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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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分类
一、人身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
送时间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按规定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国资委和电监会,并立即通报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并立即通报公司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第八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集团公司。《事故快速报送书》格式见附表1。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在次月4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
组。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
的作用。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单位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
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单位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
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
司。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集团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单位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
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单位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
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集团公司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视情况在公司领导、安委会委员,安全、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