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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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深监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
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室:
《深圳市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1.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呈批表
2.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
3.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
4.深圳市监察局行政效能告诫书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深圳市监察局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效能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信访举报室为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与摘录工作。
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认真登记、及时摘录、迅速移交。
第七条对于已受理的投诉,信访举报室应当及时移送效能监察室办理。
第八条效能监察室为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部门,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分类、办理、答复、立卷、归档、分析等工作。
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做到细致分析、及时办理、按期答复。
第九条效能监察室是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部门,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效能监察室应当定期综合汇总全市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研究、分析我市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并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章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信访举报室受理下列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
(三)工作不负责,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七)内外勾结、徇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动,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投诉办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涉及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由效能监察室直接办理;
(二)一般性的投诉,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转由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需要跟踪、掌握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主管行政机关限期办理并将结果报效能监察室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方式,由效能监察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移送投诉件,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报送办理结果期限。
移送投诉件,不宜转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的,采用摘转;需要报送办理结果的,移送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办理结果一并归卷。
第十五条效能监察室直接办理的投诉,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交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阅。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处理:
(一)投诉反映的问题不存在、与事实不符的;
(二)投诉反映的问题,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作出处理的;
(三)投诉反映的问题简单,涉及人员所犯错误轻微的。
第十六条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可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对于调查发现的问题,不宜采用第十六条规定方式处理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进行整改;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的投诉,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理。
对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的投诉,应当自决定进行调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办理。
第十九条对署名举报的,应予答复。
第二十条投诉办结后,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监察信访办法通知
抄送:各区监察局;各派驻组。
深圳市监察局办公室2002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