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车库归属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等所有权明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
等所有权明确
1、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74条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即规定确认建设方对规划内车库车位的原始所有权。
2、地下车库未计入公摊面积: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星岛国际地下车库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3、地下车库的使用功能:
——建设方根据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划分商业停车场与住宅停车场,便于规范管理与使用。
另根据《物权法》第74条相关规定,星岛国际现有地下车库已充分满足业主/车主的停车需要。
即提供有偿使用服务。
4、地下人防车库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即遵循地下人防车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使用。
——XXX停车场管理方
2018年4月1日。
地下车库属于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属之法律浅析

同约定 车库产权 归开发 商所有 ,实践 中 立 的所 有权 ,不随房 屋一并移 转 。主要
对于开 发商 向第 三人 高价 出售 车库 的行 理 由为 :我 国 《 筑 物 区分 所 有 权解 建 为 ,如何保 障业主 的权 益? 释 》第2 条提 到 了 “ 有 部分 ” ,这 就 专 技水平 的提高 ,外 出停 车 已然 成为老 大
结
语
位 ,合 同条 款很 多都是 由开 发商单 方 面 商 的另行 高价 转让行 为 ;当合 同约 定不
住 宅小 区地下 车库 的权利 归属 ,不
制定 ,之所 以在合 同中未约 定或 约定不 明时 ,双方可 以本着第 7条 第1 的立法 仅 是民法理论上 的难点和争议 点 ,也是司 4 款 明 ,并 非 真 正 如 开 发 商 所 说 的 疏 漏 约 精神 ,再 次进行 补充 约定 ,若达 不成 合 法实务界经常引发争论的焦点 。本文 中,
时 ,可 以 同等条 件优先 于该 第三人 而 购 库 在法 律上 拟制 为独立 物 ,然后 通过 不
同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来 实 现 车 库 产 权 的 登 记 。 从 而损 害到业 主利益 。如 何对 开发商 的 买 的 权 利 。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核 心 在 于 “ 行 为进行 限制 以及如 何保 护业 主利益 ,
的立法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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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 法 》第 7 条 第 1 :建筑 区 4 款
综 上 , 为 了 解 决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的 纠 依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增 设 的 停 车 位 ,具 有 独
划 内 ,规划用 于停 放汽 车 的车位 、车库 纷 , 笔 者 认 为 , 实 践 中 我 们 应 当 推 敲 整 立 产 权 ,可 单 独 移 转 。其 在使 用 权 益 公众 使用 ” 的义 务。笔 者 应 当首 先 满 足 业 主 的需 要 。这 是 一 个 个 法条 的 内涵来裁 判 ,不能 一刀切 。物 上 ,负有 供 “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

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归属与利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车位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尤其是对于商品住宅楼的居民来说,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成为了大家的焦点。
本文将从地下车库的定义、法律法规等方面,探讨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
地下车库是指位于地下的汽车停车场所,与地面上的停车场相对。
地下车库的建设可以缓解地面车位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然而,由于地下车库的特殊性质,其归属和利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地下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开发商。
也就是说,在商品住宅楼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不过,在某些地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已经取消了开发商的垄断,例如北京市规定,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地下车库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应该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在地下车库的利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并享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
同时,为了合理利用资源,地下车库也应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士进入,如访客、快递员等。
地下车库的利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对于购买或者租用地下车位的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将车位改作他用。
在地下车库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规范停车秩序,防止车辆碰撞、损坏等情况发生。
地下车库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安全。
地下车库的使用应遵循物业管理规定,任何业主不得擅自挖掘、改建地下车库。
对于商品住宅楼地下车库的归属与利用问题,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通常拥有地下车库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的情况也存在。
在利用地下车库时,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有序地停车。
小区车库的权属归谁

⼩区车库的权属归谁如今开发商、物业和⼩区业主间因为停车位之争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区的停车场究竟属于谁?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停车位能不能售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区车库的权属归谁等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区车库的权属归谁《民法典》第⼆百七⼗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百⼆⼗⼋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
第⼆百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设施,不得改变⽤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续。
①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也未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但是即便如此,开发商也不能把车库出售给任何⾮业主。
如果按建设规划要求,开发商必须为⼩区业主提供车库,则开发商只能将车位在出售住宅时⼀同出售给⼩区内的业主所有,此时,出售所得价款应归开发商所有。
②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地下车库的建筑⾯积计算到共摊⾯积中或为吸引购房者购房,承诺⽆偿提供地下车库;或将建设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进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则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当然,经全体业主⼤会同意,可以确定该车库的专有使⽤权,即部分业主可以通过专有使⽤权取得对停车场的使⽤权,使⽤费归全体业主所有,⽤于物业管理之需。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居住。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停车位的需求。
为了解决停车位紧缺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开始建设地下车库。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
本文将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进行研究。
一、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是什么?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问题是指居民购买住宅小区配套的地下车位时,对该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归属问题。
由于地下车库车位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其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实际购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时,居民通常是购买该车位的使用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
在使用权和管理权方面,居民需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车位。
这也就是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核心所在。
二、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存在的现实困境在现实生活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矛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不规范:由于地下车库车位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因此其管理权归属小区物业管理方。
由于物业管理方的管理不到位,导致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出现混乱,例如停车位被闲置、被私自占用等情况时有发生。
2.产权不清晰:由于居民购买地下车库车位的实际是使用权,而非产权,因此地下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并不清晰。
这就给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等问题。
3.纠纷难解:由于购买车位的居民往往对车位的使用权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认为购买了车位就拥有了所有权。
在车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例如车位被他人占用、车位被私自改造等问题。
以上困境正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的具体体现,也给小区的居民和物业管理方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1.明确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要明确自己在地下车库车位管理中的职责和责任,加强对车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也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车位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工业的发展,车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的归属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核心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争议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阐述车库归属权的基本概念,包括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车库归属权的法律特征和权属争议,探讨车库归属权的归属原则和归属方式。
本文将探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和限制问题。
在车库归属权的行使过程中,车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等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角度出发,分析车库归属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条件和限制方式等。
本文将关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实际生活中,车库归属权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物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车库归属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决方案。
通过本文的探讨,旨在深化对物权法中车库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车库归属权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二、车库归属的法律规定在物权法领域,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到法律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共有关系的处理。
我国《物权法》对于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意味着,在规划与设计阶段,车库的建设应当以满足业主停放车辆的需求为前提。
在销售或者附赠车库时,也应当优先考虑业主的需求。
对于车库的产权归属,《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如果其建设成本已经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则车库应当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
如果车库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的购房款中,而是由开发商独立承担,则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所有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越来越普及了,拥挤的城市,拥挤的小区,停车成为很多业主的困扰之所在,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存在了众多的争议。
今年十月一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这一个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权属应该归开发商,业主,还是,谁都不能得到,但是确实判断权属问题的主要依据。
《物权法》出台的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保证各个法律主体地位的公平性,把握公平是区分车位车库权属问题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关于车库车位权属的问题,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看看现状,从现状出发来讨论,这样才有实际的意义,虽然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不是每一个业主都可以游一辆私家车,也不是每一个业主只有一辆私家车,数量是很不固定的。
据小区车位车库的使用程度,我们可以先把住宅小区分成两类,一类是车位车库满足本小区内业主使用还有余的小区,另一类是,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的小区。
就第一类小区而言,开发商将多余的车位出租给小区以外的车主,等取得一定的利益,这样是不是合法,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其收益应不应该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出租的期限是多少,万一,本小区业主汽车拥有的数量多起来,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或者开发商直接将其出售给小区以外人士,就第二类小区,开发商所建设的车位根本就不够,那么,一般经过协商增加地上临时车位的办法解决,这样对没有汽车的业主显失公平,再不行,那么可不可以像小区以外的地方租赁,车位的租金在应该如何控制呢。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成为城市居住的主要形式,而小区内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归属问题也随之凸显。
这些空间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多方面的利益平衡。
本文旨在通过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探讨现行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适用性和局限性,进而提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进行概述,包括其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和类型化处理,归纳出常见的纠纷类型及其法律适用难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以期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中的应用。
二、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概述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是当前城市居住环境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激增,导致停车需求与停车位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地下车位和车库,作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其归属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在法律层面,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领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应当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纠纷频发。
权属争议: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地下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这通常涉及购房合同中对车位和车库归属的约定,以及物业管理规定。
使用权争议:业主之间因地下车位和车库的使用权分配产生纠纷,如车位分配不公、车库使用规则不明确等。
收益权争议:涉及地下车位和车库的出租、出售等产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尤其是在公共区域或共有产权的车位和车库。
62《民法典》解读: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只售不租违法吗?

《民法典》解读: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违法吗?一个业主可以买几个车位?01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
但这不意味着,车位、车库就是专用住宅部分的从属物,因为车位、车库是相对独立的。
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小区内规划车位尤其是地下车库、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与业主约定具体的处分方式。
由于地下车库涉及到人防工程问题,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因此人防车位没有独立产权,但处分权和财产收益权归开发商享有,可以理解成这是对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回报和鼓励措施。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由于小区地面道路、绿地等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共有土地上修建的车位,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要区分规划车位与非规划车位,似乎意义不大,规划只是政府报批手续,可以进行变更,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车位,所有权都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
02停车位只售不租或者只租不售违法吗?如前所述,既然小区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就享有处分权,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处分方式。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未作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因此,实践中存在的只租不售、只售不租等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当然,占用小区道路、绿地等公共场地修建的车位,由于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并无处分权,不存在开发商进行出售、出租、附赠的问题。
一般作为临时停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临停收费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
03小区车位必须出售给本小区业主吗?《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探究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韩松江摘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的归属,是业主与开发商的一大矛盾焦点,也是物权法讨论的热点问题,本论文依据物权法的理论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做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字所有权使用权配套设施房地一致物权一、问题的提出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
而将小区地下车库(位)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现《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对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位)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但由于理解的偏差,对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权益之争还没有结束,对于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位)的归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理性地思考和研究.二、车库的几种类型根据车库的建筑构造与主体建筑物有无联系分,可分为利用主体建筑物的地下室兴建的车库,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和独立修建的地下车库三种。
根据地下车库空间利用形式分,一种是由数个地下开敞的车位组成的统一的大空间;第二种是由封闭的独立使用空间形成的单一家庭小车库。
三、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1.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物权法上不动产所有权之物的自然属性?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独立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
无论是利用主体建筑地下室修建的地下车库还是单独修建的地下车库,都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不能以其它物代替,在空间上和使用功能上能够单独地存在。
因此从自然属性上讲地下车库具有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物的特性。
地下车库的车位由于其缺乏独立的顶盖和永固性的围护结构,无法将其与其他空间区别开来,其使用功能的实现也需借助其他空间才能完成,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物的自然属性.2。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否具备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法律条件?毫无疑问,住宅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是依法建设的。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到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
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
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
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争议及租售问题一、关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争议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之争及其租售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是一个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利益群体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
《物权法》颁布后,对该问题的争论不仅没有停止,甚至连《物权法》也被部分群众和学者戴上“产权规定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等帽子。
如果今后该问题仍不能得到正确认识,那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髙,私家车数量的激增,不仅车库、车位供不应求现象会更加突出,而且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售问题的争议,也会愈演愈烈,乃至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所谓人防车库,是指在民用住宅小区内结合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车库,平时是车库,战时依我国《人民防空法》(下称《人防法》)的规定是“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目前,车库、车位所有权纠纷最多且媒体报导争议成讼的,就是这种形式的车库及其库内的车位。
针对该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本小区开发商所有;政府应对业主所购车位颁发产权证书,以确保业主利益不受侵犯。
前三个问题实质为一个,就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车位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的问题。
持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必然含车位)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观点的群体,主要是参与争议和诉讼的地方政府中主管人防工程的行政机关和部分法律、法学界人士。
从媒体报道相关案件其诉讼理由和发表文章看,主要主张是:1.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是归国家监管的重要的战备设施;2.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征地等给予了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和适当的税收减免,这种优惠和减免的费用应当算是国家对民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
从互联网上可以查到的诉讼结果看,未见人民法院支持此类主张,判决理由是国家不是民用住宅小区人防车库的直接投资人;所诉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只能算是间接投资或国家对民间投资人防工程的鼓励。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

地下车位,车库归属权如何认定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地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及管理、使⽤的法律分析⼀、法条——《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百七⼗六条【车位、车库的⾸要⽤途】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法条简述住宅⼩区地下车库(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产权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其产权属于购房者共有。
该观点的依据在于: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地使⽤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地的使⽤权,则不能取得该⼟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地使⽤权,地下车库所使⽤的⼟地是业主交纳⼟地使⽤费的⼟地,该⼩区⼟地⾯积已经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区的⼟地使⽤权为该⼩区的业主所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区的⼟地使⽤权。
除⾮取得⼟地使⽤权⼈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该⼟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分配权。
其⼆,地下车库作为⼩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共同使⽤,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并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该地下车库不能⾯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是为了满⾜⼩区内业主⽣活需要,向特定⼈群提供停车位。
《民法典》(2021.1.1⽣效)第⼆百七⼗五条采⽤的就是“约定说”,但是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如何处理,《民法典》(2021.1.1⽣效)并没有作出规定。
三、有关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效)出台前,确认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何查询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

如何查询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2011-01-05 15:00:34)转载▼(一)根据国家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公众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查阅所在小区的规划竣工备案档案。
根据国家《物权法》持小区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国土房管局(深圳市在深南路市档案馆)、规划局规划档案查询点(深圳市在香密湖附近),查询如下小区档案:1、查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查阅地产商是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单独出资购地,是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建设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
若地产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没有单独出资购地建设属自已“专有部分”的停车场的明确约定,也就不可能拥有停车场的“专有”产权。
小区停车场用地同主体房屋建筑是一个整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小区规划红线内土地将随着地上建筑物(房屋)的出售转让而自然转移,小区土地及地上业主专有部分外的附属公共配套建筑物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2、查阅《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阅地产商在小区规划报建中,是否明确单独规划报建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
若地产商在规划报建中没有单独立项出资规划报建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该小区停车场便是属于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小区停车场同主体房屋建筑是一个整体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停车场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3、查阅《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表》:查阅以上文档中是否明确标明:“地下车库、半地下室、房屋架空层、设备用房、公众通道等不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这些按公共配套规划建设不计入建筑容积率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已分摊计入购房价款之中,停车场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八、如何查询鉴别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二)如何鉴别深圳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首先查土地归属;其次查报建规划;再次查竣工登记。
地产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上,没有单独出资购地建设属自已“专有部分”停车场的明确约定,也就不可能拥有停车场的“专有”产权。
小区停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急剧增加,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停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小区停车法律规定,并辅以实施细则,以期为业主和物业管理方提供参考。
二、小区停车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小区内停车场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4.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小区停车规定的主要内容1. 停车位权属-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分为专用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用车位是指业主购买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公共车位是指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方提供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2. 停车位使用- 业主有权使用自己购买的专用车位,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 公共车位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
3. 停车费用- 专用车位的停车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 公共车位的停车费用应按照规定收取,并用于停车场的维护和管理。
4. 停车秩序- 业主和车辆使用人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公共区域。
- 不得在小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出行。
5. 停车场管理- 物业管理方负责小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包括停车位的分配、收费、维护等。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车库的产权归属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私家车数量日益剧增,小区停车纠纷越来越多。
尽管《物权法》第74条对车库权属作了规定,但效果仍不见理想。
如何协调房开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以处理车库权属问题,需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去寻找答案。
[1]然而,传统的物权法只注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专有部分的研究,而车库作为共有部分已成为法律的冷视角。
本文以学术理论和司法案例为出发点,就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及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共有部分;车库权属判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车库定义及种类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
[2]车库和车位不属于同一概念,二者主要区别是车库像建筑物一样,有独立的封闭空间,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所及范围,而车位不具备以上特征,不在本论文讨论范围。
(一)属于规划范围建造的车库需要行政许可而建造的车库称为规划车库,这类车库需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表明车库面积。
[3]这种车库是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
如果房屋开发商没有将地下车库公开,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房屋开发商获得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对这类车库的处分,司法实践中房开商可以对规划范围修建的车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所有人可以通过购买或者出租车库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非规划范围建造的车库实践中,房开商发现修建多余的车库可带来更多利润,房开商可以超出规划最低数额修建多余车库,在具备设计部门更改设计变更、规划部门规划批准、消防部门验收并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房开商基于物权法中原始取得车库所有权。
房屋开发商可以以约定的形式出售或出租给房屋的业主或外部业主。
(三)由人防工程改建成的车库在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提高城市整体防卫能力,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所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设施。
[4]非战争状态下,人防工程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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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车库归属?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2016年3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
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
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
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
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第三,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
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
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
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
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执行: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1、不能笼统的说,开发商无权出售。
如果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没有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没有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也没有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情形的,则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应当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转自2012-7-23的《都市快报》)沈先生来电:杭州首例人防工程改造车库纠纷案,我就是当事人,我告开发商的,我们认为开发商不应该出租、出售人防工程,投资者是谁还不明确。
我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因为我是业主代表。
记者严静核实报道:沈先生住的小区位于杭州城西,2004年交付的,开发商是杭州一家著名房产开发公司,开发过多个知名楼盘。
小区共有17幢住宅楼,700多户业主,地下车库的停车位300多个,住户和车位的配比是2∶1。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小区停车问题最难管理,随着车辆越来越多,物业不得不在地面上划出12个临时停车位,实行随到随停,但是远远不能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绝大部分的车辆需要停到地下车库。
而小区交付时,地下车库并没有移交给物业,目前依然是开发商对地下车库进行管理和收费。
业主意见:地下车库为什么只卖不租?沈先生说,本来地下车位一直是出租的,业主委员会和开发商谈过,约定每个车位的月租金是288元。
2008年,开发商突然涨价,车位的月租金涨到350元,这个钱多数业主也掏了。
可是到了2009年,就算掏钱,也租不到车位了,开发商通知,要停车必须买车位,每个车位的价格在18万到20万元不等。
“不买车位就不许停,他们(指开发商)是变相强买强卖。
”沈先生质疑,地下车库难道不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吗?尤其地下车库还有部分面积是人防工程(涉及200多个车位),开发商是否有权出租、销售?多次协调未果,沈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明确地下车库的产权,并把涉及人防工程的车位归还全体业主。
人防工程与地下车库的关系人防工程(俗称防空洞)能否作为车库使用?杭州市人防办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每个楼盘都要建设人防工程,工程的面积与楼盘大小、楼层高度成正比。
如果因地理条件不能建设的,经审批同意,开发商需要缴纳一定费用,进行异地建设。
非战时期,国家鼓励对空置的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为了方便利用,现在杭州新建的小区,多数都将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合起来,比如,按要求需建5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开发商就要建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一半属于人防工程,一半属于地下车库,平时全部用来停车,临战时再将属于人防工程的部分转换为防空地下室。
因此,在非战时期,人防工程是允许作为车库使用的。
人防工程相关车位的产权归谁所有?人防办负责人表示,人防工程的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应该理解为国家财产,开发商无权销售。
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所得的收益,《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即谁是投资者,谁就享有使用权,可以出租并且取得租金。
沈先生所在小区的开发商据此提出,他们是投资者,销售转让的是车位的使用权。
沈先生反对,他认为,人防工程的造价已经摊入了房价中,因此业主才是投资者,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以外)的产权归谁所有?2009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权属清晰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办理地下空间出让手续后,就可以申请地下空间的产权。
而至于如何将整个地下空间的“大证”分割成业主个人持有的“小证”,还有待于相关地下车位销售管理规定的进一步出台。
也就是说,如果沈先生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办理过相关手续,就能取得地下车库(除人防工程外)的产权,理论上可以销售,但是购买车位的业主目前还无法拿到产权证。
3、值得借鉴。
“杭州市人防办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规定,每个楼盘都要建设人防工程,工程的面积与楼盘大小、楼层高度成正比。
如果因地理条件不能建设的,经审批同意,开发商需要缴纳一定费用,进行异地建设。
” 我们小区的人防工程在哪里?如果目前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那么:“人防办负责人表示,人防工程的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应该理解为国家财产,开发商无权销售。
” “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以外)的产权归谁所有?2009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权属清晰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办理地下空间出让手续后,就可以申请地下空间的产权。
” 这个出让手续以及权属是否清晰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另外,小区地下车位是否计入地面公摊也是需要进一步考证的问题。
大家看看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澄清?4、《物权法》关于停车位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有三个层次:第一,停车位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按照约定;第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车位有没有产权、能否出售要看具体情况。
2、停车位有没有产权、能否交易?根据《物权法》74条可知,有些停车位有权产,有些则没有。
通常地面地车位是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的,因此地面停车位几乎是没有产权的,不能出售。
专门的立体停车库肯定有产权,只要是经过正规审批程序的。
地下停车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地面建筑的附属物,计入地面建筑公摊的,这一类地下停车库应属该栋建筑全体业主共有,不能出售。
另一种是没有计入地面建筑公摊,这类地下停车位有产权,可以出售。
3、产证问题有产权的停车位当然有产证,但是按照目前上海的规定,停车位没有单独的产证,而是和住宅共用一个产证的,当然在产证上,除了列明你名下的住宅的特征之外,如果你在该住宅小区还拥有某个停车位的产权,该停车位的特征也会列明在同一本产证上。
4、停车位交易停车位的出租当然没有问题,但是通常应该优先满足小区业主。
停车位也可以交易,过去好像规定只能够和同一个小区业主交易(不然产权也无法登记),但是物权法并没有排斥和小区外其他人交易,而只是规定小区业主具有优先权。
但是很多开发商没有地下车库的产权,他仍然在卖地下车位,卖的是“使用权”。
这种做法合法吗?地下车位到底是谁,我觉得应该从房价的成本来算,按规定地下车位,物业用房都是规划规定的附属用房,建设成本包含在整个楼盘的成本中分滩到每平方建筑面积中,所以地下车位和物业用房应该都属于广大业主。
物业公司经营收入也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收入,但与业主委员会有约定的除外。
5、小区地下车库产权该归谁2011-08-16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本期主持人万静本报公司法务专刊部编辑本期嘉宾孟宪生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期嘉宾王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本期嘉宾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话题背景为抗议开发商对小区地下车库只卖不租,2005年6月24日晚9时,北京清河永泰园小区上百名业主聚集在地下车库门口,将陆续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引入地下车库。
业主们纷纷表示,这是他们第一次看到地下车库是什么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