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投诉办法
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
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效能投诉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效能投诉网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投诉网由市纪委(监察局)、市经济环境行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以下称投诉中心)、市效能办、国际新闻互联网联合主办。
市纪委(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涉及重大事件的部门协调、督促工作;投诉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与各部门的联系沟通;国际新闻互联网负责网站的制作和日常维护更新;各政府机关负责网上具体投诉咨询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效能投诉网对政府机关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效能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咨询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部、省属在舟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效能投诉网接收的网上投诉咨询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条效能投诉网接受对下列事项的投诉:(一)政府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的;(二)政府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政府机关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四)其他涉及政府机关工作事务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七条效能投诉网接受政府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业务办理、工作程序、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方面的咨询。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咨询的程序和方式:(一)网上投诉咨询实行身份注册制。
投诉咨询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即可登陆网上投诉系统。
投诉咨询人注册时应登记真实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对无法联系的投诉咨询视情予以受理;(二)投诉咨询人进行网上投诉咨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三)投诉咨询人通过效能投诉网进行网上投诉咨询,可以对办理情况在网络上进行评价;(四)投诉咨询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咨询活动,其姓名、单位、电话等资料应予保密,除尘滤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按:xx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自20XX年8月建立以来,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扎实开展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监察工作,不仅维护了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优化了玉环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受到了干部群众的好评。
现将《xx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转发,供借鉴。
玉环县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对行政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贴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紧贴经济工作,紧贴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第四条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县委、县政府成立县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各镇乡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承办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查投诉事项;(三)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四)不定期组织公开投诉。
第七条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无效的建议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职能机关处理。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的通知闽效综〔2015〕4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公众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各级机关认真履职,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依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制定《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2015年4月14日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奖惩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投诉机关效能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效能问题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对机关效能投诉实施奖励和惩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投诉人有权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调查属实并给予效能问责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应当对投诉人予以奖励,对被投诉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惩处。
第五条机关效能投诉奖励与惩处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人、信函、电话、互联网、传真等方式,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各级机关投诉机关效能问题。
第七条给予投诉人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实名投诉,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机关效能问题;(三)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事先未被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掌握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四)投诉的机关效能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效能问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4•【字号】浦府[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浦府〔2013〕17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6年4月27日发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暂行办法》(浦府〔2006〕 9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三年八月四日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改善行政管理,着力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进行阻拦、压制、打击报复。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权第五条浦东新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在浦东新区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登记或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并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对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投诉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办公地点和电子邮箱。
第七条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统一登记或受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诉;(二)办理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投诉;(三)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四)处理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举报投诉处理规定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作风,加快办事节奏,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原则:凡涉及建设系统职责范围内群众的各类举报、投诉和上级交办、转办的各类案件。
及群众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均为受理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原则,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
二、受理处理部门:由局办公室和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
由监察室扎口管理。
三、受理形式:来信由局纪检监察室统一登记后,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
来访电话:有首问人员接访、填写举报投诉记录后,由监察室登记。
联网转接的举报、投诉等紧急事件,由各职能部门统一登记处理,半年上报监察室备案。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接到举报投诉后,根据情况缓急,一般最迟不得超过2天,受理人向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明确具体承办单位(人员),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处理意见、答复、整改、归档。
具体要求为填写《受理投诉登记表》和《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调查: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查清事实,拟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领导审批;答复注明举报投诉人,答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并注明举报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结案归档要求:简单案件办结期限为7天,复杂案件办结期限为30-60天,办理情况必要时可视情况通报给举报人,告知其正在办理中。
五、加强督办:举报投诉案件,可由局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监察室加强监办。
办理单位办理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时,要随时与监察室联系,及时构通情况,必要时,监察室要直接参与,以保证办案的正确和案件的按时办结。
六、坚持责任追究1、对久拖不办或敷衍完事、造成举报人强烈不满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承办人的责任;2、举报投诉属实、属于工作人员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被举报人员的责任,包括当面道歉、写出书面检查、移岗、调离岗位、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河北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投诉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
监察厅有关处室收到的行政效能投诉件要及时移交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办理。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投诉对象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三)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四)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三)要求投诉对象依法履行职责、义务;(四)责令投诉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五)要求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六)对投诉对象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下列投诉:(一)投诉对象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拒绝履行职责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受理,对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丢失损毁,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或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履行职责的;(四)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报"的;(七)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八)其他影响行政效率、效能、效益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并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单位,(以下简称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均可依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受本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日常行政效能投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未设立效能投诉机构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三)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导考评;(四)汇总通报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提出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意见;(五)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报告本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有关事项。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依据《政务公开条例》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接受、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效能问题提出的投诉。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应当真实,合法,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人的隐私,不得向外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依法审查,不得擅自决定事项的结果。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登记,并给予投诉号。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登记台账,并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无法受理的投诉事项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三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第十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及时、便捷,不得拖延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
第十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带有个人偏见。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不得只考虑行政便利。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有据可依,不得凭空猜测。
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
柳州市电子监察行政效能投诉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柳州市电子监察行政效能投诉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柳州市电子监察行政效能投诉系统(以下简称投诉系统)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通知》(柳政发〔2007〕31号)及《关于同意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室的批复》(柳编〔2007〕4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使用投诉系统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诉系统是通过市电子政务网,搭建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用于全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办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的电子化系统,能实现市、县(区)、乡三级行政效能投诉机构投诉件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网络化功能,达到无纸化办公,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市监察局负责投诉系统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市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投诉系统的后台技术维护工作.第二章权限和安全管理第五条投诉系统使用人分为经办人、室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经办人是指各级纪委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日常操作投诉系统的工作人员;室主任是指行各级纪委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室主任;分管领导是指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分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委局领导;主管领导是指各级纪委监察机关主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委局领导。
第六条投诉系统使用人的权限(一)经办人。
负责投诉件的登记、办理、转办、办结,回报上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办件以及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并对投诉件的办理、转办、办结提出拟办意见。
(二)室主任。
负责对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进行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盐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各部门、单位和省属驻盐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浙江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
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同级党委、政府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信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除负责受理、调查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外,还负责受理、调查对所辖乡镇(街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必要时可直接受理、调查应由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本级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受理、调查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九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三)对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进行查处;(四)协调、督促下级机关调查、处理效能监察投诉问题;(五)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本级各部门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条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为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有关单位、人员协助、配合机关效能问题的调查,并提交解决效能投诉问题的措施;(三)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明查暗访,调查核实机关效能问题;(四)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其他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024年健全效能投诉机制经验总结
2024年健全效能投诉机制经验总结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人民对政府以及各种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能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构建一个健全的效能投诉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在2023年,我们对我国的效能投诉机制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并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本文将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以期推动更多的地方和部门引入和运用。
一、建立全面、规范的效能投诉渠道为了有效解决人民对公共服务机构的投诉,我们着重在建立全面、规范的效能投诉渠道方面进行了努力。
首先,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都建立了统一的投诉电话热线和网上投诉平台,方便人民快速、便捷地反映问题。
其次,我们制定了明确的投诉受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并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和督促,确保每一个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处理和回复。
最后,我们还建立了投诉信息公开制度,将投诉信息及时公示,增加监督透明度,提高治理效能。
二、加强投诉处理能力和意识为了更好地解决和处理投诉,我们加强了投诉处理能力和意识的培训。
我们建立了专门的投诉处理团队,并投入了更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提高了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满足人民的需求,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投诉处理效能在2023年,我们加强了投诉处理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了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效能。
首先,我们建立了全面的投诉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投诉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方便了工作人员的查询和处理。
其次,我们推动了大数据技术在投诉处理中的应用,通过对大量投诉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发现问题的共性和规律,进一步提高了问题的解决效果。
最后,我们还积极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在投诉处理中的应用,通过智能化的算法和处理方式,提高了投诉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
四、加强投诉与治理的衔接和协同为了更好地解决投诉问题,我们加强了投诉与治理的衔接和协同。
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人事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人事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宁监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人事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的通知(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宁监发[2004]7号)各区县监察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人事、监察部门: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切实做好有效投诉的认定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效投诉的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规范有效投诉的认定,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投诉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效投诉,是指投诉内容客观,经调查核实存在《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行政过错或违反政纪的行为,对行政相对方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投诉。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本机关公务员违反《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投诉;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有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违反《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的投诉。
第四条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其他行政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的问题调查后,对存在《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并造成一定损害的,应认定为有效投诉;对存在《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并予以追究的,应认定为有效投诉;对存在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应认定为有效投诉。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柳州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接受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对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是指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网上投诉、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柳州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柳州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柳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规定,影响机关行政效能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投诉,以及被投诉的对象对投诉处理不服的申诉,并依法对投诉、申诉问题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机关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成立市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的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8日)为切实加强对我委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高效勤政的新形象。
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第二条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一)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二)待人态度生硬、粗暴的;(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道的;(五)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六)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乱收费、乱摊派,影响政府形象的;(七)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非公务活动的;(八)有其它群众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是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的效能问题投诉受理机关。
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简称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向商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投诉。
商委监察室投诉电话:7295925 7295933商委组织人事处投诉电话:7295039 7295040投诉还可以采取信函、当面投诉等的方式进行。
投诉人应该向投诉受理机关具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同时具实提供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便调查处理和回复。
四、4 机关效能投诉件复核办理实施办法
机关效能投诉件复核办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的运作,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提高机关效能投诉件办理质量,提高群众满意率,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是指各级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本级办理或交转下一级办理的投诉件,向有关人员或承办单位跟踪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和投诉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回访”和“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分定期回访和不定期回访进行。
定期回访每年一次,每次抽查一定数量的业务内投诉件,通常安排在年底进行。
不定期回访也称即时回访,主要针对重要投诉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开展回访。
第五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方法进行:1、听取承办单位对投诉件办理情况的汇报;2、核对有关书面材料或财务帐目、数据;3、实地察看;4、现场或电话听取投诉人对投诉问题的办理意见;第六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主要回访复核如下事项:1、投诉件通过调查所得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责任区分是否准确、处理的人和事是否恰当;2、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认真纠正、责任追究是否真正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投诉人对问题处理是否满意;3、投诉件办理过程中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问题。
第七条机关效能投诉件回访复核工作,要求做到: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回访中要以事实为基础,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认真区分是非与责任,切实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回访发现的问题该纠正的要纠正,该落实的要落实,切忌图形式走过场。
2、运用成果,促进工作。
回访后对办理投诉件过程中好的做法要充分肯定、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指出纠正,提出整改意见。
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不断促进效能投诉件办理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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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效能监督,规范效能投诉工作,保护广大员工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机关效能投诉。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错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设立公司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机关效能投诉。
投诉中心电话:
信箱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第六条公司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人对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机关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2、调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3、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5、要求被投拆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予受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执机关公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4、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对服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6、其他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单位(部门)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
受理当面或电话投诉时,应耐心细致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
受理投诉要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权限、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当在当日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机
关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