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企业清算破产与重组会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企业破产清算会计问题
1. 期初科目余额的结转
2.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帐面价)清算 3.支付清算费用(通过“清算费用”核算,
完成时转入“清算损益”)、变卖财产物 资(损益记入“清算损益”)
4.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弥补亏损(“清 算损益”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
5. 编制清算报告,其中包括清算损益表、 清算期内现金银行存款收支表、清算结束 日资产负债表等。
债权
普通债务
实物资产
应付工资
有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应付税金
其他普通债务
合计
债务总计
清算净资产
合计
总计
帐面数
确认数
清算开始日清算财产表
财产项目 帐面价 可实现价 预计变现损益 备注
清算期间的净资产变动表(清算损益表)
项目 清算开始日前净资产 期初净资产 清算损益
其中:清算收益 清算损失 清算费用 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 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 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 他法律程序等职责。
管理人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债 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要 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在重整期间,债 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 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 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 当追回。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 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产 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新科目 银行存款 应收帐款
材料 半成品
投资 固定资产
借款 其他应付款
清算损益
清算费用
清算资产负债表格式
资产
帐面价 可 实 负债及清算资产
现价
被留置的资产
附有留置权的债务
被质押的资产
附有质权的债务
未被质押的资产
附有抵押权的债务
合计
合计
普通资产
应付清理费用
货币资金
共益债务
有价证券
合计
2. 无效行为制度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 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3.破产企业债权清偿顺序
1.偿付有担保债权 2.支付破产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还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 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共益债务 ; 4.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 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的时候,为了使全体债权人取得 公平受偿的机会,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 法》的规定,强制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 且按照债权的受偿的先后顺序、按比例分 配给债权人的一种执行程序。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 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 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 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 告。
2.重整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 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 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 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 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的制度。
第十三章 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会计 主讲人——荣莉
一、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情形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 或破产清算。
债务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1.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 案。
清算净损益
本期数 清算期间累计数
所得税 清算终结日净资产
清算开始日财务状况估算表
帐 项目
面 价 全额担保资产或负债 部分担保资产或负债 无担保优先清偿资产或负债 无担保无优先清偿资产或负债 小计 股东权益 合计
资产 公 清理 允 损益 价
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
责任。
三、破产企业债权的合理清偿
1. 撤销权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
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 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 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以后,仍然对个 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应当发生在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5. 支付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6.普通破产债权
四、破产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 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不得新任其他企业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归还投资各方资本,并结清各个帐户。
清算开始日期初科目余额的结转
项目


负 债 损 益 类
原科目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应收款项
预付款项
所有材料类帐户
自制半成品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除应付票据外的应付款项
所有者权益类 坏帐准备 待摊费
用 预提费用 递延税款 递延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 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担任。
管理人的特征:独立性、专业性、全程的 参与性、职责的明确性。
二、破产企业法的目标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虚假破产”、“恶意破产” 、 “破产欺诈”、“假破产、真逃债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