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事指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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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事指南
依据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佛山市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佛建工[2009]20号);
5、《佛山市顺德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顺建发[2010]26号);
6、《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顺建发[2011]50号)。
申报资料
1、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包括验收组成员名单、节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方法等);
2、建筑节能质量验收资料
1)2010年5月1日前已进入节能施工阶段的,按照原《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目录》中节能分部资料目录进行建筑节能质量验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增加《佛山市顺德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中第五部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
2)2010年5月1日后开始节能施工阶段的,按照《佛山市顺德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中建筑节能质量验收资料组卷目录及表格进行收集和整理节能分部资料;
3、《顺德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复查表》原件一份。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受理→监督机构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符合验收条件的,按计划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到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领回所提交资料,并确定验收日期→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机构监督验收过程,并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出具《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并归入建筑节能质量验收资料中。
办理时限
提交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节能专项验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窗口,各镇(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