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作坊管理办法
小作坊管理办法

冀州市人民政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包括餐饮类食品摊贩和非餐饮类食品摊贩。

本办法所称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畜牧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

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十条〔设立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二)具有与所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设备或设施。

(三)生产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

(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生产经营场所20米内无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

(七)食品添加剂应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保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安全的

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登记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其开办者应当持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十二条〔登记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食品小作坊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恢复生产前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证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停业、歇业、恢复生产手续。

第十三条〔规范要求〕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以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以上记录保存期限一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随附带标签,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六)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健康要求〕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证照张挂〕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且人证相符。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的动物的头、蹄、内脏生产加工的食品。

(七)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七条〔规划管理〕市政府城管局应当统筹规划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建设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逐步推动食品摊贩的集中化管理,保障食品摊贩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规范要求〕餐饮类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摊点应当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

品卫生条件;使用的餐具必须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因条件限制,操作场所不具备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具备合法资质企业生产、消毒的一次性餐具或消毒密封后的餐具。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五)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熟制冷藏食品应当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分开存放;

(六)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生产现场存放。

(九)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十九条〔规范要求〕非餐饮类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四)购进食品应当保留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七)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二十条〔经营申请〕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向市城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场地。

市城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政府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10内作出是否准予经营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备案制度〕取得经营场地后,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市食药监督局备案;非餐饮类食品摊贩经营者在建成区以内经营的向市食药监督局备案,建成区以外经营的向市工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食品摊贩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相关责任〕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检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建立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摊贩的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管组织〕市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管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局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商局负责对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场、超市、其他有型市场内现场制售行为和建成区以外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型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以及建成区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前店后坊(厂)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分工:现场制售

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质监局负责监管;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药监局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城管局,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解释确定。

第二十八条〔督查要求〕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巡查或者监督检查。对巡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改正的情况及时进行回访。

第二十九条〔监管重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止有影响儿童、中小学生安全、身体健康的食品生产

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监管措施〕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抽样检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二条〔人员培训〕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管辖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信用档案〕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第三十四条〔安全标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卫生局应当为公众免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不合格产品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责令其召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相关情况。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市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事故处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及时救治食物中毒人员,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防止事故扩大。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员的医疗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局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卫生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农牧局、畜牧局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减轻社会危害。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及其卫生局应当履行法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举报受理〕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接受公民、组织和法人的咨询、投诉、举报。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

对咨询、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答复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指引条款〕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未进行登记或者超出登记生产品种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未遵守有关生产经营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在登记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前未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摊贩未遵守生产经营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暂扣食品摊贩经营的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食品摊贩接受处理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食品与相关工具。有关主管部门对暂扣的食品与相关工具应当妥善保管;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食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食品摊贩未经批准和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四十六条〔对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确认食物中毒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七条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2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不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规章制度]小公司管理制度

小公司管理制度 小公司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营销、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小公司管理制度(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甘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及工艺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法定条件,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在固定的门店或者其他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连接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零售的食品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零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

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扶持其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工艺布局、提高从业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经申请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文明单位的创立、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立水平,使创立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立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省级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省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单位的省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立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2 2020年4月19日

为宗旨,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坚持从群众最欢迎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文明单位创立活动中得到实惠,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立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机构健全、计划周全、措施具体、人员落实、制度完善、管理科学、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立 3 2020年4月19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2021最新小公司的规章制度范本

2021最新小公司的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为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 1、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2、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3、员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4、上班时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赌博喝酒、睡觉、做个人私事而影响公司的形象,确保办公环境和车间环境的安静有序。 5、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6、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机密。 7、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8、员工服务态度: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主动、热情、微笑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 二、服务规范 1、仪表:公司职员工应仪表整洁、大方。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 2、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释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电话。 三、业务管理制度 1、业务文件由业务本人拟稿,由经理审核、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2、已审核、签发的文件由业务员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3、外来的文件由接件人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报送经理;属急件的,由公司其他员工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4、外发的文件经经理审核、签发后再安排发送,传真等文件在审核后可立即发送,并由业务本人按不同类别编号后归档。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甘肃省酱卤肉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1.依据及范围 1.1为了进一步规范酱卤肉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导规范。 1.2本指导规范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等工艺生产加工酱卤肉制品的小作坊。 2.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解冻→清洗修整→配料→腌制→煮制→冷却→包装 3.主要设备器具 5.1有完好的原料冷藏(冷冻)设备、原料修整设备(刀具、案板及容器等)、解冻设备(解冻池等)、配料设备(计量器具、容器等)、煮制设备(煮锅或夹层锅等)、包装设备等。 5.2冷库(柜)应有足够的容量,与生产相适应,温度能达到使原料(成品)冻结保存的要求。 5.3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和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要

求,不得使用盛装化学物质的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5.4设备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5.5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6、进货查验 6.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2 采购的肉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应有“两章两证”(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他生鲜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齐全,进口肉应当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7.生产要求 7.1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及销售情况记录制度。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7.2解冻。将原料置于解冻池或解冻架(台),根据原料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10修正)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所有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 水利工程的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主要受益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专管机构具体管理;以乡(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负责管理;以村投资为主及联户、个人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投资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骨干工程组建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田间工程逐步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护组织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护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任务是: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小型公司规章制度范本.doc

陕西x x商贸有限公司 规 章 制 度 2017 年9 月13日 人力资源部 目录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目的:让每一位员工清楚地了解,作为本公司一员,所应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和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之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本手册适用于西安乐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生效与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企业概况 第一条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自行撰写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xxx 注册资本:xxxxxxxxxxx 第二条企业文化 第三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做出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各级领导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员工上班期间应穿工作服,佩戴工牌。 第十一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无特殊原因,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三条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小型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doc

小型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1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宜昌市国炬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Yichang guoju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D,LTD 录目 3 ……………………………………………管理总则第一章 4 ……………………………………………第二章员工守则 4 ………………………………………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 7 …………………………………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第四章

8 ……………………………………………考勤制度第五章 安全生产制度 8 ……………………………………第六章 第七章 10 ………………………………………仓库管理制度 2 管理总则第一章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 1 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 细则。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 2 项决定。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3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4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 人利益而损害公司 5 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 6 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 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7 供学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技 术过硬的员工队伍。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8 以奖励、表彰。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9

内蒙古自治区小作坊监管办法精编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

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档4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档4篇 Document of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i 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Gansu Province 编订:JinTai College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文档4 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投资类企业文档 3、篇章3: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4、篇章4:专项资金基本定义文档 《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阅读!

篇章1: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 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 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 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小型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部分:综合办管理制度 第一节、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主管行政、人事、后勤、财务、文秘、档案、 保卫并负责公司办公财产的调用、管理等工作。 2、主持综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领导公司本部员工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对公司领导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督办、落实、协调、完 成。 4、代表总经理负责与各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监督、检查、落 实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5、协助总经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全面管理。 6、负责组织开展对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对公司员工的工作进行检查、 考核、评定。 7、负责公司的来访接待工作,并将接待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8、制定并实施行政管理费用计划,力求节约开支,讲究实效。对各部 门申报办公用品购置计划进行审核。 9、认真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办公室干事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实行一人一档制, 随时向主管提供人事档案资料。 2、协助部门主管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 3、协助部门主管做好新聘员工的招聘工作。 4、认真做好公司内员工的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人事的具体事务。 5、配合相关人员做好公司员工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 6、做好各类物品材料的交接、建档、保管工作。 7、做好公司的文秘、打印等工作。 8、完成部门主管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第二节、综合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印鉴管理 1、本公司印鉴由综合办主任负责保管。 2、综合办要对需盖印签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出具的任何公文,都要仔细核实,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3、公司内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综合办主管签字后方可开出。 二、办公财产管理 1、综合办要严格审查、核定各部门申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2、办公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置、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特殊情况例外)。 3、综合办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厉行节约,遵循领用定时、限额、限量原则。领用者应妥善保管并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4、各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领取物品,并在领取单上签字,由综合办登记造册保管。 5、各部门办公用品或财产要认真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办公财产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后如因部门原因或个人原因损坏、丢失,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6、单位任何办公用品及财产不得流失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用品,在工作调动或离岗之前,必须归还单位。 8、综合办要将公司所有财物分类记入台帐,定期盘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 三、会务管理 1、综合办须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向与会者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目的以及与会人员须携带的文件材料和其它相关事项。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条例共8章55条,要紧从政府和部门监督治理职责、治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进行了规范。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经过,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 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治理 《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能够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三小别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三小别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别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别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别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此外,别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知道什么能干、什么别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答应、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答应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事情、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进展。 四、明确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条例》坚持基层为主,齐抓共管,解决谁来管的咨询题。 纵向上,明确各级的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强监督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三小的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和服务工作,降实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监督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治理,开展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等。横向上,规定食药、工商、质监、卫生、城管、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建、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 五、管服并重,降实服务措施 《条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规定:一是市、县级政府应当对三小实行综合管理、统筹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舞和支持其进入集中区域、店铺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二是经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就业服务等措施,鼓舞和支持三小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三是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三小免费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四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既方便群众日子,又便于摊点经营,并且维护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的原则,合理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 六、多方参与,推进社会共治

小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为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定,望每一位员工都自觉遵守: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二、工作期间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三、员工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结束后做好个 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四、上班时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嬉戏打闹、 赌博喝酒、睡觉、做个人私事而影响公司的形象,确保办公环境和车间环境的安静有序。 五、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 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六、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 机密。 七、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 物者照价赔偿。 八、员工服务态度: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 主动、热情、微笑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 九、电话接听: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

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 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做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严禁使用公司电话打工作以外的电话,违者扣罚10元/次。 十、考勤:1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 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 )迟到或早退30 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 元。 30分钟以上1 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 元。超过1 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六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工作时间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2.上班期间不得嬉戏打闹、睡觉、做个人私事,违者扣罚10元/次;3.每个月进行优秀员工奖励,奖励100元,(条件:必须是满勤员工,无客户投诉者)。 十一、辞职条件: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辞呈报告,书写详细理由充分经批准方可离职,离职只发放工资;2. 未满一个月离职者只发放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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