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讲_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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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

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首发股票

在主板、中小板上市√

在创业板上市√

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

普通股

公开发行

配股√

增发√

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普通的公司

债券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

债券

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单元首发股票

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

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

【解释2】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释1】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解释2】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1)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2)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3.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者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财务指标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解释】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1)项、第(5)项财务指标要求。(2019年新增)

6.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法定障碍

(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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