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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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华润三九(枣庄)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的精神,经协商一致,特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通过集体协商方式,专门就企业内部工资事项达成具体规定,并明确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协议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规定,以本协议为基础,不得与本协议相悖。

第二章工资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工资标准按员工的岗位、职级确定,并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每年考核确定。

第六条新招入员工,设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按该岗位、工种及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确定其工资

标准;不设试用期的,按该岗位、工种及相关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标准。

第七条工资分配具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审议。

第八条公司执行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第三章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公司确定员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时,主要以企业生产经营指标为主,包括企业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等,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枣庄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枣庄市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综合上述因素,测算工资增长幅度依据如下:

1、消费价格上升因素影响工资收入;

2、枣庄职工平均工资上升,“五险一金”缴纳增加,影响工资收入;

3、考虑公司效益增长情况与人均工资水平情况。

因此,确定公司员工201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_6_%。

第四章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条员工工资以人民币形式通过银行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先工作后发放工资的办法,正常发薪日为次月的15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公司应提前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公司每月向部门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书面记载支付员工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案。

第十三条工资发放时,由公司按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员工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由公司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标准为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按公司《假期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假期管理规定》的制订、实施与修改须经民主程序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其标准如下:

(一)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300%倍率发给;

(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200%倍率发给;

(三)其他时间的加班工资,按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的150%倍率发给。

第五章奖金与补贴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对员工工作状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员工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动防护等福利待遇暂行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费、防暑降温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补贴。

第六章协议期限

第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

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条公司与工会双方均可在本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经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后续签。

第七章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内容,变更或修订后的协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重新签订后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期满后应及时协商签定新协议。若协议期满后新协议尚未成立,则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新协议生效为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一)公司与工会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情况出现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三)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解除本协议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七章协议的履行与协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工会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组成工资集体协商委员会,双方各委派人数对等的3至5名代表(包括1名首席代表),就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争议进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在协商之前,提出协商一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另一方提交书面协商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商的事项和内容;

(二)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协商代表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收到集体协商通知书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协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对方商议,另定协商时间。

第二十五条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公司或工会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就发生的情况进行紧急协商。

第二十六条经集体协商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协商事项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工会主席和其他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在担任协商代表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就业条件作其他不利的变动。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经生效,公司和工会均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第三十条公司或工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违约行为,一方有权根据协议和有关规律、法规与违约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请劳动部门仲裁。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双方的协商代表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公开协商不宜公开的内容。违反者,取消其协商代表资格,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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