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教养的性质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为我国社会和谐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与政治需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由来;问题;建议富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诞生于肃清反革命运动中,经过了初期的高效与辉煌,之后一路蹒跚而行,国务院、公安部和人大常委会根据50年来客观情况的变化,多次修补,希冀此项饱受争议的制度能够为中国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走向存在多种主流观点,大部分均赞同保留原制度,于法律根据和执行机关上进行必要改革,让该项制度更符合新时代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建设的要求,继续承担历史使命。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劳动教养制度,即是对有轻微犯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剥夺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上所述,它诞生于建国初期,目的是为了巩固刚刚建立的新中国人民政权,同时解决那些反革命不安份分子的就业生活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的一项措施。
最早的相关文件是国务院于195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教养至今已经改造教育了近300万人,在发挥巨大作用,促进社会安定发展的同时,其程序上实体上的不合法性也广受民权意识觉醒的人民大众和学者的广泛批评。
为此,结合时代具体情况,国务院公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作了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
在1991年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肯定了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制度。
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上述后续的行政规章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劳动教养的认识,但是仍然不能彻底根除劳动教养的弊病。
二、劳动教养制度现存问题首先,广受争议的是该制度于我国多部上位法和基本的法律原则冲突。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
我 国劳动 教养 制度 的现 状
( ) 一 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依据 15 年 8 1日, 97 月 经全 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 国务院公布 了《 于 关 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用法规形式把劳动教养工作固定 下来。1 7 , 99 年 1 月2 1 9日. 应新形势 的要求 和法制建设需要 , 为适 全国人大常委 会批准 国务院公布了 《 关于 劳动教 养 的补充规定 》 92 1 2 。1 8 年 月 1 日, 国务院转发 了公 安部发 布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劳动教养 的 , 具体实施作了详细规定 。 ( ) - 劳动教养的适 用对象和范 围 国务 院转发公 安部 《 劳动教 养试行 办法 》 的通 知 ( 发 [ 8 7 国 1  ̄1 9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 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 行 为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实行强 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 措拖 , 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5 多年来 , 制度在维护社 o 该 会 治安 , 预防和减 少犯 罪 , 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 罪人员等方面起 到 过积极 的作 用。但 随着 劳动教养的演变及有关劳动 教养问题的规 范 性 文件 不断 出台 , 了相 互冲突和与法律相抵触 的现 象 , 出现 致使劳动 教养在执行 中存在 着种 种矛盾 与弊端。笔者 以下试 图从 我 国劳动教 养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 , 以及今后 的改革趋势三方面加以论述 。
号) 对收容劳教对象规 定为六种人 , 包括罪行轻微 , 不够刑事处分的反 革命 分子 、 反社 会主义分子以及结伙杀人 、 反党 抢劫 、 强奸 、 放火等犯 罪 团伙 中, 不够刑事处 分的等等。并规定对精神病人 , 呆傻 人员 , 、 盲 聋、 哑人 , 重病患 者 , 或哺乳 未满一年的妇女 , 严 怀孕 以及丧 失劳动能 力者 , 不应收容 。后 来, 又明确规 定对 赌博 , 制作 、 出售或 传播淫秽物 品和经强 制戒除后 又吸食 、 注射毒 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 动教养 , 对经 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 、 的, 当实行劳动教养。 嫖娼 应 ( ) 三 劳动教养的期限 17 年《 9 9 国务院关于劳动 教养 问题 的补充 决定》 才确 定劳动 教 养 的期限 为 1 3 , 至 年 必要时得延长 1 。18 年《 年 92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对提 前解除 劳动 教养 、 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 限的条件与审批权 限作 了具体规定 : 前解除 劳动教 养 , 提 一般不超过原 劳动 教养期限 的 二分之一 ; 延长劳动教 养, 累计 不得超 过 1 ; 年 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 、 延 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 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均 ( ) 四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 根据劳动教养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我国现行 的劳 动教养管理工 作 三 、 动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趋 势— — 制定 一 部《 劳 治 是在 国家统一领导下 , 实行分级领导 、 分级管理 的体制 。名义上 , 劳动 安 和教 养法》 教养 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 , 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 但 人身 自由是宪法赋 予每个公 民的基本权利 , 对人身 自由的限制和 体 , 以事实上 , 所 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 关 、 执行机关 , 同时 剥夺只能 由法律加 以调整。在这方面 , 国先后 颁布 、 我 修改了针对犯 也是对劳教决定 申诉的复查机 关和错案 的纠正机关 。 罪分子适 用的《 法》刑事诉讼法》监 狱法 》 刑 《 《 。这 些都是 以比较 完整 二、 劳动 教养 制度存 在 的弊 端 的法典形式加 以体现 的。唯 有对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可达三年之久 的 ( ) 一 与现行法律及 国际公约相冲突 劳动教养 , 目前还 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典 。笔者认 为 。 必须确 立一 我 国 20 年 3 01 月由全国人大通 过的《 立法法》 明确规定 : 对限 制 个 由公安机关承办案件 , 人民法院审理裁 决,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教育 , 四机 互相配合 、 互相制约的劳动教 人 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 人民检察院全面监督 , 关分工负责、 只能 律 来规定 。显然 , 作为行政 规章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 法》 规定“ 劳动 教 养” 这样一种限制人 身 自由的行政 处罚 , 也不符合 《 立法法 》 的规定 。 另, 国已经在 19 年签署了《 我 9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 以下 ( 简称 《 约》 , 《 约》 9 公 )该 公 第 条第一款规定 :除 非依 照法律所规定 的 “ 根据和程序 , 任何人不得被 剥夺自由。” 总之 , 无论是我国的《 立法法》 还是《 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约》 都不允许超越法律 限制公 民人 , 身 自由。 ( ) -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实际严厉程度不相适应 劳动教养作 为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其适用 的对 象 养工作体 制。而建 立这种新 的体制 , 只能有赖 于制定一部定性准确 , 条款齐全的法典来解决。 ( ) 一 明确劳动教养的法律 性质 笔者认 为 , 来的劳动教养法可将劳动教 养的性 质表述为 : 未 劳动 教养是 国家为 了预 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 维护社会 治安 , 对违 反治安管 理, 屡教不改 , 者实施 轻微 犯罪行为 , 或 不够刑罚 处罚 的人所采取 的 , 限制其一定期限人身自由 。 其进行矫治 、 对 教育 、 玫造的一种司法处分 或非刑罚方法。将 劳动 教养改 变成 为一种司法处分 , 由人民法院审理 裁决 , 既符合 我国现行 司法体制 , 也符合世界许 多国家刑事政策 的发 :ຫໍສະໝຸດ 璺 : 垒 璺堂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重构
当改造劳动教养制度 ,使其具有合 法性 。如有学者认 为 ,建立统一 的以消 除行 为人再度侵 害社会的危险性
为 目的的强制性社会预 防措施 的法 律体系和实践运作
二 、 重 构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必 须 考 虑 的 相 关
问题
( 一)与有关法律的衔接
管理体系 ,是从根本上 改革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 的现实 选择 ,从 而主张制定 《 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 。[ 4 ] 有 的人大代表针对 劳动教 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劳动教
民主与法治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
法》 中规定 犯罪行为有近 4 3 3 种 ,与 《 治安管理处罚 法》规定的 1 2 4 种行 为有较 大的差异 ,《 刑法》和 《 治
安 管理处 罚法 》在 违法 犯罪 行 为规定 是否 存 在 “ 空 档 ”是 劳动教养是 否有必要 存在 的法律基础 和依据 。 劳动教养制度无论废除与改革 ,都需要考虑刑罚和行 政处罚 的重新设计 问题 ,考 虑与相关 法律 ( 如刑 法 、 行政处罚法 、立 法法 ,甚至行政强制法 )之间 的衔接
三 、 重构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须 明确 的 几 个 基
本 问题
( 一)名称和性质
种 考量也 印证 了 “ 劳动教养 ”此类法 律措施 存在的必
要性 。
重构劳动教养制度 ,“ 劳动教养”这个名称将不能
再沿用 ,一方面 因为重构 的劳动教养制度将不再 以劳
( 二 )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
权 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由法院决定 。【 7 _
史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政治手段曾经对预 防犯罪 、维护
社会治安发挥到了重要作用 ;今天 ,在劳动教养制度违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进行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特殊惩罚形式,是既惩罚又教化的劳动制度。
下面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惩罚犯罪行为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稳定的行为人来说,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打击手段。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在惩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相对于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的惩罚形式更为温和,同时也更具人道关怀。
没有枷锁、没有监狱,罪犯只需要到特定的场所接受一段时间的劳动改造,通过体力劳动和劳动技能培训,以达到惩罚的效果。
相比传统的刑罚,劳动教养制度更能够保护罪犯的尊严和人权。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在教育改造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罪犯在劳动教养制度下不仅仅是接受惩罚,更是得到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通过劳动,罪犯能够学习到一技之长,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增强自我价值感和社会归属感。
此外,罪犯还有机会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修养,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有望改过自新。
通过罪犯的劳动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制度为他们提供了重返社会的机会。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对于刑罚执行机构的要求较高。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有足够的场所和资源,以及合适的管理人员,确保罪犯能够接受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建立良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最后,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增加公众对其的认可和支持。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完善:首先,在惩罚方面,应该确保劳动教养的长短和劳动方式的合理性,不给罪犯造成过度的伤害和苦难。
其次,应该注重罪犯个体差异的教育改造,对于不同需求的罪犯,采取个别化的改造方式和手段。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依 法行使 司法权 的官 员 。联 合 国大 会 18 9 8年通 过 的《 护 保
收 稿 日期 :0 2 1 1 2 1—0 — 1
作者简介 : 肖宝兴 , , 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 生( 北京 10 8 ) 008 。
作为 国际人权规 范体系的宪章性文件 ,世界人权宣 言》 《
明确指出 , 国家 为 了维 护 国 内秩 序或 为 了保 护其 他 人 的人
权 , 以 对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者 的 自 由进 行 一 定 的 限 制 , 种 限 可 这
制应 当符合法律 的要求 , 尤其要符合 各 国国内法所规 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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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 学刊 2 1 02年第 2期 制止的强制劳动。《 民权利 和政治权 利 国际公 约》 八条 公 第 障人权 的价值 目标 。 劳动教养适用范 围的最小化 , 是指劳动教养 对象范 围的
明确规定 : 任何人 不应被 要求从 事强 迫或强 制劳 动 ; 对于被
国家剥夺 自由的人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拘禁 者 , 只有经过 了合
设定应 当与刑罚一样 保持 谦抑性 与合 法性 , 当慎用 、 应 少用 劳动教养 , 不得随意扩大其 适用 范 围。应严 格遵 守我 国《 立
我 国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特殊历 史背景下 , 这一 制度产 生伊始就存在 着很多 问题 , 随着实 践 的发 展 , 这些 问题 不但
没 有 解 决 , 而 有 扩 大 的趋 势 。作 为 一 项 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 反
所 有遭 受任何形 式拘 留或监禁 的人的原则》 对受拘 留或监禁
招警考试《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模拟试卷
2012年招警考试《监狱·劳教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模拟试卷(4) 总分:100分及格:60分考试时间:120分一、判断题(共20题。
要求判断所给的命题正确与否,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劳动教养机关对不符合劳动教育收容条件的人,不应收容劳动教养。
()(2)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批准,可以披露未成年犯的隐私。
()(3)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指实施了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依照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应当被劳动教养的人。
()(4)监狱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这两项基本职能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两项任务能否很好地完成直接体现着监狱工作的成效。
()(5)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加强“四自”修养,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勉。
()(6)劳动教养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很高的理论价值。
()(7)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或妨碍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正当行使职权或进行执法活动。
()(8)监狱人民警察韩某因工作不负责任,2003年被辞退,根据相关规定,他不得再被录用为人民警察。
()(9)劳动所评估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效果,依据的是其所内表现。
()(10)依据心理学理论和治疗实施要点,心理治疗可分为分析型心理治疗、认知型心理治疗、支持型心理治疗、行为型心理治疗、人际关系型心理治疗等诸多种类。
()(11)当罪犯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3年的,要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12)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大(中)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实行岗位责任制,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直接管理。
()(13)封建制国家的监狱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封建主阶级用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14)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
()(15)对罪犯的惩罚措施只有在罪犯被依法剥夺自由,实行严格的监禁管理条件下才能具体运用。
()(16)劳动教养自创立之日起,就始终如一地将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参加生产劳动作为劳动教养的基本形式,并提出在管理教育方面采用政治教育的方式。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是指以劳动方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的制度。
我国
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旨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提倡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养成,培养劳动技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分为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两类。
劳动教养主要是通过劳动来改造
矫正违法犯罪人员,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培养劳动技能。
劳动教养所在进行政治、法律、职业、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帮助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
收容教养则是对危害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人员进行管理和单独关押,以保
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收容教养所可以对违法人员进行限制和约束,同时也进行必要的
教育和改造,帮助其认识错误。
然而,过去几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的争议。
一些问题包括劳动教养是否
符合人权标准、是否存在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是否影响到个人自由等。
因此,我国
政府也在不断审慎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
据报道,我国已于2013年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刑事处罚方式之一的劳动教养已经废止。
替代的执行方式包括社区矫正、收容教
育等。
今天,我国更加注重依法审判和改造犯罪分子,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和个人尊严。
劳动
教养制度的发展也应当在保障人权、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下进行改进,从而更
好地促进犯罪人员的社会融入和重回社会。
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指国家为了治安管理,对一些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管理和教育,采取强制劳动、娱乐、文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的制度。
该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它面临着诸多的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现状、问题和改革进行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清朝的醇政时期,当时有关部门依据旧式刑法,对流浪汉、乞丐、妓女等社会最底层的人进行强制劳动,以维护治安。
此后,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成为治理社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教养制度也得到了沿用和发展。
1957年,《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条例》颁布,规定了劳动教养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时限等。
此后,中国多次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完善了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进行优待也逐渐成为了刑罚制度的一部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截至2013年,中国仍然保留了劳动教养制度。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害性,对轻微违法或者治安问题进行劳动教养,并且可以将劳动教养作为刑罚的替代方式。
在劳动教养期间,罪犯必须按时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接受志愿教育、文化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但是它也面临着许多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罪犯在劳动教养期间遭到了虐待和不公正对待。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会导致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处在治安管理范围内的罪犯和轻微违法现行行为的判定,目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了大量的误判和误关。
2. 社会监管不足。
劳动教养制度需要社会监管,但是由于社区、单位和监狱等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劳动教养的监管不足,罪犯也有可能在劳动教养期间逃跑或者搞破坏。
3. 人权保障不够。
劳动教养制度有时候没有正确处理人权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得其侵犯了罪犯的人权,增加了罪犯的痛苦和不满意。
我国劳动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程序 上 存 在 的 问 题
( ) 批 程 序存 在 缺 陷 。根 据 《 动 教 养 试 行 办 法 》 三章 第 一 审 劳 第 十 一 条 规定 : 要 实 行 劳 动教 养 的人 , 由省 、 需 均 自治 区 、 辖 市 和 大 直 中城 市 的劳 动 教养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决 定 。也 就是 说 劳 动 教 养 的 审 查 权 在 于 劳 动教 养 管 理 委 员 会 。而 现 实 情 况 是 , 动 教 育 管 理 委 劳 员 会 多 为公 安局 下 属 部 门 , 挂 靠 于公 安 局 。基 于 这 种 依 靠 关 系 , 或 劳 动 教 育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审 批 决 定 多 会 受 到 公 安 局 的影 响 , 真 正 既 作 出劳 动教 养 审批 的实 际 上 还 是 公 安 局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 审 批 缺 陷 为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了 便 利 , 这 种将 剥 夺 他 人 人 身 自 由的 权 力 挪 但 为 已用 的做 法 对 于被 剥 夺 自 由之 人 来 说 是 十 分 之 不 公 平 的 , 违 也 背 了法 律 正 义 的本 质 。 ( ) 法救 济 途 径上 的 缺 陷 。劳 动 教 养 是 公 安 机关 单 方 面 的 二 司 决 定 , 劳 动 教 养 的 人 在 劳 动 教 养 的 决 定 过 程 中是 一 个 消 极 的 客 被 体 , 享 有 任何 诉 讼 权 利 , 有 辩 护 权 也 没 有 上 诉 权 , 就 很 难 保 不 没 这 证 劳动 教 养 实 体 处 理 的合 法性 和公 正 性 。根 据 现 行 的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 劳 动教 养 人 员 可 以 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被 但是 行政 诉 讼 的 提 起 并 不 影 响 劳 动 教养 决 定 的执 行 。 因 此 , 种 司 法 救 济 模 式 带 有 这
整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
整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和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劳动教养制度方面,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法治理念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二是加强保障劳动教养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三是加强劳动教养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四是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执行制度的衔接。
首先,用法治理念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前科人员的社会矫正手段,必须严格依法操作,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制度设计上,应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充分保障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监督和问责机制的建设,确保劳动教养过程中的公正审批和监督。
另外,建立健全劳动教养审查机制,防止滥用和不当批准。
其次,加强保障劳动教养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
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是改造和教育被处罚人员,不能侵害他们的基本权益。
因此,要建立健全有关劳动教养人员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其合法权益,确保其生活基本权益、人身安全权益和劳动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要建立起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权力行使、管理和监督的制度,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加强劳动教养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提高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确保劳动教养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环节。
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法治教育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法治观念宣传,使其能够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和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是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通过用法治理念重构劳动教养制度、加强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益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劳动教养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以及推进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执行制度的衔接,可以有效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摘要:劳动教养是公安机关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具有违法或者其他情节的人采取强制劳动的行政处罚措施。
我们认为,该劳动教养制度是特定的时期和场合下国家建立的一项行政制度,在现今的体制内,有悖中国国情的发展,应予以改革,同时,国家应统一劳动教养和刑罚制度,完善国家刑罚体系,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进步。
关键词:劳动教养、改革、完善一、劳动教养立法本意和现行劳动教养政策的背离国务院1957年8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1月21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章依据,从立法本意上看,现行的劳动教养对象已经和立法设置的劳动教养对象相背离。
从劳动教养的劳动场所和目的设置看,现行的劳动教养更接近于劳动改造,而不是统一的劳动教育。
1、劳动对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劳动教养对象为:(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
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摘要】这篇文章从入手,首先介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然后分析了其特点和作用。
接着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改革的必要性。
最后列举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措施。
在总结了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的意义。
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全面介绍和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制度的背景和作用,同时也能够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紧迫性。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对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劳动教养制度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改革, 历史沿革, 特点, 作用, 问题, 必要性, 措施, 意义1. 引言1.1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概述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措施,同时也是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手段。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关系到罪犯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教养制度也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的趋势。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不仅要关注个体的权益和需求,更要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取得积极的效果,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 正文2.1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的劳作罚,即让罪犯进行劳动来惩罚其犯罪行为。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劳动教养制度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宋代就曾有过“劳教”制度,明清时期更是细化为“苦役”、“苦工”等不同形式的劳役制度。
而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兴起,劳动教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20世纪初,中国开始出现现代化的劳教制度,主要是在一些特殊时期和特殊情况下实行,比如抗战时期的“劳动教化”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理念,逐步建立了现代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自1957年开始实施的一种行政拘留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劳动教养,使违法犯罪人员进一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且通过劳动教养产生经济价值,同时保护社会治安。
然而,在这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制度的滥用、人权的被侵犯等等。
因此,我们需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首先,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加强制度的透明度。
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和权益需要进行保障,他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也需要知道违反规定的后果。
此外,劳动教养机关也需要公开受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使权利的行使和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和透明。
其次,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需要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劳动教养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劳动来整治罪犯,同时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
需要保证劳动教养的持续性,以保证劳动教养的经济价值。
劳动教养过程中应该建立针对个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得具有市场需求的技能。
同时,应建立受劳动教养人员用工的专门机构,为受劳动教养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这样,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以在劳动教养期结束后,有机会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和经济自立。
最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需要注重人道主义。
目前,大部分劳动教养机构的管理水平较低,劳动教养人员在个人卫生、食品质量、睡眠环境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遭受着重大困难。
应当根据受劳动教养人员的具体情况改善各方面的福利待遇,人道对待,保障受劳动教养者的基本权益,既做好监管的工作,也保护受监管人员的人权。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旨在加强制度的透明化,完善可持续性经济模式以及注重人道主义,使这个制度更加符合现代法制的要求,更加公正合理,并实现它的内在价值。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
浅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途径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制度,在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违法犯罪分子,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但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形的变化,人权保障和科学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而备受质疑。
因此,作为对这种社会发展与变革的积极回应,劳动教养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罚治安处罚改革中图分类号:df88 文献标识码:a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教问题的决定。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早在1957年就已经出现,当时是刚解放以后的镇压反革命,对不能够判刑的法律分子放到社会里去又没有工作,这么些人就把它集中起来劳动教养,一是管制住这些人,二是安排就业。
这个制度一直坚持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恢复劳动教养制度,取消安排就业制度,故只剩下一个管制功能。
研究劳动教养的历史与现实,我们就会发现其作为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的特殊手段的重要作用,这种以行政强制力为表现形式的控制手段,通过对符合收容条件的违法行为人收容教养的方式,对社会治安领域内的几类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的法律干预和特殊预防。
目前,劳动教养的行为类型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秩序,这类危害性行为的后果虽未达到必须予以刑事处罚的程度,但是因为此类行为的数量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对社会秩序已经构成现实的危害和潜在的威胁。
而且行为人恶习难改,屡教屡犯。
假如用犯罪化的办法势必会扩大刑罚的范围,增加刑罚成本,而采取非犯罪化手段又会放任自流,甚至会导致该行为愈演愈烈。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
浅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教育与挽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逐渐浮出台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索其改革的有效、正确途径,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薄见解。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与改革1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劳动教养创建于1955年8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旨在把不务正业、违反法纪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改造,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治安领域实际,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法律对劳动教养对象作了扩大,而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作了补充。
劳动教养经历了50多年,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而劳动教养的宗旨,也从最初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转变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2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弊端2.1 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冲突导致其陷入于法无据的局面我国现行劳动教养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
意味着我国公民人身非经法定的程序和依据不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改造的行政处罚,其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法律效力等级更低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没有一部可依据的法律,这导致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的法的依据与国家基本大法和比之更高法律效力层次的法律相冲突,显然不符合《宪法》和我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护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指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使其在改正错误、重塑人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再次作出贡献的一项制度。
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监禁刑罚,它在我国已经有一定的历史和实践基础。
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首先是基于对劳动教育效果的肯定。
劳动教育被认为是一种相对温和的刑罚形式,通过让犯罪分子从事劳动活动,使其感受到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和职业技能,有助于改变原有的犯罪行为。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也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的价值和人生目标。
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均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服刑制度。
例如,根据我国《劳动教养条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分子可以被判劳动教养,并按照制定的劳动教养计划进行劳动活动和法律教育,同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权益。
此外,劳动教养人员也有权提出申诉和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然而,尽管劳动教养制度有其积极作用和合法性,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不同于传统的监狱刑罚,可能存在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教养的效果往往难以直接量化和评估,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
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提高其教育和改造效果,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刑罚形式,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仍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权益和社会的关切,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不断加强对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只有这样,劳动教养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作出更多的贡献。
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 决定》 《 和 补充规定》 的全面修 改和补充 , 因此 , 事实上《 试行 办法》 就 成为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 依据 。 我 国《 立法法》 明确规定: 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只 能 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 显然,试 行办法》 《 等 不符合该要求。 因此劳动教养现在事 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 的状态。 3 与我 国参加的国际人权 公约相冲突 . 我 国已签署 《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现行劳动教养与这 , 项公约有很大冲突, 别是在限制人身 自由方面 。《 民权利与政治 特 公
门 规章 。虽 然 《 试行 办 法》 1条 的规 定 表 明 它 是 根据 前述 《 第 决定 》 和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 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 能力的人实行强制 性教育 改革的处 罚措施。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 的 制裁违法犯罪的手 段之一 。5 O多年来 , 它教育和矫治了一大批轻微
性, 多具体规定相互之间又未能实现系统协调, 许 这必然会影响到劳 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的顺利运 作, 偏离其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 , 这些问 题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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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 国 蓿动教 养 刳 良 的忍 考
摘 要 劳动教 养 是我 国特有 的一 项法律 制度 , 已经走 过 了 5 0多年 的历程 , 国的 法制化建 设做 出了重要 的贡 献 , 为我 发挥
违法犯罪人员, 在维护社会治安, 预防和减少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 《 充规定》 补 而制定的, 但纵观其 内容 , 我们不难发现, 它实际上是对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第 1 期
湖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 u z h o u Te a c h e r s Co l l e g e
Vo I . 3 5 No . 2
AD r ., 2 01 3
2 0 1 3年 4月
我 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其 完善措施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1 7 3 4 ( 2 0 1 3 ) 0 2— 0 0 8 0— 0 3
一
、
我 国 劳动教 养 制度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劳 动教 养制 度与 现行 法律 制度 的冲 突
劳 动教 养制 度从其 产 生至今 的半 个世 纪 以来 , 不 可否认 的是在维 护社 会治 安和 稳定 , 教育并 且 挽救轻 微 犯罪 人员 , 预 防和减 少违 法犯 罪等 方面产 生 过积极 的作 用 。但 是 , 我们 不能仅 仅看 到劳 动教 养制 度 的积 极 作用 , 更加 要认 识 到这种 制度本 身 所存在 的不正 当性 , 我们 应 该看 到 , 劳 动教 养 在 几个 方 面 与我 国现行 法制运 行 的重要 价值 以及 国际立法 领域方 面 的法律 相违 背 。
张 茜 茜
( 安 徽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安徽 芜 湖 2 4 1 0 0 0 )
摘 要 : 随着我国政治 、 经济 、 法 律、 文化等多方面 的发展 , 劳 பைடு நூலகம் 教 养 制 度 在 其 具 体 适 用 中不 断 地 暴 露 出 诸 多
弊端 , 与 我 国 现行 的 法 律体 制 不 相适 应 , 对 我 国劳 动 教 养 制 度 的改 革 显 得 更 加 紧 迫 。文 章 从 建 立 健 全 劳 动 教 养 法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
在古代社会,劳动教养被广泛应用于惩罚罪犯、改造犯人和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劳动教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介绍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和发展。
中国劳动教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社会。
在这个阶段,劳动教养主要是一种惩罚手段,用于处罚罪犯和纠正他们的错误行为。
封建统治者通常会将犯人分配到城市修筑工程、水利工程和农田建设等劳动项目中进行劳动,以期通过体力劳动来惩罚犯人并改造他们。
到了近代,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和政府的力量增强,劳动教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清朝时期,劳动教养变得更加系统化和正规化。
清朝政府根据治安维稳的需要,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劳动教养制度,将罪犯分配到农场、工厂和矿山等地进行劳动。
同时,清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
到了20世纪初,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加快,劳动教养制度也随之发展。
在这个时期,劳动教养逐渐被用于政治运动和社会调整。
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利用劳动教养制度对反动分子进行镇压和改造。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不仅具有惩罚性质,更加注重对思想的改造和意识形态的统一在开放后的中国,劳动教养逐渐转变为修复和教育的手段。
劳动教养制度从传统的集中式模式转向分散式模式,犯人可以在社区或监狱中进行劳动,而不再需要长期集中在工厂或农场等地。
同时,为了提高劳动教养的效果,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帮助罪犯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时至今日,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善的系统。
劳动教养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也逐渐上升,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改造手段。
然而,劳动教养仍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侵犯了个人自由和人权,主张废除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劳动教养是必要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罪犯。
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地位、作用及完善
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地位、作用及完善
罗炳聪;毛忠绪;张荣
【期刊名称】《潍坊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9)005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续50余年来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提出了构想.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罗炳聪;毛忠绪;张荣
【作者单位】潍坊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山东,潍坊,261011;潍坊市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山东,潍坊,261011;潍坊市公安局,山东,潍坊,261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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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2007第20卷第4期重庆教育学院学报Vol.20No.42007年7月JournalofChongqingCollegeofEducation收稿日期:2007-03-08作者简介:张友连(1974-),男,江苏徐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关于劳动教养的存废之争一直没有停止过。
特别是随着我国“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理论的提出之后,这一争论有进一步高涨的趋势。
劳动教养存置论的主要理由有:劳动教养曾起到了重要作用,教育挽救了300多万违法犯罪人员;中国对犯罪的界定比国外的界定要狭窄得多,如果废除劳动教养,必然使许多危害社会的行为无法受到处理,在治安处罚和刑罚之间出现一段空白地带。
[1](p204)主张废除劳动教养的依据主要有:其一,我国的劳动教养于法无据、甚至涉嫌违法。
[2](p81)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而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上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从性质上看,前两者可以称作行政法规,而后者只能算一个部门规章而已,这样劳动教养已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
其二,劳动教养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大随意性和混乱性,不利于贯彻法治和保障人权。
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事实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在劳动教养的决定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在某种意义上使得劳动教养成为公安机关可以“任意”使用的武器,甚至出现了对一些够不上治安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了劳动教养的怪现象。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的存废之争,其根源在于对劳动教养的性质认识上的分歧。
存置论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定位是准确的,只需对其不足之处加以完善;而废除论则认为,将劳动教养定性为行政处罚是不恰当的,作为一种可以剥夺人身自由一至四年的处罚,应将其归入刑罚范畴。
因而透过争论的表面现象,我们就会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涉及劳动教养性质的问题。
一、关于劳动教养性质的争论及其评述关于我国劳动教养的性质在刑法学界众说纷纭,影响较大的有“教育挽救措施说”、“行政处罚措施说”、“行政强制措施说”、“保安行政处罚措施说”、“变相刑事处罚说”等观点。
[2](p42-43)一些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
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劳动教养法律性质的模糊,是受一些积习已久的不规范的做法的影响,比如劳教场所的环境、设施以及劳教人员的活动规则、待遇体现不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原旨,而几近罪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
这些做法使人们习惯于把劳教与劳改混为一谈,普通老百姓视劳教与劳改一样,都是“坐牢”。
即使是国家机关,有时也将两者相提并论,统称“两劳人员”。
持行政处罚观点的学者认为,实践做法的偏差并不能作为我们对劳动教养性质认识改变的理由,在此问题上恰恰需要我们正本清源,回归劳动教养的本来属性,改革实践中的不恰当的做法。
比如改革现有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拥有基本设施、专职人员和实质权力的法定审批机构;借鉴国外司法审查的理念,要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报请同级人民法院书面审查后方可生效;规定合理的救济机制等等。
针对这种观点,许论劳动教养的性质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张友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4)摘要:随着“以人为本”的法制建设理论的提出,劳动教养的存废重新成为法学研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性质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劳动教养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正确认识劳动教养的性质,有助于这一制度的完善及发展。
关键词:劳动教养;刑罚;行政处罚;完善中图分类号:D91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90(2007)04-0037-0437・・多学者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有学者指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长达几年的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的严厉处罚,不通过正当司法程序是绝无仅有的”。
[3](p85)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侵犯。
还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刑事法治的一个“黑洞”。
这个“黑洞”的存在足以使我们整个刑事法治的效用化为乌有,劳动教养的存在,使得我们刑事法治中的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成为一种虚伪,价值大为降低。
[4](p35)美国著名学者韦德也指出:“没有司法权就不能处人以监禁,正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区别于被我们斥之为极权法律制度的显著标志。
对于我们来说,剥夺自由作为制止反社会行为手段是刑法的特征”。
[5](p7)从实际效果出发,有些学者认为,在我国,劳动教养实质上就是一种刑罚,解决劳动教养问题的出路,在于使其刑法化,即纳入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的轨道。
[6](p32)因为,其一,在实践中劳动教养和刑罚适用对象易于混淆。
劳动教养人员大多是我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而其中“情节显著轻微”是个模糊的概念,对于多数罪名而言缺乏具体量化指标,认定十分困难,因而对同一性质案件时而按劳教处理,时而定罪判刑,或者甲地作劳教处理,乙地定罪判刑的现象时有出现,况且有地方的公安机关习惯将刑事疑案转为劳动教养,更加模糊了两者之间的界限。
其二,从劳教人员所受的惩罚量来看,劳教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由于长期以来,劳教管理体制依附于劳改,一些单位习惯于沿用管理犯人的办法来管理劳教人员,在公众心目中,劳教的形象就是“二劳改”,另外在劳教期限内具体时间的长短由劳教单位掌握,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易造成“劳改有期、劳教无期”的结果。
其三,劳动教养和刑罚在目的上是统一的,都是预防犯罪,因而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
具体的做法是扩大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废除第13条中的规定,[7](p21)将劳动教养纳入刑罚的轨道,克服目前刑罚处罚与劳动教养之间的不协调。
反对刑罚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与刑罚在很多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其法律依据、适用对象、种类和期限等。
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存在违反治安法规、屡教不改的对象,他们的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并不严重,但通过其行为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习较深,对于这些人,由于够不上刑法上的犯罪无法给予刑事处罚,而一般的治安处罚又无关痛痒。
如果将这部分人作为罪犯处理则显责之过重,如果将对这部分人不作任何处理则不仅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压力,而且也不利于防止这些人走向犯罪。
因而客观上需要一种注重对行为人人格进行矫治的类似劳动教养的这样一种措施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行为人犯罪的目的。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一种刑罚,因为从劳动教养的结果上来看它几近于刑罚,但从其过程、主体上看它又是一种行政处罚,它兼有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特征,却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两者之一。
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看到了劳动教养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内在区别,但其不足之处在于这种观点貌似科学,不偏不倚,却无助于我们解决问题,它没有最终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而任何一种制度都应该有自己性质上的定位,这个问题不能回避。
二、劳动教养性质的认定综合上述论述,结合国际上此类事件处理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将我国的劳动教养的性质定位于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比较合适。
在对此做出论证之前,需首先了解一下保安处分的有关内容。
陈兴良教授认为,保安处分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处分措施,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8](p716)黄河博士认为,保安处分是单纯的保卫社会、预防犯罪为目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具有特殊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刑罚或补充刑罚的治疗、矫正或隔离措施。
[2](p45)从这两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保安处分的两个特征:一是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二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一种处分措施。
在实践中,保安处分既是一种刑法思想和刑法理论,又是一种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
作为一种思想和理论,它是近代刑法思想发展演变的直接成果之一。
由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所组成的新派刑法学,为保安处分的奠基和发展作出了历史贡献。
克莱因、李斯特、菲利等人是保安处分理论的创始人和倡导者,他们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卫社会安全,而不是体现抽象的公平和正义;在犯罪的原因上,他们认为,犯罪是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纯的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在刑罚本质上,他们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善而不是进行威慑和报应;在犯罪的对策上,应当采用多种制裁手段,不能把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的唯一方法。
[9](p42-47)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安处分是以行为人的反复实施犯罪的危险性为基础,对其所实施的以特别预防为目的的国家处分。
狭义上的保安处分是刑法所规38・・定的,在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并且仍有将来再犯的可能性时,针对其危险性所采取的特别预防措施。
[16](p147)广义的保安处分有两个特色:一是不以犯罪行为有无为处分的条件,对于有犯罪之虞的人,亦可施以保安处分;二是保安处分不一定由法院宣告,亦可以由行政机关宣告。
狭义的保安处分只限于以犯罪行为为原因、以防止特定人的危险性为目的,由法院宣告,以剥夺特定人自由为内容的处分。
根据现有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和实际做法,笔者认为,将我国的劳动教养的性质定位于刑法意义上的狭义保安处分是恰当的。
其理由如下:其一,从劳动教养的宗旨和任务上看。
最初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20世纪80年代初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之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用之材。
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11](p278)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与国外的保安处分通过隔离和矫治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再犯”的目的是一致的。
其二,从劳动教养的对象来分析。
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收容下列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卖淫、嫖娼及吸毒人员符合条件的,实行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