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107-2103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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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1. 背景与目的为了削减建筑物对能源资源的消耗,促进可持续进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提升企业形象,特订立本建筑节能管理制度体系。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建筑物的节能管理,包括办公建筑、生产厂房、仓库等。

3. 重要内容3.1 建筑节能要求1.全部新建建筑项目必需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要求,并进行评估和认证。

2.全部现有建筑项目需进行能耗检测和评估,订立节能改造方案,并依照方案进行改造。

3.建筑物内部空调、照明、供暖等设备必需采纳高效节能设备,并定期检测并维护和修理保养。

4.严禁大面积窗户未设置遮阳措施或使用低效隔热材料。

3.2 节能管理机构1.建立企业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订立、落实和监督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2.负责建筑节能设备的采购、维护和修理与更新,并供给技术支持和培训。

3.3 节能管理措施1.强制实施建筑节能管理,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订立建筑节能管理计划,确保建筑物能源利用合理化,最大限度节省能源。

3.加强员工节能意识,开展节能培训,推广节能技术和行为,激励员工提出节能改进建议。

4.建立能源监控系统,对建筑物能耗进行实时监测,适时发觉和处理节能问题。

3.4 节能管理标准1.建筑物能耗评估标准:依据建筑的用途和规模,订立相应的能耗评估标准,并对建筑物进行评估,确保能耗符合要求。

2.节能改造标准:订立节能改造参考标准,并在现有建筑物中进行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设备选型标准:订立节能设备选型标准,确保选用的设备符合节能要求。

4.能源监控标准:建立能源监控系统,实现对建筑物能耗的实时监测和掌控。

3.5 节能管理考核1.建筑节能管理考核标准:订立建筑节能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能耗指标、节能改造完成情况、能耗监控情况等,对各建筑物进行定期考核。

2.节能考核结果:依据节能考核指标,对建筑物进行评级,并公布评级结果。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建筑物予以表彰嘉奖。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建筑节能与可再⽣能源利⽤通⽤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能源利⽤通⽤规范(征求意见稿)⽬录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基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错误!未定义书签。

3.1⼀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建筑和围护结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暖通空调..........................................................................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给排⽔、电⽓及燃⽓......................................................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08年8月11日)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

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T-469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制、修订:制订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

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

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碳管理体系要求》团体标准

《碳管理体系要求》团体标准

《碳管理体系要求》团体标准
《碳管理体系要求》团体标准(T/CABCS20001—2021)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联合中国节能协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认证中心等机构共同编制,主要适用于各类组织建立并实施碳管理体系,旨在帮助组织提升碳管理绩效,促进经济社会低碳绿色转型发展。

该标准以传统的“监测、报告、核查(MRV)”碳管理理念为基础,基于生命周期观点和风险思维,采用ISO管理体系的结构和表达方式,以“提升碳绩效”为目标导向,采用PDCA循环运行、持续改进的模式,建立系统、全面、有效的碳管理体系。

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公共建筑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编写单位: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编写时间:2012年2月15日公共建筑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规则前言本规则按照国认可(2010)26文件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实施规则编制要求》编写本规则为公共建筑行业相关单位以及本中心提供了认证实施和审核的指南,由于该行业刚纳入能源体系认证,没有经验可以参考,该规则应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规则由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起草编1、范围本规则为以下组织提供实施指南a)、应用和谋求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公共建筑行业各类组织。

b)、本认证中心相关部门和审核人员c)、其他相关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规则实施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规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以该文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412《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以及GB/T19000、GB/T14001标准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公共建筑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规则4、行业能源管理基本情况4.1行业背景概述公共建筑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物以及相关场所。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用能特点,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为八类。

(1)办公建筑;(2)商场建筑;(3)宾馆饭店建筑;(4)文化教育建筑;(5)医疗卫生建筑;(6)体育建筑;(7)综合建筑;(8)其它建筑。

其它建筑指除上述7种建筑类型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无论是哪一类建筑,根据新建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规范,能源管理涉及的节能结构和设备均有以下部分组成序号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2 幕墙节能工程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3 门窗节能工程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2公共建筑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规则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4 屋面节能工程等5 地面节能工程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6 采暖节能工程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通风与空气调节节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7能工程绝热材料;调试等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8 热源及管网节能工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9程控制功能;调试等冷、热原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10程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由于公共建筑从开工建设一直到正常运行,涉及的环节多、单位部门多,国内公共建筑缺乏包括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阶段在内的全周期节能统筹安排。

最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

最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

最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标准ISO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已经于2018年8月发布,国家标准GB/T23331标准也将修订。

针对能源管理体系新标准的情况作如下介绍:一、ISO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换版时间表自2016年以来,ISO技术委员会一直在修订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以确保该标准能够继续满足能源行业不断变化的需求。

根据ISO 在委员会吸纳了所有公众意见后,最终的国家标准草案已经在2018年6月完成,英文版已发布,中文版已于2018年9月正式发布。

最终的标准于2019年1月发布完成。

A、按照国际认可论坛(1AF)的要求,ISO50001:2018的转换期为标准发布后3年,转换截止期后,依据ISO50001:2011的认证证书将作废或撤销。

日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文件,对过渡期的时间进度安排作出要求:1.认可机构在修订版标准(ISO50001:2018)发布后的6个月內做好针对ISO50001:2018的转换评审的准备。

2.认可机构在修订版标准(ISO50001:2018)发布后的18个月内完成依据ISO50001:2018开展认证的认可转换。

3.认证机构在修订版标准(ISO50001:2018)发布后的18个月后,停止依据ISO50001:2011实施的包括初次、监督和再认证在内的所有审核活动;认证机构考虑依据修订标准(ISO50001:2018)实施审核的结果、以确定对已认可的依据IS050001:2011的认证证书的后续认证决定。

B、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确定将等同采用ISO50001:2018国际标准对国标GB/T23331进行修订。

C、CNAS对EnMS认证机构的认可转换期及有关安排将与IAF要求一致。

D、由于转换期时间紧张,建议EnMS认证机构尽早跟踪标准修订动态、识别标准内容的修订差异,着手制定和启动认证转换的工作安排。

完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完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国家规范> 建筑专业>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 GB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1总则1.0.1为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2.0.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

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2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3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2.0.2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2.0.4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前言本标准代替DB37/T1013-2008《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本标准与DB37/T1013-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名称中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改为"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增加和修改了原标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第3章);——合并了原标准"最高管理者职责"和"管理者承诺"(第5章〉;——增加了"节能意识"和"资金"的要求(第6章);——将原标准"运行控制气(第7章)和"监测、分析和改进"(第8章)调整为"过程策划"(第7章)、"运行控制"(第8章)、"内部审核"(第9章)和"管理评审"(第10章〉,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1)删除了原标准"能源管理方案气"(第7章),增加了"节能改进方案"(第8章);(2)合并了原标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第7章)和"合规性评价"(第8章);(3)将原标准"应急准备和响应"(第7章)整合到"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第8章);(4)将原标准"回收再利用"(第7章)整合到"余热余压"(第8章).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节能协会、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德州市节能监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伟荣、王世岩、王登彩、尹洪坤、代兵、高明清、徐峰、任香贵、张涛、王国栋、李泼、慕晓燕、张士波。

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引言本标准旨在引导工业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规范能源管理行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讣证要求1.总要求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1要求。

煤炭采选企业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范围和边界一经界定,其范围和边界内的所有场所、次级组织、过程、设施、人员均需包含在能源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

煤炭采选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可包括:井工矿、露天矿、选煤厂。

煤炭采选企业如选择将影响主要能源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外包,应确保对这些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申请讣证的煤炭采选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2,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能源事故;,3,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幵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4,拥有完整、有效的能源绩效记录和统计资料;,5,具有幵利用了基本的能源使用检测手段;,6,井工矿、露天矿、选煤厂的能源消耗分别符合GB 29444、GB29445、GB29446的规定。

2.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1要求。

,2,管理者代表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2要求。

3.能源方针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及以下要求:煤炭采选企业应结合煤炭开采安全风险高、生产系统复杂、能源消耗不利用受自然条件和水文地质变化影响大、煤炭资源不可再生等特点制定能源方针,还应体现安全高效、节能优先、绿色低碳、资源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

4.策划,1,法律法规要求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及以下要求:,A,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出适用于本企业的具体条款。

适宜时,将这些具体条款的要求通过能源管理体系文化文件转化为企业的自身要求;,B,确保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出于最新状态,幵及时将文本传递或传达到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方;,C,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宜性评审的间隔期不应超过12个月;,D,其他要求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煤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的要求,如下达的考核指标等,、签署的节能自愿性协议、不非政府组织的协议、不相关方签署的有关能源的协议、产业政策等。

CNAS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资讯i I n f o r m a t i o n
编 辑 / 徐 航
新版产 品认证检查员注册 系 统上 线运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 CC AA) 新 版 产 品 认 证 检 查 员 注 册 系 统 已
务 是 结 合 国 内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以 及 I E C发 展 动 态 , 总 结 I E C三 大 认 证
好农 业规 范认证 等4 个 领 域 不 带 有
时 , 为 了 明 确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认 可 标 识 管 理 要 求 ,配 合 修
订 了 认 可 标 识 和 认 可 状 态 声 明
条 码 的 申请 表 。
三大认证体 系国内运作机制 年会在无锡 召开
第 五 届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检 查 员 注 册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线 完 成
c N A s 发布 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机构要求
申 请 , 自行 打 印 出 带 有 条 码 ( 申
请 号 ) 的注 册 申请表 ,经 申请人
和 注 册 担 保 人 亲 笔 签 名 , 推 荐
C QC中认环: 宇公司通 过 电子 中 国 合 格 评 定 国 家 认 可 委 员 认 证服 务和密钥管理 系统安 会 ( C NAS ) 日 前 发 布 能 源 管 理 全性 审查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认 可 准 则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要 求 ( C NAS — 近 日 ,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心
机 构 盖章 ,并 附相应 证 明资 料 后
由 推 荐 机 构 统 一 递 交 CCAA。 自
2 01 3 年1 月1 日起 , CCAA不 再 受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1.系统文件:认证机构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目标、程序和记录等。

这些文件需要充分描述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程序。

2.能源政策:组织需要制定能源政策来确保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能源政策应经过高层管理层批准,并应包括适用的能源消耗目标。

3.能源计划:组织需要制定能源计划,包括能源目标的设定、能源消耗的监测和测量、节能项目的实施等。

能源计划应经过高层管理层批准,并需要与组织的业务计划相协调。

4.能源性能基准:组织需要建立能源性能基准,以便监测和评估能源消耗的变化和改善情况。

能源性能基准可以是组织的历史数据、行业标准或其他有效的比较指标。

5.能源监测和测量:组织需要对关键设备和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测量,以便分析能源的使用情况和效率。

监测和测量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和分析。

6.能源审查:组织需要进行定期的能源审查,以识别潜在的节能机会和能源效率改进措施。

能源审查可以针对整个组织或特定的设备和系统进行。

7.节能项目:组织需要识别和实施有效的节能项目,以降低能源消耗并提高能源效率。

节能项目应经过明确定义、评估和批准,并应有计划地跟踪和监控实施进展。

8.培训和意识提升:认证机构要求组织提供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活动,以增强员工对能源管理的理解和参与。

培训和意识提升活动可以包括能源管理培训课程、定期的沟通和反馈等。

9.法律和其他要求:组织需要确保能源管理体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组织应对法律和其他要求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1.管理评审:组织需要进行定期的管理评审,以评估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继续改进的机会。

管理评审应由高层管理层主持,并应根据一定的频率进行。

12.改进措施:组织需要识别能源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机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

改进措施应经过记录和追踪,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改进措施的实施。

总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组织建立和实施一套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以确保能源消耗的监测、测量和改进,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

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RB/T105-2103煤炭采选业能源管理体系讣证要求1.总要求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1要求。

煤炭采选企业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界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范围和边界一经界定,其范围和边界内的所有场所、次级组织、过程、设施、人员均需包含在能源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

煤炭采选企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可包括:井工矿、露天矿、选煤厂。

煤炭采选企业如选择将影响主要能源使用和消耗的过程外包,应确保对这些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申请讣证的煤炭采选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2,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能源事故;,3,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幵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4,拥有完整、有效的能源绩效记录和统计资料;,5,具有幵利用了基本的能源使用检测手段;,6,井工矿、露天矿、选煤厂的能源消耗分别符合GB 29444、GB29445、GB29446的规定。

2.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1要求。

,2,管理者代表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2要求。

3.能源方针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及以下要求:煤炭采选企业应结合煤炭开采安全风险高、生产系统复杂、能源消耗不利用受自然条件和水文地质变化影响大、煤炭资源不可再生等特点制定能源方针,还应体现安全高效、节能优先、绿色低碳、资源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

4.策划,1,法律法规要求煤炭采选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及以下要求:,A,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出适用于本企业的具体条款。

适宜时,将这些具体条款的要求通过能源管理体系文化文件转化为企业的自身要求;,B,确保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出于最新状态,幵及时将文本传递或传达到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方;,C,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适宜性评审的间隔期不应超过12个月;,D,其他要求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要求、煤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的要求,如下达的考核指标等,、签署的节能自愿性协议、不非政府组织的协议、不相关方签署的有关能源的协议、产业政策等。

RBT103-2103纺织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详细内容

RBT103-2103纺织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详细内容

1.总要求纺织行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1的要求。

纺织企业在界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内,应明确能耗核算边界,当能耗核算边界发生变化时,在相关文件上应阐明能耗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

纺织企业在界定的能源外包过程应纳入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纺织企业在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生产工艺和装备等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B)对国家禁止使用的高耗能和淘汰机电设备,应制定淘汰货替代计划;(C)为满足GB 17167的规定,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计划。

2.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纺织行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1的要求。

(2)管理者代表纺织行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2的要求。

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组建的能源管理团队,适用时,由主要能源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以确保能源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能源管理团队的职责权限至少应包括:(A)进行能源管理策划,识别评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及合规性。

组织实施能源评审。

重点用能单位应编制企业节能规划;(B)制定、分解和考核能源目标指标,组织能源管理方案的实施;(C)编制和修订能源管理体系文件;(D)建立并完善能源计量、监视管理基础,统计并分析煤、电、蒸汽、水等能源消耗水平;(E)进行能源绩效评价;(F)组织实施内部审核。

3.能源方针纺织行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1的要求。

4.策划(1)法律法规要求纺织行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2的要求。

纺织企业与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包括:(A)国家、地方、纺织行业、政府部门的能源发展政策导向;(B)有关能耗计算及能耗限额的相关行业标准;(C)通用耗能设备设施经济运行标准及节能监测标准。

纺织企业对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适用内容进行识别,并在能源管理活动中加以应用。

适当时,将这些具体内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文件转化为企业自身的要求。

RBT107-2103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RBT107-2103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1.总要求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1的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应明确公用建筑的地理位置、边界、类型、面积以及功能等。

当能源管理体系仅覆盖公共建筑的部分时,该部分应具有明晰的边界,可实施独立的能源核算。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在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对公共建筑功能具有足够管理权限,能承担能源管理的法律责任或合同责任。

(2)公共建筑涉及的主要能源使用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符合GB 17167的规定;如暂时不符合,应有明确的配备计划。

当公共建筑管理组织不具有公共建筑所有权时,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明确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责任和关系。

2.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1要求。

(2)管理者代表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2要求。

3.能源方针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

公用建筑管理组织应确保能源方针的制定和评审:(1)体现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公共建筑节能政策的相关要求;(2)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其所处的地域特点相适应。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将能源方针传达给相关方(如:专业服务公司、承租户等),并以适当方式向其他临时性外来人员宣传。

4.策划(1)法律法规要求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2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及时获取与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节能改造及能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他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内容进行识别和转化,并在管理承诺、能源方针、能源评审、能源管理基准和绩效参数、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制定与实施、能力培训、运行控制、主要用能设备管理、能源采购、测量与分析、合规性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中加以应用。

RBT106-2103水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总3页)

RBT106-2103水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总3页)

R B T106-2103水泥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总要求水泥企业在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按照GB/T23331-2012中4.1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2)符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要求;(3)生产工艺和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无国家禁止使用的高能耗和淘汰设备;(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符合GB/T 24851规定;(5)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能耗消耗应符合GB 16780规定。

与此同时,水泥企业应根据其管理职责和地理区域确定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界定能源管理的范围和边界时,应包括生产系统、主要辅助生产系统、主要附属生产系统。

2.管理职责(1)最高管理者水泥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1要求。

(2)管理者代表水泥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2要求。

3.能源方针首先,水泥企业制定的能源方针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其次,要符合国家对水泥行业节能减排的要求,如果水泥企业所属一个更大的企业集团,能源方针还应体现企业集团的能源管理要求。

4.策划(1)法律法规要求水泥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2要求。

水泥企业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的策划阶段应及时获取最新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等其他要求,尤其应关注国家相关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及提倡和淘汰的工艺设备相关文件及要求,对这些法律法规中适用的内容进行识别,并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加以应用。

(2)能源评审水泥企业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3要求。

水泥企业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时应识别、评价对能源使用和消耗有重要影响的设施、设备、系统、操作规范和其他相关变量,收集相关数据。

在收集数据的基础上,分析各个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状况,确定主要能源使用,识别并记录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并排序。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2012版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50001:201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本标准按照GB/T1.1-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T23331-2009,与GB/T23331-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边界”(见3.1)、“持续改进”(见3.2)、“纠正”(见3.3)、“纠正措施”(见3.4)、“能源消耗”(见3.7)、“能源管理团队”(见3.10)、“能源措施参数”(见3.13)、“能源评审”(见3.15)、“能源服务”(见3.16)、“能源使用”(见3.18)、“相关方”(见3.19)、“内部审核”(见3.20)、“不符合”(见3.21)、“组织”(见3.22)、“预防措施”(见3.23)、“程序”(见3.24)、“记录”(见3.25)、“范围”(见3.26)、“主要能源使用”(见3.27)和“最高管理者”(见3.28)等术语;—修改了“能源”(见3.5)、“能源基准”(见3.6)和“能源绩效”(见3.12)的定义;—修改了有关“总要求”(见4.1)、“管理职责”(见4.2)、“能源方针”(见4.3)、“策划”(见4.4)、“实施与运行”(见4.5)、“检查”(见4.6)、“管理评审”(见4.7)等各部分内容的具体要求;—删除了“能源因素”和“能源管理标杆”术语。

本标准中“能源”、“能源使用”、“能源消耗”等术语与我国能源领域中的习惯定义存在差别,此类术语仅应用于能源管理体系的实施、应用过程,从而确保与ISO50001协调一致。

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的修改:—删除了部分有关术语来源参考文件的批注;—删除了部分与我国应用情况无关的批注;—附录B中,将ISO相关标准修改为等同转化的国家标准并进行比较。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德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宝山钢铁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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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1的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界定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和边界,应明确公用建筑的地理位置、边界、类型、面积以及功能等。

当能源管理体系仅覆盖公共建筑的部分时,该部分应具有明晰的边界,可实施独立的能源核算。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在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公共建筑功能具有足够管理权限,能承担能源管理的法律责任或合同责任。

(2)公共建筑涉及的主要能源使用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符合GB 17167的规定;如暂时不符合,应有明确的配备计划。

当公共建筑管理组织不具有公共建筑所有权时,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明确与所有权人之间的责任和关系。

2.管理职责
(1)最高管理者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1要求。

(2)管理者代表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2.2要求。

3.能源方针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3要求。

公用建筑管理组织应确保能源方针的制定和评审:
(1)体现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公共建筑节能政策的相关要求;
(2)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其所处的地域特点相适应。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将能源方针传达给相关方(如:专业服务公司、承租户等),并以适当方式向其他临时性外来人员宣传。

4.策划
(1)法律法规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2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及时获取与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节能改造及能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他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内容进行识别和转化,并在管理承诺、能源方针、能源评审、能源管理基准和绩效参数、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制定与实施、能力培训、运行控制、主要用能设备管理、能源采购、测量与分析、合规性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中加以应用。

(2)能源评审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3要求。

用于公共建筑能源评审的信息和数据至少应能覆盖一个完整年度。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在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设备测试和收集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流程图、能流图、设备清单、调查数据表、能源数据报表、统计模型分析等数据和工具进行用能状况分析。

公共建筑组织应:
(A)识别公共建筑的主要用能系统、主要用能设备、对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设施,并确定其现状;
(B)识别对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为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和代表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工作的人员;
(C)识别影响主要能源使用的变量;
(D)确定主要能源使用相关的设施、设备、系统、过程的能源绩效水平;
(E)评估未来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开展系统的诊断分析,运用能量系统优化、能量平衡、能源网络图、能效对标、专家诊断、最佳节能实践、员工参与等工具和方法识别能源绩效改进机会,并对这些改进机会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其重要性和可实现程度进行排序。

(3)能源基准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4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使用初始能源评审的信息,考虑公共建筑的使用功能及特点等实际情况,建立能源基准,能源基准应能反映建筑物的主要用能系统、主要用能设备的总体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情况,能源基准应形成文件,适时评审和更新。

(4)能源绩效参数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5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可依据能源基准建立能源绩效参数,识别并确定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能源绩效参数,用能源绩效参数说明其运行情况,并在影响能源绩效参数的业务活动或基准变化时更新能源绩效参数。

(5)能源目标、能源指标与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4.6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以能源基准为基础,结合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节能要求,同时考虑能源绩效和管理的改进机会,设定适宜的目标和指标,与此同时,考虑电耗指标和水耗指标。

5.实施与运行
(1)能力、培训与意识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5.2要求。

应对与公共建筑主要用能系统和设备相关的运行操作、设备管理、能源管理、能源采购等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有相应国家或地方要求的能源管理及使用岗位的人员应获得相应资质。

适用时,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公共建筑节能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

(2)信息交流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5.3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与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适用时,与公共建筑的所有者及其他相关方就必要的信息进行交流。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信息和能耗监测数据,提交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文件
包含文件要求及文件控制,分别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5.4.1以及4.5.4.2要求。

(4)运行控制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5.5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对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应确保其能满足特定的功能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制度。

适用时,应包括:
(A)空调系统管理制度;
(B)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C)给排水系统管理制度;
(D)消防系统管理制度;
(E)变配电系统管理制度;
(F)电梯系统管理制度;
(G)围护结构管理制度;
(H)其他特殊用能系统管理制度。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建立并实施上述系统中的主要用能设备的管理制度,将经济运行要求纳入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及主要用能系统、主要用能设备的档案以及运行、围护、维修记录。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共建筑的相关方施加影响。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

(5)设计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5.6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在对公共建筑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时,应按GB 50189及各地发布的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在对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还应按JGJ 176的要求进行评价及设计。

适用时,应考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的要求。

适用时,设计文件应通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6)能源服务、产品、设备和能源的采购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5.7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建立并实施专业能源服务供应商、运营服务供应商的评价准则。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建立并实施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评价准则,施工质量满足GB 50411和相关的要求。

公共建筑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满足GB 50189和相关的要求,节能改造使用的材料、设备还应满足JGJ 176和相关的要求。

组织宜选择使用高效节能、节水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对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项目的能源绩效进行评估。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制定能源采购规范,明确能源的质量要求,并对计量和验证作出安排。

6.检查
(1)监视、测量与分析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6.1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在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对决定能源绩效额关键特性进行监视、测量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控制。

应全面考虑情况,制定和实施测量计划。

公共建筑的主要用能系统宜设置独立的能源分析计量。

(2)合规性评价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6.2要求。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程序,明确合规性评价的范围、职责、方法和频次。

评价结果不符合时,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确保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

(3)能源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6.3要求。

内部审核的策划宜考虑覆盖完整的制冷期和采暖期,也应关注建筑物主要用能系统和用能设备、建筑物围护机构、外围设施设备。

适用时,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宜将内部审核结论的有关部分与公共建筑所有者及相关方进行沟通。

(4)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6.4要求。

(5)记录控制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6.5要求。

7.管理评审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应符合GB/T 23331-2012中4.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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