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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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处理制度
1、医嘱是医师的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下达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
2、医生将医嘱直接书写在医嘱本或电脑上。目前我院暂由护士代录入电脑。
3、医师开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应及时、准确、严格执行医嘱,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医嘱中有疑问或不明确处,应及时向医师提出,明确后方可执行。
4、护士执行医嘱后,在医嘱执行单上签署执行时间和姓名。
5、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以防差错和事故发生。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理记录单上注明。
7、一般情况下,护士不得执行医师的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护士应及时在医师补录的医嘱后签上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姓名。
8、医嘱应班班查对。每班查对新医嘱,每周总查对二次,护士长至少参加一次总查对。输入电脑或处理医嘱者、查对者均需签全名,每日必须总查对医嘱一次,并有记录
9、护理部、质管科在住院病历检查和医疗护理质量检查时,要对医嘱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评。
修订时间:201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