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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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

民法 债法(私法)

知识产权法

一、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民事法律事实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1、民法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主体资格平等、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

3)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对物的支配,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知识产权)和流转型(债的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自然人

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1)自然人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法律对其名誉、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

(2)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顺序: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二)法人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VS公司的无限责任

(1)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法人负担的债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长但有限责任;

(3)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称为“瑕疵出资股东”。

注意三个法条:①《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瑕疵出资

股东追偿。

③《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恶意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让与人系瑕疵出资股东)对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让与人(瑕疵出资股东)追偿。

(三)个人合伙

1、认定个人合伙的关键在于判断当时人是否共担风险。

2、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入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4、合伙事务的执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可以推举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5、退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退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为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民事权利、民事义务),还可以有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

一、民事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支配权

1、支配权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2、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例外(《物权法》第202条)。

3、地役权、担保物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只是产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

2、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但它又是给付之诉的基础性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既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4、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只有债权请求权。

(三)抗辩权

1、一时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指诉讼时效抗辩权。

2、抗辩权法定,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

3、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否认权(又称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否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四)形成权

1、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

2、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例外:,条件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

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有: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请求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适用除斥期间的非形成权:①保证期间,适用债权请求权;②占有回复请求权,1年除斥期间,属于请求权;③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非形成权。

4、形成权大多为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须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

5、合同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

客体

一、民事法律事实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订立遗嘱的行为是财产行为,不是身份行为。

2、一般情况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是同时存在的。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种给付义务(债权关系),不发生财产权变动。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和准物权行为(债权转移、消灭)。3、无因行为中我国只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代理权受理的无因性,除此之外都是有因行为。

4、诺成性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实践性行为:意思表示+交付(保管、定金、、借用、代物清偿协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合同)。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沉默形式:推定(积极行为)、沉默(法定或约定)。

沉默的法定情形:1)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2)出租人知道或应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3)在试用买卖下,试用人若表示沉默则视为同意购买;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处理前);5)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不表态(1个月),视为拒绝追认;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表态(1个月),视为拒绝追认;7)继承发生后,受遗赠人不作表示(2个月)的视为放弃遗赠。

3、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真意保留(原则有效;相对人知晓,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戏谑表示(一律无效)、双方虚假表示(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无效,虚假表示的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4、欺诈的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因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具有不正当性。

5、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情形:(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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