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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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8.1 汽轮机设备
8.1.1 发电厂的机组容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8.1.1.1区域性凝汽式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应根据地区电力系统规划容量、电力负荷增长的需要和电网结构等因素,优先选择较高参数和较大容量的机组。
8.1.1.2 孤立凝汽式发电厂的机组容量,当停用1台机组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基本电力负荷的需要。
8.1.1.3 供热式发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大小,合理确定发电厂的规模和机组容量。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选择较高参数、较大容量和经济效益更高的供热式机组。
8.1.2 供热式汽轮机机型的最佳配置方案,应在调查核实热负荷的基础上,根据设计的热负荷曲线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3供热式汽轮机的选型,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8.1.3.1具有常年持续稳定的热负荷的热电厂,应按全年基本热负荷选用背压式汽轮机。
8.1.3.2 具有持续部分稳定热负荷的热电厂,可选用背压式汽轮机或抽汽背压式汽轮机承担基本稳定的热负荷,另设置抽凝式汽轮机带变化波动的热负荷。
区域性的热电厂的第一台机组,不宜设置背压式汽轮机。
8.1.3.3 昼夜热负荷变化幅度较大,或近期热负荷总量较小,且无持续稳定的热负荷的热电厂,宜选用抽凝式汽轮机。
8.1.4 热电厂的热化系数,可按下列原则选取:
8.1.4.1 热电厂的热化系数应小于1。
8.1.4.2 热化系数必须因地制宜、综合各种影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化系数宜取0.5~0.8;
(2) 对以供常年工业用汽热负荷为主的热电厂,其热化系数宜取0.7~0.8;
(3) 对以供季节采暖为主的热电厂,其热化系数宜取0.5~0.6;
(4) 在选取热化系数时,应对热负荷的性质进行分析。年利用小时数高、日负荷稳定的,取高值;年利用小时数低、日负荷波动大的,取低值。
8.1.5 对季节性热负荷差别较大或昼夜热负荷波动较大的地区,为满足尖峰热负荷,可采用下列方式供热:
8.1.5.1利用热电厂的锅炉裕量,经减温减压装置补充供热。
8.1.5.2 采用供热式汽轮机与兴建尖峰锅炉房协调供热。
8.1.5.3 选留热用户中容量较大、使用时间较短、热效率较高的燃煤锅炉补充供热。
8.1.6 采暖尖峰锅炉房与热电厂采用并联供热系统或串联供热系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8.1.6.1当采用并联供热时,采暖锅炉房,宜建在热电厂或热电厂附近。
8.1.6.2 当采用串联供热时,采暖锅炉房,宜建在热负荷中心或热网的远端。
8.2主蒸汽及供热蒸汽系统
8.2.1 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8.2.2热电厂厂内应设供热集汽联箱。向厂外同一方向输送的供热蒸汽管道,宜采用单管制系统。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系统。
8.2.2.1当同一方向的各用户所需蒸汽参数相差较大,或季节性热负荷占总热负荷比例较大,经技
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系统。
8.2.2.2 对特别重要而不允许停汽的热用户,需由两个热源供汽时,可设双管输送。每根管道的管径,宜按最大流量的60%设计。
8.2.2.3 当热用户按规划分期建设,初期设单管不能满足规划容量参数要求或运行不经济时,可采用双管或多管制系统。
8.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8.3.1 给水管道应采用母管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1给水泵吸水侧的低压给水母管,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其管径应比给水箱出水管径大1~2级。给水箱之间的水平衡管的设置,可根据机组的台数和给水箱间的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8.3.1.2 给水泵出口的压力母管,当给水泵的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给水泵的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8.3.1.3 给水泵的出口处,应设有给水再循环管和再循环母管。
8.3.1.4 备用给水泵的吸水管,宜位于低压给水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出口的压力管,宜位于分段压力母管两个分段阀门之间或接至切换母管上。
8.3.1.5 高压加热器后的锅炉给水母管,当高加出力与锅炉容量不匹配时,宜采用分段单母管制系统;当高加出力与锅炉容量匹配时,宜采用切换母管制系统。
8.3.2 发电厂的给水泵的台数和容量,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8.3.2.1 发电厂应设置1台备用给水泵。
8.3.2.2给水泵的总容量及台数,应保证在任何一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余给水泵的总出力,仍能满足所连系统的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10%。
8.3.2.3 每台给水泵的容量,宜按其对应的锅炉额定蒸发量的110%给水量来选择。
8.3.3采用汽动给水泵,宜符合下列要求:
8.3.3.1 不与电网连接或电网供电不可靠的发电厂,宜设置1台汽动给水泵。
8.3.3.2 厂用低压蒸汽需常年经减温减压器供给的热电厂,经供热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1~2台经常运行的汽动给水泵。
8.3.4 给水泵的扬程,应为下列各项之和:
8.3.4.1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流量,从除氧给水箱出口到省煤器进口给水流动的总阻力,另加20%的裕量。
8.3.4.2 汽包正常水位与除氧器给水箱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当锅炉本体总阻力中包括其静压差时,应为省煤器进口与除氧器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
8.3.4.3 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省煤器入口的进水压力。
8.3.4.4 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取负值)。
8.4 除氧器及给水箱
8.4.1除氧器的总出力,应按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的给水量确定。当利用除氧器作热网补水定压设备时,应另加热网补水量。每台机组宜设置1台除氧器。
8.4.2 给水箱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8.4.2.1给水箱的总容量,对35t/h及以下的锅炉,宜为20~30min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8.4.2.2对65t/h及以上的锅炉,宜为10~15min全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8.4.3 凝汽式发电厂及补水量少的供热式发电厂,补水宜进入凝汽器进行初级真空除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