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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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效能监督,规范效能投诉工作,保护广大员工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机关效能投诉。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有错必究、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五条设立公司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机关效能投诉。

投诉中心电话:

信箱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第六条公司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人对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机关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2、调查处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3、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5、要求被投拆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予受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执机关公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4、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对服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6、其他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单位(部门)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受理当面或电话投诉时,应耐心细致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受理投诉要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三条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职责权限、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应当在当日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机关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机

关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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