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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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两个方面,但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包括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构想,又包括相应的执政党的执政能力、社会治理方略和社会运行机制。
和谐社会,即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运行论的术语来说,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从社会互构论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意味着多元社会主体——个人、集体、社会,以及作为整体社会的代表——国家,经由行动意义效应的互构过程,在认同和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对稳定持久的行动协同。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也有其特定的时代含义,它已不同于传统社会中那种原生性、自发性的和谐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思想上树立几个深层理念
第一,双赢互利的理念
和谐社会,也可以通俗地说,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双赢互利,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旨,同样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
第二,“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
纯粹的进步、理想状态的进步,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就是如何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途径和办法。
第三,现代治理的理念,特别是善治的理念
任何和谐社会都不可能自动到来,它凭借的只能是对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不断尝试和努力,而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一个社会同样是对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所作出的最佳尝试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