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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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类型与解决路径[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15, 38(7):31-35.
4提纲:
wenku.baidu.com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2.研究方法
二、基础理论研究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环境信息
2.环境信息公开例外
(二)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现状研究
(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现状
6.见解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例外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我们应该为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它包括宪法的完善、法律体系的配套改革和政府理念的转变。我认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例外制度一个最主要的不足之处就在于规定太过模糊抽象,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并修订《保密法》的界定范围,对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来说有必要的意义。
1.《环境保护法》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2.环境单行法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3.行政法规中有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现状
1.省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2.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现状
三、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原则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5】孟鸿志,张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构——以"三张清单"制度为路径[J].行政法学研究, 2016(1).
【6】申静.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实践检视[J].人民论坛, 2016(26):110-111.
【7】申静,王敬波.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委员会的域外经验及本土设计[J].理论与改革, 2015(1):103-107.
2.合理性原则
3.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限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2.私人利益限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知情权缺少明确规定,行政部门难以把握尺度
1.《保密法》主体不明
2.相关条文只有内容概括
3.“商业机密”界定不明确
(二)环境信息公布方式较为狭窄
德国《环境信息法》对费用问题的规定有所缺陷,它指出在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下,自己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而且政府不会予以财政补贴。
《奥胡斯公约》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种,即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如仲裁机构)。
我国《宪法》第4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院系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选题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
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
1.理论意义
200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在法规上保障人民知情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如此,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其法律地位低于通过人大立法的法律,尤其是其立法条例与《保密法》不相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保密法》则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过于宽泛,形成的实际结果是许多公共信息的不公开成为常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对我国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有效行使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我国政府内部监管力度不够
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建议
(一)确定环境知情权的基础性法律权利地位
(二)修法立法并举,健全法律体系
(三)转变观念,加强政府内部监管力度
六、总结
5国内外研究动态
美国在《信息自由法》中对此予以详细的说明,总的来说,它是根据不同的信息用途,而设定了不同的收费项目,同时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这种规定不仅考虑到申请者的经济能力,还兼顾了政府的财政能力。
2.现实意义
信息公开对政府来说是有好处的,使政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如果应该公布的信息不公开,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满天飞,造成人心惶惶,甚至引起社会慌乱。社会上传递不准确的信息会因为政府将真实信息公开而消止,社会公众也会对政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对政府施政的信心,因此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例外的研究,对我政府完善宪法文本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3.参考文献
【1】王岩.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构建“阳光型政府”[J].法制博览旬刊, 2014(2).
【2】王岩.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实例分析[D].黑龙江大学, 2014.
【3】雷华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现状及科学选择[J].金田, 2015(6).
【4】蒋卫荣.中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制度设计差异及其启示——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的修改[J].档案学研究, 2015(5):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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