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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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总值140亿美元的30家特大项目被叫停,10个投资约290亿元的违法建设项目被查处,11家布设在江河水边的问题严重企业被挂牌督办。但由于当代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特点,只有实行公众参与,才能实现对环境资源的全面、系统有效管理,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无极》是典型的环评程序违法事件

5月9日,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杭州举行的“城镇和风景区水环境治理国际研讨会”上,对当前存在的破坏风景区和城镇水环境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5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通报调查结论:《无极》剧组拍摄活动中违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生态破坏,已责成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剧组进行处罚,限期恢复拍摄地生态植被。

■地方旅游法规中的责任追究与旅游资源保护问题

近几年,我国开始强化环保责任追究,实施对污染行为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责任领导的“双罚”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要将环境保护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目前,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已经联合颁布《环境保

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剑锋直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环境保护各职能部门和企业中相关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在《无极》的拍摄过程中,当地政府专门成立了了由宣传部副部长挂帅的“《无极》迪庆协拍领导小组”。而在《无极》破坏环境的事情被披露后,当地有关部门却一再对媒体力挺《无极》之清白无辜。既然《无极》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事情属实,那么,不仅《无极》剧组理所当然地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以及景区管理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才是。

在强化地方领导环保责任追究,实施对污染“双罚”制度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那就是从制度上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目前,各地方法规中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一般都单独列章,名称为“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等等。但在内容上仅仅规定了旅游资源定义、开发旅游资源的原则、旅游规划的制定、禁止和限制的活动等等。其中急需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对待旅游资源时,开发保护基本原则的设定上过分重视其经济功能,充斥着经济开发的意味,只单从旅游业的发展角度考虑,忽视了从其生态意义上的保护,《无极》事件就是这一问题的典型反映。

第二,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规划问题上,片面强调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但却缺少公众意见及公众参与。

1992年里约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用了共11章的篇幅论述包括公众参与问题在内的环境民主问题,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21世纪议程》也明确指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第三,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的更广泛性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惯例。尽管在现有的《环评法》中,需要进行环评的目录中并没有影视拍摄这个项目。但《无极》事件再次表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实现对包括影视拍摄这类我们以往并未重视的,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进行预防,并为制订资源保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和要求。据悉,今年年初,环保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并着手制订社会人文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和技术准则,其中就包括了影视拍摄等行为。

第四,条文质量不高,法规适用存在冲突。有些地市级的实施办法对旅游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规定的过于原则,很多领域未涉及(如《无极》事件中影视剧的拍摄)。条文的可操作性差,没有细化。

■建设部就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发出通知

早在今年3月7日,建设部就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5月12日,建设部再次发出紧急通知,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同时要求各地在6月15日之前,全面检查清理风景名胜区内因影视拍摄和大型演艺活动而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今年“两会”期间,“环保风暴”及其针对的重大污染事件和严峻的环保形势,引起与会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无极》事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环保工作应建立长效机制,让短期的“环保风暴”转变为“绿色GDP”的考核指标,更加注重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事后追惩。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目前风景名胜区目前所面临的新问题出发,详细的剖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办法,处理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最后,作者根据我国目前风景区管理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我国历史悠久,遗产丰富,已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及双遗产目录的风景名胜区已不下十处,这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保护好这笔全人类的遗产,是国民的光荣职责,政府的庄严承诺。我国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各风景名胜区都相继编制了规划,开发建设工作正在展开。就几年的实践来看,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的相互关系等许多问题,仍然有待研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1983年和1984年曾现两度发文批评过西湖风景名胜区、庐山风景名胜区的乱建。后来以批评了骊山风景区的乱建设,但这个错误倾向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现在又出现了利用规划的合法手段,搞违犯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建设。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制不严,另一方面确有思想认识问题存在。所以如何处理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的相互关系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休闲旅游消费的兴起,不但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而且为风景区这一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稳定的财源、减轻了保护工作的财政压力。但是,另一方面,也使保护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压力,若处理不当,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这些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保护强调尽最大的可能保留原有的遗产特征及其风貌,而当前的旅游强调开发更便利的交通、食宿及其他娱乐休闲设施。尽管我们可以举出大量两者共同发展的实例,如泰山风景区大面积的绿化、残址的修复、新登山盘道的开发等,但是两者本质上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即使是偶尔一次处理不当,也会把遗产变成遗憾。

二)、风景区与地方的矛盾:

旅游的兴旺使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利益显化,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冲突加剧。地方政府重视凭借旅游资源,以发展旅游业为突破口,振兴地方经济。这是应当支持的。但是,处理不当,则往往导致对旅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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