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服务协议稿-同政府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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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二0一七年十一月

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甲方:XN建设委员会

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

乙方:XNFQ垃圾焚烧发电厂

法定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协议

1.1 本协议作为《特许经营权协议》之从属协议,是《特许经营权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 若本协议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准。

第2条定义和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相关用词及语句具有相同的含义,或具有如下含义:

“地磅站”:指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清运数量的设施。“可接受垃圾”:指可焚烧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不可接受垃圾”:指不可焚烧处理的固体废弃物。

“医疗废弃物”:指医疗机构、医事检验所、医学研究机构及生物科技相关企事业机构在医疗、检验、研究或制造构成中产生的废弃物。

“有害废弃物”:指任何物料因其成分或性质依政府法规归类为有害者。

“不可处理废弃物”:指不适合进入本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废物,如废弃的金属家具和家用电器、金属零部件、各类渣土或污泥、医疗废物、各类危险废物,以及液体废物等。

“月垃圾处理总量”:指在每一运营月度,甲方应该提供的和乙方应该处理的垃圾数量。“结算数量”:指按本协议规定的每一个月垃圾处理数量。

“垃圾处理费单价”: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每吨垃圾处理服务费用。

第3条生效与期限

本协议与《特许经营权协议》同时生效,并在《特许经营权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保持有效。

第二章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第4条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乙方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规定,已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以及试运营,并经甲方同意及书面通知开始正式运营。

第5条垃圾供应的准备

在试运营开始日的三十天前,乙方应向甲方说明试运营开始的日期和预期的商业运营起始日,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

第6条其他准备

1、甲方负责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乙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选址、可研、环评、立项等。

2、在政府支持下该项目如遇到审批、设计、施工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或政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根据项目用电负荷的要求,负责将项目所需的电源及时接至乙方指定的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所有接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准备可接受本项目所产生飞灰的填埋场。

4、垃圾焚烧余热、地砖销售协调

为达到再生能源循环利用的目的,垃圾焚烧发电后产生的余热、垃圾焚烧产生废渣制作的地砖等衍生产品,甲方应负责协调并推荐使用。

第7条商业运营起始日

如果上述第4条所述的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起始日。

第三章垃圾的供应

第8条垃圾数量及计量

8.1垃圾量的计算

从商业运营起始日开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依本协议的规定,

该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的一期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自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第一年的垃圾保底数量为400吨/日;第二年的垃圾保底数量为450 吨/日;从第三年开始,垃圾保底数量为500 吨/日;如进厂垃圾日数量不足保底量,应以保底垃圾量计,如超过保底垃圾量,则以实际垃圾量计。甲方最终提供的垃圾不得超过550吨/日。当提供垃圾量超过550吨/日时,双方应及时协商二期工程扩建事宜。

8.2日均交付数量

同8.1条款。

8.3垃圾计量

8.3.1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项目的地磅站进行垃圾的计量,按月计算,并接受咸宁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8.3.2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垃圾计量装置,并以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量为准。如其中一方对计量装置有异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检验,如果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负责。若地磅的检验显示该仪器已不符合有关法规的准确条件,或是磅称正在受检或检修期间中,双方同意指定其他计量系统作为本项目的临时计量设施,直到本项目的地磅已检修完成。乙方应将一切计量记录书面提供给甲方。所有计量记录应由乙方保存至少5年。

第9条垃圾质量及检测

9.1可接受垃圾

甲方提供的可以为乙方接受的垃圾是指甲方正常收集及运送的一般固体之废弃物。

包括但不限于:厨余、废纸、废塑料、废木器、草叶、树干以及可处理的商业废弃物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废弃物。

9.2不可接受垃圾

9.2.1有害废弃物

9.2.2不可处理废弃物

9.3可接受垃圾的基本标准

9.3.1每公斤可接受垃圾的平均低位热值(LHV值)不低4000千焦耳/千克(4000KJ/KG);

9.3.2含水率平均不超过30%;

9.3.3灰份比率平均值最高不得超过40%,且必须逐年下降,本协议签署后5年灰份比率下降至30%,年均递减2%。如甲方5年后垃圾灰份比率未能下降至乙方所要求的30%,从第6年起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重新调整增加垃圾处理费单价。

9.4垃圾的抽样与检测

在正常运营期间,乙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每年在甲方指定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垃圾的抽样,并对垃圾的低位热值(LHV值)、含水率、灰份比率进行分析检测。若有必要,乙方可增加抽样与检测次数。上述所有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垃圾采样分析之结果应在检测完成之后七天之内向甲方提交不少于三份的检测报告。

第10条垃圾供应的管理

10.1垃圾接收点

垃圾接收点位于本项目垃圾接收大厅的垃圾坑。甲方运输工具在地磅站计量后,运至垃圾坑倾倒。

10.2对运输车调度

10.2.1乙方通过设置在地磅站和卸料大厅的红、绿灯交通控制系统,对进出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

10.3垃圾的拒收

10.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绝甲方运送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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