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发〔2008〕35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知
忠府发〔200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除移民用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国家和重庆市另行规定执行外,凡在忠县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征地办法
(一)土地征用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拨付征地成本,保障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优先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
(二)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
书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未果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三、征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
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
(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
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
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
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
(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
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件5)。
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子园、李子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
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四、住房安置
(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件4)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
(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
1.货币安置: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2.优惠购房: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