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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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人:业务干事、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庆人发[2008]23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基数计发”。(二)根据《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二)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年满六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无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兄;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无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姐;无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满十六周岁的、或上学读书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的弟、妹。
四、所需材料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4份;
(四)死亡职工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向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场审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业务口意见的,承转或业务人员会审。
七、公开公示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结果由职工所在单位公布。
八、审批时限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时限一般为当场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