设置,根据疏水量与水压变化规律合理设置。
(四)水文信息发送频率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水动态规律合理设置,一般要求井下观测系统做到实时监测,地面观测孔水位
6小时一次。抽水试验、放水试验期间根据试验要求设置。
第三条地测通防部要明确专人负责每天对监测系统运行
情况和水动态信息进行浏览;当系统运行不正常或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条明确系统主站的维护责任单位,保证数据正常传输。出现信号中断现象,立即查找原因,及时修复。处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无法解决时,及时联系厂家进行处理,时间不得超
过5天。
第五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水文动态观测系统,每年至少复测一次水位观测点标高。
第六条系统井下监测分站应设置在安全稳定的地点,便于人员观察、维护、调校,配套电器设备应按照机电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安设。系统停电后电池供电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第七条井下停电检修或在分站附近进行其他作业时,施工单位要提前申请,通知维护责任单位及防治水主管部门,施工期间必须对监测装置采取保护措施,防治水主管部门做好影响记录。
第八条系统井下监测装置每周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做好检修记录。防治水主管部门每周对监测数据进行校核,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真实可靠。
第九条明渠流量传感器附近的水沟必须定期进行清理,保障水沟无淤泥、杂物,出现因水沟淤积造成观测数据不准确,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条及时对监测预警系统分站所使用的SIM卡进行充值,确保通讯正常、数据正常传输。
第十一条每半年对系统地面分站进行检修、维护,对长观孔水位进行校核,发现电池电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时及时进行更换;备用电池定期进行充电,以防电池长时间搁置使用寿命变短。
第十二条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系统维护、管理台账,认真填写维修时间、更换部件等内容,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保证系统升级改造、维修或更换配件等所需资金,确保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