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府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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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遵府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发〔2008〕22号)遵义县、桐梓县、汇川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遵义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黔危改发[2008]1号)要求,我市决定在遵义县、桐梓县、汇川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为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政策,强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胡锦涛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严格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推进原则,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切实将试点工作与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打造农村危房改造亮点工程,为全市乃至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目标任务在2008年11月30日前,按照“四在农家”建设标准和“黔北民居”建设风格,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1200户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

其中:一级危房户660户,地质灾害危及点搬迁户300户,二、三级危房户240户。

三、组织领导(一)市政府成立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组长: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梓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永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戴贵兵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成员:王华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中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高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建锋市监察局局长翁永厚市审计局局长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刘兴万市财政局局长XXX江市建设局局长罗绍怀市农业局局长胡学华市交通局局长张立市水利局局长向守都市林业局局长王启宏市广电局局长郑健勇市民宗局局长王朝擎市卫生局局长骆明军市教育局局长黄运华市残联理事长毕强遵义供电局局长贺凯市民政局副局长赵正忠市国土局副局长万林市农办副主任王晓东汇川区人民政府区长陈光强遵义县人民政府县长王忠桐梓县人民政府县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民政局,程开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忠府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社会救助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忠府办发〔2017〕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3月30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的身体健康,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有限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难救急、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县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县城乡医疗救助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成府发[20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成府发[2010]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成府发〔2010〕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4万余名普查工作者一年多的共同努力,高质量地完成了经济普查的主要工作任务。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府发〔2008〕28号)精神,为表彰在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决定对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10个先进集体、刘忠等200名先进个人(名单附后)进行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年二月五日附件成都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110个):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锦江区地方税务局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锦江区统计普查中心锦江区人民政府合江亭街道办事处锦江区人民政府莲新街道办事处青羊区统计局青羊区人民政府东坡街道办事处青羊区人民政府苏坡街道办事处青羊区人民政府草市街街道办事处青羊区人民政府府南街道办事处金牛区人民政府茶店子街道办事处金牛区人民政府荷花池街道办事处金牛区人民政府金泉街道办事处金牛区人民政府沙河源街道办事处金牛区人民政府营门口街道办事处武侯区人民政府玉林街道办事处武侯区人民政府浆洗街街道办事处武侯区人民政府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武侯区人民政府簇桥街道办事处武侯区人民政府金花桥街道办事处成华区统计局成华区人民政府猛追湾街道办事处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成华区人民政府龙潭街道办事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羊街道办事处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十陵街道办事处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龙泉驿区柏合镇人民政府青白江区人事局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青白江区普查中心青白江区人民政府红阳街道办事处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新都区财政局新都区卫星城工业区管委会新都区人民政府三河街道办事处新都区新都镇人民政府新都区斑竹园镇人民政府温江区财政局国家统计局温江调查队温江区永盛镇人民政府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办公室中共都江堰市委宣传部都江堰市教育局都江堰市幸福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聚源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灌口镇人民政府都江堰市中兴镇人民政府彭州市财政局彭州市九尺镇人民政府彭州市丽春镇人民政府彭州市龙门山镇人民政府彭州市天彭镇人民政府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彭州市新兴镇人民政府邛崃市统计局邛崃市财政局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管委会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邛崃市桑园镇人民政府邛崃市高埂镇人民政府邛崃市冉义镇人民政府邛崃市平乐镇人民政府崇州市财政局崇州市道明镇人民政府崇州市锦江乡人民政府崇州市集贤乡人民政府崇州市梓潼镇人民政府崇州市街子镇人民政府崇州市燎原乡人民政府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金堂县统计局金堂县财政局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金堂县土桥镇人民政府金堂县三溪镇人民政府金堂县转龙镇人民政府金堂县福兴镇人民政府双流县国家税务局双流县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双流县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双流县广播电视台双流县彭镇人民政府双流县胜利镇人民政府双流县九江镇人民政府郫县财政局郫县广播电视台郫县郫筒镇人民政府郫县犀浦镇人民政府郫县唐昌镇人民政府中共大邑县委办公室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大邑县统计局大邑县经济局大邑县安仁镇人民政府大邑县沙渠镇人民政府大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中共蒲江县委宣传部蒲江县财政局蒲江县经济局蒲江县鹤山镇人民政府新津县财政局新津县五津镇人民政府新津县花源镇人民政府新津县兴义镇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200名):刘忠沈遂刘飞飞刘琳陈勇军王燕牛克莹钟鸣覃珺刘兰罗宁张岷杨石林鄢小蓉蒋宇李红夏勇罗加伦欧萍刘毅姚艳洪李美菊彭川周纪秀杨志超吴晓丽杨永红易志刚韩明星危丽蒋宁陈文峰谢超宇王勇赵文何小兵王川巫雪松李进郝洁王磊谢丹王维刘桦丁学林李绚戴涛李奇刘春华刘毓苏萍袁永田李佳佳罗娅黄涛冯青高汇李君龙李忠贵刘红英刘佳刘映宇郑朝霞刘鸿潘晓露陈英高泽伟龙渝冬董斌影何斌李宏钦胡磊何昌福洪彬廖锐董敏蒋瑜倪媛姜平严莉魏智嵬王玉魏伟何燕红卢志元徐紫婉廖丹熊勇刘荣陈金秀杨东胡财英黄仁根李康清叶吉富李盛根杨宗华葛川源徐建红王先琼黄永忠邓光斌邹明胡静唐国庆谢强陈余波刘泽辉谢涛刘彬张世萍罗长凤张英 XXX朱务良粟琳俐赵华陈瑛张志强李红霞XXX运卢美刘豪钱书海黄静陈安何江涛张孝锋赵维勇樊光能杨威佘登盛卢方陶邱岚高兴罗苹李海鹰池永惠宋盛琼高树兴包中权冯勇刘锦云曾邦凤彭蓉苏亚莉邓胜利吴文萍付琦罗春玉王艳红代蓉何红霞 XXX 陶琴刘静刘威汪世坤齐霞郭宏彦刘薇周小军李霞苟晓平周建军郭加一黄春燕万婷婷赖珊芮俊胡江文莉刘永双张永汤艳赵芬冯建华宁旺彬钟毓峰曾雪梅陈萍杨开兰张尚凤张海涛宋会军王敏徐鉴王楚江青智余艳汪迎春李恒康杨国玉裴立彭美君熊艳菊任勇胡云清骆毅辉侯学蓉——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拟修改和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保市政〔2013〕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法函〔2013〕42号)要求,对以保定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废止15件、拟修改32件、继续保留89件。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序号文件名称废止理由文号1保定市规划公示暂行规定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办〔2006〕27号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8〕保市府办108号3保定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支持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阶段性工作已结束〔2008〕保市府129号4保定市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生态补偿办法暂行规定内容过时〔2009〕保市府办46号5保定市居民区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厅执行保市政办〔2009〕8号6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303号7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被新文件代替保市政〔2010〕30号8保定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167号9保定市土地出让评估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内容过时〔2010〕保市府办261号10保定市市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131号11保定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199号12保定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过时〔2012〕保市府51号13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被新文件代替〔2009〕保市府办51号14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被新文件代替〔2010〕保市府办147号15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上位法调整〔2011〕保市府办213号二、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2件)序号文件名称理由文号1保定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5〕132号2保定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53号3保定市山花工程助学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实施主体变更保市政办〔2006〕11号4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18号5保定市市本级全额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91号6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6〕129号7保定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6〕保市府办180号8保定市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及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保定市国企改革政府垫付资金的筹措支付及资产处置资金回收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6〕28号保定市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6〕31号10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72号11保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2007〕80号12保定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保市政办〔2007〕17号13保定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4号14保定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需调整〔2007〕保市府办125号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7〕189号16保定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定专家组换届〔2008〕保市府办15号17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8〕106号18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号19保定市甲型H1N1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办〔2009〕7号20保定市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135号保定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交换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307号22保定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调整〔2009〕保市府办317号23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7号24保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79号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09〕188号26保定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216号保定市招投标活动监察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0〕保市府办219号28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保市政〔2010〕35号29保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管理办法(暂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办45号30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11〕保市府266号31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位法调整〔2008〕保市府办46号32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需调整〔2009〕保市府办289号三、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89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保定市区门(楼)牌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保市政办〔2005〕2号2保定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19号3保定市国外贷款监督管理办法保市政〔2005〕76号4保定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39号5保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市政〔2005〕146号6保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号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保市政〔2006〕61号8保定市处置传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3号9保定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17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保市政办〔2006〕18号11保定市财政监督办法保市政〔2006〕128号12保定市粮食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6〕30号13保定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7〕2号14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2007〕保市府办29号15保定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保市政〔2007〕50号16保定市、区国企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保定市破产国企财产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保市政〔2007〕68号17保定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2007〕保市府办119号18关于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07〕192号19保定市成品油供应应急工作预案保市政办〔2008〕7号20保定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2008〕保市府51号21保定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保市政办〔2008〕10号22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2008〕保市府93号23保定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2008〕保市府办220号24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保市政〔2009〕4号25保定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2号26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95号27保定市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保市政〔2009〕46号28保定市含铅废物利用与处置规划〔2009〕保市府65号29保定市外派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2009〕保市府办216号30保定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保市政办〔2009〕10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2009〕保市府136号32保定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2009〕保市府办258号33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84号34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2009〕保市府办308号35保定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2009〕保市府办351号36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保市府214号37保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1号38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个文件〔2010〕保市府办8号39保定市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保市政〔2010〕34号40保定市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2010〕保市府办58号41保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0〕3号42保定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保市府办95号43保定市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2010〕保市府办135号44保定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195号45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0〕5号46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308号47保定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意见〔2010〕保市府办192号48保定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管理办法〔2010〕保市府办200号49建设全市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网上审批实施方案〔2010〕保市府办214号50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1〕保市府办37号51保定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保市政〔2011〕31号52保定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保市政〔2011〕30号53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1〕保市府办160号54保定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2011〕保市府120号55保定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1〕保市府112号56保定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保市政〔2011〕100号57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2011〕保市府147号58保定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2011〕保市府办263号59保定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保市政〔2011〕136号60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保市政〔2011〕10号61保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2011〕保市府办294号62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保市政〔2011〕159号63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2〕1号64保定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012〕保市府办54号65保定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12〕保市府69号66保定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2012〕保市府办72号67保定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99号68保定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保市政〔2012〕100号69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细则(试行)保市政办〔2012〕13号70保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保市政办〔2012〕14号71保定市实施《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细则保市政〔2012〕111号72保定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2012〕保市府办327号73保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保市政〔2013〕32号74保定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3〕4号75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44号76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保市政〔2013〕46号77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3〕保市府办114号7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的意见保市政〔2013〕52号79保定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责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54号80保定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暂行)〔2013〕保市府办138号81保定市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6号82保定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管理暂行办法保市政办〔2013〕17号83保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办法〔2013〕保市府办185号84保定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保市政〔2013〕90号85保定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实施细则保市政办〔2013〕25号86保定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保市政〔2013〕99号87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3〕120号88保定市贯彻〈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实施细则保市政〔2013〕103号89保定市丧葬祭奠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保市政〔2013〕142号2013年12月26日——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宁政办〔2008〕222号•【施行日期】200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8〕5号),严格落实《宁德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分解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现将《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08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和统一各级干部对减负形势的认识,进一步改进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各级干部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促进各项减轻农民负担和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及时发现并解决当前农民负担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检查内容(一)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落实情况1、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落实情况:是否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

2、涉农价格及收费“公示制”落实情况:是否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公示的项目是否合法,标准是否准确,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是否在收费现场公示。

3、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落实情况:是否坚持自愿订阅原则,是否存在强行或变相摊派行为,是否超出规定的限额标准。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的公告市地名委员会制订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已经2008年9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告。

请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在使用和发布相关地名信息时,以《方案》中公布的地名为准。

特此公告二○○八年十月十七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方案根据市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市地名委员会对中心城区的目前在建道路和部分规划拟建道路、桥梁、公园提出了初步命名意见。

经媒体公示后,对征集意见进行了研讨,形成如下方案。

一、桥梁1、飞龙大桥:跨章江至飞龙岛在建大桥。

因飞龙岛命名。

2、章江大桥:地处市疾控中心附近,连接新区兴国路的在建大桥二、河套内老城区以文明大道北段、西郊路以西与章江合围的杉木树下、二康庙、三康庙地带片区,以及北起贡江南岸、南止赣州火车站、西起八一四大道和五洲大道、东止京九铁路的“站北新区”,作为老城区。

以“能够彰显赣州厚重历史文化底蕴”的古代名人、名建筑及人文景观名称,或者以“能够反映赣州市客家文化民风民俗特色”的名称,命名这两个片区的道路。

具体如下:(一)杉木树下片区1、木客街:东西走向。

东起青年路与西郊路交叉口,向西偏北延伸,止于章江北大道。

赣人自古有“木客”之称。

2、木栏井街:东西走向。

东起西郊路,向西偏北延伸,止于章江北大道。

因该路所在地建国初期属“木栏井”村而取名。

3、虔州路:东西走向。

东起西郊路(红旗大道西段转盘附近),向西偏北延伸,止于章江北大道。

以赣州原名“虔州”命名。

4、廉泉路:南北弓状走向。

北起木客街(青年路西端转盘附近),向南过木栏井街、虔州路、西桥路、红旗大道,再折向东,过高琰路、贵和路、杨公路,止于东坡路与忠诚府街交汇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宜居重庆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宜居重庆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宜居重庆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宜居重庆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1〕8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建设“五个重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的重要实践,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十二五”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宜居重庆建设以提升居住品质、优化公共空间、完善服务设施三方面内容为主线,在主城区、远郊区县城区、集镇村庄三个层面,按照2012年、2017年两阶段目标,实施三大类29大项工作;规划到2012年,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最宜居的城市之一;到2017年,把重庆建设成为全国最宜居的城市之一。

宜居重庆建设自2009年4月全面启动以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行动迅速、推进有力,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2009-2010年累计投入资金4458.12亿元,占2009-2012年四年规划总投资8761亿元的51%,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阶段性目标。

通过实施公租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广场公园建设、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专项工作,城市功能逐步完善,群众生活环境显著改善,城乡品质有力提升,树立了我市良好的对外形象,提高了城市吸引力,拉动了经济快速发展。

为推动宜居重庆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决定对万州区政府办公室等49个宜居重庆建设先进集体、黎伟等150名宜居重庆建设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为宜居重庆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扎实工作,认真履职,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不断健全,政府决策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管理制度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监督有效加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等50个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刘道平等97名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以他们为榜样,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单位(50个)1.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2.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涪陵区环境保护局4.渝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5.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江北区农林水利局7.沙坪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9.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1.万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2.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3.巴南区审计局14.江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15.长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6.合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7.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8.綦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19.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0.大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1.璧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2.梁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23.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4.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5.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6.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7.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29.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30.市监察局法规和申诉室3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32.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处33.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34.市审计局法规处35.涪陵区地方税务局3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37.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38.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39.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40.市民防办公室政策法规处41.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4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43.市风景园林绿化执法队44.北部新区火车北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5.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46.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47.市公安消防总队48.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49.市环境监察总队50.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二、先进个人(97名)1.刘道平万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2.谢承刚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3.张冀东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科长4.钟志芳(女)渝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5.付骏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6.唐立新江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7.苏君沙坪坝区法制办公室主任8.黄琳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科(行政审批科)科长9.宋全良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0.朱锴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11.钟声万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12.肖朝琴(女)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3.徐仁格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科长14.熊斌渝北区市政监察支队双凤桥大队副大队长15.张国强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16.陈治龙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科科长17.程吉祥江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8.邓长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规科科长19.瞿江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20.黄清满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监察科科长21.邱全能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22.张荣德潼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23.李六奎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24.郑学刚大足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25.XXX 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科长26.向雁宾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27.陈斌璧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28.李静(女)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29.陈文城口县人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30.王东(女)城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31.邱明天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32.姚文生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33.周朝兵垫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34.刘卫国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监察大队大队长35.张雄武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队队长36.王学兴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37.温中辉(女)云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38.宁造友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副主任39.陈桂林奉节县环保局副局长兼监察大队大队长40.卢延毅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1.蒲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市场科科长42.周佳林巫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3.朱思奎巫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4.曹启燕巫溪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45.XXX(土家族)石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46.刘洋(土家族)石柱县林业局干部47.吴秀平(苗族)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所长48.向东木(土家族)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49.田淑华(女土家族)酉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50.陈民恒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科科长51.张德礼彭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52.王中(苗族)彭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53.刘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科员54.金燕(女)市财政局法规处处长55.陈美志(女)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56.张雪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副处长57.尹昌义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58.颜大民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59.曾文宪市商业委员会执法监督处调研员60.张艳婷(女)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干部61.罗征市司法局法制处主任科员62.刘洪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63.苏自立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64.帅宗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65.李永芳(女)市水利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66.陈萍(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处处长67.唐光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执法处)处长68.杜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处长69.李炳仁市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处长70.朱佳(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71.米仁忠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72.刘月秋(女)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投诉科科长73.王楚嘉(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副处长74.潘莉(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处副主任科员75.张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处长76.黄极微市人民防空监察队队长77.黄正明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78.罗骏市劳动教养管理局万州劳动教养戒毒管理所法制科科长79.李春生市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80.朱顺芳市公路局副局长81.李方宇(土家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82.涂红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处处长83.胡伟北部新区法制局局长84.郭松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副调研员85.向虎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86.崔高峰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87.司太生重庆海事局副局长88.唐敏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一室主任89.李娜(女)市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副主任科员90.石红云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91.陈涛(女)市烟草专卖局主任科员92.王四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法宣处副处级侦查员93.张嵘(女)市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94.舒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95.熊壮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主任科员96.谭作平市市政监察总队总队长97.蒋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干部——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渝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

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三、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2);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刘守成与忠县财政局忠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守成与忠县财政局忠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守成与忠县财政局忠县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2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抗洪黄文革刘红霞【审理法官】杜抗洪黄文革刘红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守成;忠县财政局;忠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守成忠县财政局忠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守成忠县财政局【当事人-公司】忠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殷建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建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建华【代理律所】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守成【被告】忠县财政局;忠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刘守成提供的证据来源于公开的政府网站信息,本身真实合法,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因劳动合同具有相对性,本市辖区其他单位招聘财务总监的薪酬待遇标准不能当然作为确定刘守成薪酬待遇的标准,故不能到达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刘守成主张时任忠县财政局局长冉崇政在与其作任职前谈话时向其做出了另行支付相应报酬的承诺,在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显然应由刘守成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这方面的证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用人单位不予提供的证据,故举证责任并未发生转移,仍应由刘守成承担,刘守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金府发[2008]15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金府发[2008]15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金府发〔2008〕1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在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和各职能部门的齐心协力下,经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2008年8月15日,全国爱卫会正式命名金山区为“国家卫生区”。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金山区创卫成果,进一步继承和发扬金山创卫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金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署等27家先进集体和卫桂良等135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希望全区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促进金山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集体名单2、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个人名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一日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集体名单(27家,排名不分先后)金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署上海金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金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一中队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金山区水利管理所金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金山区枫泾镇居民区管理办公室金山区枫泾镇市容环境事务所金山区朱泾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金朱环境卫生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金山区亭林镇环境事务所金山区漕泾镇市容环境事务所金山区山阳镇新江村金山区山阳镇创建国家卫生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山区金山卫镇创建国家卫生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金山区金山卫镇卫城村金山区张堰镇市容环境事务所金山区张堰镇鲁堰村金山区廊下镇景阳村金山区吕巷镇市容环境事务所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山鑫居委会上海金山工业区城乡环境事务所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石化工商所金山区食品药品监督所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先进个人名单(135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卫桂良金山区枫泾镇市容环境事务所干天生金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马秀明中共金山区委统战部马蓓蕾金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王贞金山区石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王琴金山区审计局王韩金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吉明金山区廊下镇中华村王建国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王治权金山区市政工程管理署王浩峰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王跃明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叶萍金山区漕泾镇社会事业发展和社区管理办公室任光华金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卫东中共金山区委办公室刘坚奋金山区亭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亭林分中心孙勤勤金山区“三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庄生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电信局庄建芳金山区朱泾镇人民政府朱莉金山区司法局朱士军金山区朱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朱小弟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金山卫市场朱仁云金山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朱旭浩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朱保根金山区廊下镇市容环境事务所朱春燕金山区妇女联合会朱莲英金山区朱泾镇创卫办朱新阳中共金山区区级机关工作委员会阮金鹏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东村居委会何文娟金山区环境保护局何永铭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何忠辉上海金山市场有限公司吴婉华金山区旅游局张迪共青团上海市金山区委员会张巍金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张伟义金山区水利管理所张伟君金山区总工会张建国金山区人民法院张迪生金山区工商分局山阳(漕泾)工商所张洁珉金山区招商局张顺昌金山区民政局张桂华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保中心张益民中共金山区委党校张德生金山区海岸线开发管理委员会张藕娟金山区吕巷镇人民政府荡田村怀雪军金山报社李珺金山区红十字会李澜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海英金山区食品药品监督所杜松金山区轮滑管理中心杨丽金山区广播电视台杨红梅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杨秀良金山区亭林镇东新村沈杰金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思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办公室沈华其金山区邮政局沈红晓金山区张堰镇富民居委会沈良其金山区电影放映管理站沈国辉金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沈金根金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沈顺军金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沈健康金山区廊下镇万春村沈海忠金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肖敏上海市蒙山中学邱正言金山区农业委员会陆文君金山区漕泾镇人民政府陆正权金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服务中心陆决云金山区“三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陆吉根上海金朱环境卫生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陆剑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陆晓弟中共金山区委宣传部陈虹金山区规划管理局陈天立金山区信息化委员会陈长才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正林金山区公安分局朱行派出所陈家寿金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陈富根金山区枫泾镇市容环境事务所单建荣金山新城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周龙珍金山区金山卫镇市容环境事务所周伟明金山区石化水源办周彦群上海金欣环境卫生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孟新龙金山区金山卫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林光明金山区档案局罗林林金山区金山卫镇创卫办金环金山区卫生局金艳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达华金山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金问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俞桂秋金山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俞惠锋中共金山区综合经济委员会、金山区国资委姚培中金山区吕巷镇城管分队姜银华金山区张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胡志康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分公司费为公金山区供销合作社倪辉卫金山区山阳镇城镇建设办公室唐晨金山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唐健辰金山区金山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夏春丰金山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夏瑞妹金山区园林管理署徐卫民金山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徐永权金山区张堰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徐唯东上海烟草集团金山烟草糖酒有限公司殷达华金山区财政局翁炬晨金山区信访办袁冬明金山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诸怡倩金山区政协办公室钱益明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陶建秀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顾伟建金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顾春胜金山区工商分局金卫工商所顾晓俊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顾海金金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顾粉华金山区张堰镇百家村高育明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屠美军金山区亭林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戚五妹金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署曹嵘金山区创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曹士章金山区人民武装部曹金毛金山区残疾人联合会盛邱根金山区水务局盛国权金山区“三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盛建中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盛建英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市政卫生科盛桂华金山区漕泾镇护塘村黄文超金山区教育局黄玉珍金山区山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彭静君金山区工商业联合会程穗金山区统计局蒋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蒋维涛金山区人民政府石化街道办事处管违办缪建峰金山区水务局潘平权金山区山阳镇向阳村潘伯方金山区山阳镇市容环境事务所潘桂金金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薛立风上海枫泾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结束——。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忠府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忠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忠县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按照《重庆市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渝水〔2017〕178号)要求,为确保长江经济带忠县段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切实建立城市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的任务,以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强化水资源保护、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优化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全面推进长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快形成“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监管到位、全民参与”的长江水污染防控格局,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利用,促进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以“三条红线”为约束,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为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关闭所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迁建或关闭不宜取水区内的城市生活取水口。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继续做好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工作,提升全市农民工服务管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2021年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工作,现将《2021年重庆市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4月28日2021年重庆市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实施方案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结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25号)要求,继续培育壮大全市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提升服务农民工工作的能力水平,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市2021年完成农村劳务经纪人培育10000名(附件1)。

二、培育对象各区县从事农民工相关工作的基层人员,长期从事招工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村劳务经纪人、人力资源公司业务骨干、企业人力资源干部,有意愿或正在从事农村劳务工作的农村劳务经纪能人,以及其他有意愿从事农村劳务工作的人员等。

参加培训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复。

三、培育内容劳务经纪人综合素质培养;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法律法规;就业形势和人力资源行业形势;“互联网+”思维及电子商务知识;返乡创业知识、乡村振兴、劳务专业知识培训;重点产业企业情况和招工操作实务;农村劳务工作服务技能;职业技能培训操作实务。

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

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

忠府办发…2010‟144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11月8日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渝府发…2010‟78号、渝办发…2010‟203号、渝办发…2010‟269号及渝国土房管…2010‟381、38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县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原则、依法自愿原则、合理补偿原则、统一管理原则、用途管制原则。

第四条在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做好转户居民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土地整治中心为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实施单位。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审核工作;(二)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复垦整治工作;(三)筹集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复垦整治资金和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工作;(二)做好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农用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忠府发〔2016〕39号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忠府发〔2016〕39号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忠府发〔2016〕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科学的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发挥政府指导调控作用,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部署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调整更新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39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平衡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49号)要求,经2016年县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土地税费、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基准地价说明一并公布执行。

(一)2016年10月1日前县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仍按忠国土资发(2008)27号文件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以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二)2016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县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均按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四、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作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109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109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10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6月27日县政府第6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忠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融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渝国资〔2017〕1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根据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审核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督促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融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进行管理;(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三)组织开展企业投融资活动分析,对重大投融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第四条企业是投融资项目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投融资项目实施,并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企业投融资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企业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二)制定并完善企业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企业投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投融资计划,负责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招投标、预决算等重要环节的管理,防范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四)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融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履行投融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中府办[2008]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中府办[2008]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中府办〔2008〕74号)市属各单位:《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业经十三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严格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制度。

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前期调研和按时报送审查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项目得到有效落实。

严格控制计划外文件的数量,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月度经济分析会上确定的项目外,计划外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由市法制局直接退回。

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起草部门应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后转市法制局审核。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送审程序制度。

起草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调查论证、协调意见工作,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

草案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部门对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时公民反应较大的问题,起草部门在文件送审时,应向市法制局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未就文件草案内容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重复照搬上位法或未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能够协调的操作性问题未能协调一致的,市法制局对报审文件不予受理,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由市法制局直接退回。

会 议 纪 要2

会 议 纪 要2

拔山府纪〔2011〕号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泰来2井钻前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7月1日,在拔山镇政府三楼党委会议室召开泰来2井钻前有关工作的协调会议,会议由拔山镇政府副镇长张孔华主持,对中石化泰来2井在我镇朝阳村钻探的相关工作座谈协商,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井场用地问题1、用地性质:井场及附属设施用地实行临时用地(即租用),2、租期:租用期暂定5年,井场钻井试气撤离时,如不满5年,则协议终止的时间以井场钻井试气撤离时间为准。

双方协议自然解除。

3、标准:第1-2年按忠府发【2008】3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年1050元/亩。

从第3年起执行忠县最新标准,如没有新标准,仍执行忠府发【2008】35号文件规定标准。

4、租金支付:现金或转帐。

由镇财政所出具非经营发票。

第1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从第2年起,每半年支付一次。

在租用期内,根据井场钻井试气撤离时的具体时间,实际租期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支付租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租金。

5、复耕保证金:按5000元/亩计算收取。

6、井场钻井试气撤离后的土地处理:根据撤离时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复耕或征用。

二、井场进场公路问题为促成朝阳村村级公路网络的形成,发展朝阳村经济,该公路由朝阳村和中石化胜利渤海钻井西南分公司钻前项目部共同修建,朝阳村拥有公路产权。

由中石化胜利渤海钻井西南分公司钻前项目部出资修建,拥有永远通行权,在使用期间,承担公路的维护和保养。

该公路由朝阳村拥有产权,双方共同使用。

因此公路占地参照忠府发【2008】35号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为35000元/亩。

附作物按文件执行。

三、坟墓搬迁问题根据忠府发【2008】35号文件精神,考虑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将坟墓标准调整为200-1000元。

四、电杆搬迁问题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杆线搬迁问题,由于相关部门没有通知,另行通知相关部门座谈磋商该问题。

五、施工线外损失问题由于该井的施工时间短,任务重,再加之施工机械化,难免会出现线外小范围的损失,在工程完工后,一并一次性计算青苗赔偿。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忠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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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发〔2008〕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忠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除移民用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按国家和重庆市另行规定执行外,凡在忠县境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征地办法(一)土地征用实行统征包干办法,由县财政在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拨付征地成本,保障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优先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

(二)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告。

(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

(四)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社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未果的,报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三、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二类、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每亩1400012000元(乡镇类别详见附件1)。

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人均耕地面积为征地前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除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的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单位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地后剩余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可另行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社剩余农业人口人均耕地达到0.5亩及以上为止。

土地征收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批文下达之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1.青苗补偿按附件2执行2.地上构筑物按附件3执行3.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按照经济林木种植的技术标准和密度成片种植的园地和林地(红豆杉或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按以下标准补偿:(1)红豆杉根据生长年限结合实际造林投入为7200元/亩-18900元/亩(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2)柑桔产业标准化基地果园根据生长年限按3272元/亩-11272元/亩补偿;对国家投入的建园费用不予补偿;业主与国家共同投入建园的按建园标准扣出国家投入部份予以适当补偿;若公司或个人向农户承包的5年内柑桔园另增加折合每年每株补偿14.2元的租地补偿费。

(各生长年限段补偿标准建园投入详见附件5)。

4.征地范围内达到一定规模(1亩以上),种植间距规范(每亩约70株)的一般园地包括桃子园、李子园、枇杷园等,根据果树直径、生长年限计算补偿;幼林园(果树直径2-7厘米)2800元/亩、初产园(果树直径7-10厘米)3850元/亩、丰产园(果树直径10厘米以上)6160元/亩。

5.征地范围内一般零星树木实行一次性综合价补偿,不分土地类别,不分规格大小,不分密度一律按每亩2600元补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兑付。

征收具有林权证的一般林木补偿按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四、住房安置(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批准征地范围内,凡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被拆迁房屋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住房安置对象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件4执行。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2.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3.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不含城镇确无住房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房屋被拆迁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附件4)上浮50%予以补偿;其中第一项规定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被拆迁户,按规定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

(三)住房安置积极推行货币安置方式,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划地自建住房安置。

统建优惠购房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算,每人一次性发90元,5人以上按5人计算。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9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400元搬迁补助费。

(五)征地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房屋所有权者自行拆除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安置方式及费用标准1.货币安置:由县土地统征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补助款=被安置人数×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2.优惠购房:以户为单位,被安置人数按每人30平方米以砖墙(条石)预制盖(类别)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户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安置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用地单位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优惠购房对象。

统建房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建设成本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以县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建安造价、综合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部门商定。

五、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政府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缴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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