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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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浙民基[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民基〔2008〕248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指导,贯彻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挥村民代表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人口不足300人、居住较为集中的村,一般不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村党组织的领导,所作的决议、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四条各村可根据实际,建立村民代表考核奖励制度,对履行职责较好的村民代表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出缺由谁主持补选?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出缺由谁主持补选?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出缺由谁主持补选?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3年第01期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补选,补选由谁主持,法律没有规定。

目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补选一般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持,而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鉴于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即行解散,有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补选,有的则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补选,而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于法无据。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定笔者认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由谁主持,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定。

法律虽没有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谁主持补选,但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已明确将补选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

补选由谁主持属于补选的具体办法,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依照代表选举的法律规定和县乡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情况作出规定。

具体可作如下设定。

一是可设定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法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规定设立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代表的选举与补选在规模上虽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说,同属于代表的选举,鉴于此,代表的补选设定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是符合选举法的。

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代表选举的实际,可理解为整届代表的选举,包括换届时的选举和中途出缺时的补选,即使换届后即行解散,也可重新设立。

二是也可设定由同级人大机构主持。

代表补选的名额毕竟是少数,不同于大规模的换届选举,因此也可采取简易的方法设定由县乡两级人大设立的机构主持补选,即:县级代表补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乡级代表补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

因为,县级选举委员会本身就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补选由其直接主持简便易行;而乡镇人大主席团虽不是常设机构,但也是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代会的唯一机构,由其主持补选未尝不可。

实践中,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大多是这样设定的,如《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都作了如此规定。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 号《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发展第三章协调发展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文化建设第七章生态文明第八章社会治理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建设,是指浙江根据国家赋予的重大战略任务,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支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区域协调、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先进文化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国家部署率先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为全国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省域范例。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享,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行政、监察、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好示范区建设总体设计,建立健全相关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部署和督促落实重点工作、重大改革,协调解决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重大事项。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 号《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第三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创新,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法治建设规划,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四章监督工作第五章履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

乡镇人大在人代会上报告工作主体应是谁?作者:来源:《浙江人大》2012年第06期乡镇在召开人代会时,参照县级以上人代会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人大主席团主席一般也在人代会上作报告。

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报告的主体各地都不相同。

有的以乡镇人大名义,有的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有的则以人大主席团主席个人名义报告工作。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唐宇荧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为主体笔者以为,乡镇人代会上如需有人大工作方面的报告,应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为宜。

首先,符合法律精神。

乡镇人大主席团虽然不是常设机关,但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其在闭会期间从事某些日常工作,只要不与乡镇人大法定职权相冲突。

因此,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从事的工作进行规定。

如《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闭会期间主席团需负责的工作,如检查法律法规和人大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就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等,同时规定闭会期间主席团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其履职情况向选举产生它的本级人代会报告,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次,符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

当前具体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一般只有主席或专职副主席,闭会期间乡镇人大许多重要事项实际上是由主席召集主席团讨论、决定,再由主席、副主席具体组织实施。

因此,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主体向人代会报告工作,也是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

再次,符合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没有实体性权力,而且作为主席团成员,开展的工作主要是实施主席团研究提出的事项,是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组织的集体行为,并不是主席、副主席的个人行为。

因此,以主席团名义报告工作,也符合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理念。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蒋松柏报告工作主体应是人大主席团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上应该以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义向人代会报告工作,这是因为: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19•【字号】•【施行日期】1984.02.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84年2月19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投票选举第八章对代表监督、罢免和补选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第四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第六条驻浙人民解放军部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七条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区、乡、民族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指导本区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乡级选举委员会,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又协助主持本区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89.12.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在会议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五)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六)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调研报告:关于完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调查与建议

调研报告:关于完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调查与建议

关于完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调查与建议近10年来,宁海在县、乡两级人大积极探索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并在推广与完善中取得显著成效,为浙江乃至全国创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动全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提供了引领和示范。

今年3月9日至10日,省人大常委会在该县举行现场交流会,研究部署在全省市、县、乡三级人大全面推行票决制工作。

省委党校进修二班第四小组学员自春季入学来一直认真收集票决制相关问题、梳理对策建议,在相关老师的指导与带领下,3月27日至30日还集体赴宁海、武义等地专题调研,总结关于完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做法和经验,形成了一些认识体会和深度思考。

一、宁海县票决制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1、基本内涵: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实事工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2、追根溯源:票决制的做法,1871年成立的巴黎公社就曾采用过。

当时由巴黎20个区群众普选出来的86名公社委员,在对公社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一律采用票决制。

作为无产阶级首次执掌政权的民主尝试,这一做法得到马克思的充分肯定,其重大的突破是分解党内决策与执行的权力。

3、法律依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3项职权,可简单归纳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选举权三大职权。

乡镇人大作为最为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提交乡镇人代会由人大代表审议决定,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

由于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只作原则性规定,且缺乏具体范围,导致长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乡镇人大很少被运用,其制度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

4、主要做法:为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宁海县专门成立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行为,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突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监督方式,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第五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做好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

第六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监督工作计划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二)决算和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其他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和承办机构、时间、方法等内容。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收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专项工作的要求,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议题的建议。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三、将第七条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

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体制机制第三章人居环境提升第四章乡村产业发展第五章公共服务优享第六章文化保护传承第七章村庄治理优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实施“千万工程”,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千万工程”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千万工程”,即“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是指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切入点,发挥示范村的引领作用,深化推进环境提升、产业发展、服务优享、文化传承和村庄治理,持续造就万千美丽乡村、造福万千农民群众,推动实现全域共富、城乡和美的系统性、迭代性工程。

第三条实施“千万工程”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规划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塑形铸魂、共建共享的原则,完善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千万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实施“千万工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推进“千万工程”的体制机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浙委办[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5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基层政权机关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998年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门部署和落实,全省乡镇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在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公仆和民主意识、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对照中央和基层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不够平衡,内容不够规范,监督不够到位,职责不够明确。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统一对搞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乡镇政务公开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作为改进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5.05•【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5月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提出和审查第四章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章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附则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三月十日以前举行;必要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迟。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以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代表以省辖市或者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浙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办法(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按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职务的执行第六条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调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大会方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专题会议,发表意见。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尽职尽责,努力当好人大主席

尽职尽责,努力当好人大主席

尽职尽责,努力当好人大主席尽职尽责,努力当好人大主席XXX镇人大主席团周志伟我于1999年1月担任嵊州市甘霖镇人大主席以来,已有6年多时间。

6年多来,我边学习、边实践、边探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总结几年来的工作,我认为,要做一个称职的镇人大主席,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要提高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认识,热爱、热心人大事业。

热心人大工作,热爱人大事业,是当好人大主席的前提。

具体地说,我认为要转好两个弯子,确立两个观念,即:一是要转好思想弯子,克服失落感和空虚感,确立人大工作大有可为的观念;二是要转好工作弯子,确立人大工作民主依法的观念。

我自从一个乡的党委书记转到甘霖镇做人大工作,当时思想上有许多想法,都说进了人大就算退居“二线”了,工作没必要再动脑筋、再出那么大的力了。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逐渐了解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赋予的七条职权,乡镇人大主席不仅责任重大,而且任务也较重。

从而使自己认识到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为了尽快适应人大工作,我坚持边学边干,抽出时间学习《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及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人大工作的基本规则,同时虚心接受市人大的指导,并结合甘霖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使人大工作逐渐上了道。

当好乡镇人大主席必须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乡镇人大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使我认识到,乡镇人大主席能否干好工作,其精神状态和工作主动性是至关重要的。

客观上,人大工作环境相对宽松,但我作为镇人大主席,除按照年初人大工作计划做好本职工作外,还深入村、厂,深入群众,走访代表,对关系到全镇百姓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调研,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在到村调查时了解到横跨长乐江的倪家渡桥年久失修,危及百姓安全,群众呼声强烈,后经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得到了加固修缮。

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已经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的决定(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与风貌提升第三章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村住房建设第五章传统村落保护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建设活动,包括乡村风貌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及其他相关建设活动。

第三条乡村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遵循因地制宜、体现特色、保护生态、节约资源的原则。

主席团副主席职责

主席团副主席职责

主席团副主席职责篇一:主席团副主席职责根据《浙江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经主席团讨论,制定本工作职责。

一、镇人大主席主持人大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人大工作。

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处理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应当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主席、副主席对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负责。

二、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经常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域内的遵守、执行情况。

三、拟订主席团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经主席团审定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会前应根据人大主席团的职权和工作计划,负责提出会议的建议议程,并根据议程确定列席人员。

五、经常联系人大代表,认真做好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广泛听取代表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办理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议案、意见、建议、批评,检查督促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意见、建议、批评。

六、组织和指导代表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七、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督促政府办好实事。

八、受主席团委托,具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罢免事项。

十、办理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二:主席团副主席职责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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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四章监督工作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指导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监督,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七人至十三人,经济比较发达或者人口较多的乡镇不超过十七人。

第九条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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