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控制养殖业污染的措施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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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养殖业污染及防治措施

1.1 美国

1.1.1 点源性污染

为了防治养殖业造成的污染问题,1977年的清洁水法明确规定了点源污染的具体要求,将密集设施(工厂化)养殖业和城市集雨排放下水道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NEPA建立一个程序用于计划编制提出较好的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计划。养殖场的建设必须报批,进行环境评价,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的要求。规定的点源污染养殖业的具体标准如下。

畜禽养殖业:没有植被的密集的设备养殖,动物被圈养45d或一年以上,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的要求(除非25年一遇、24h连续强降雨)。以下三种饲养规模都是点源污染。

(1)存栏1000个动物单位以上,除非强降雨养殖场不能直接排放污染物。

(2)存栏300个动物单位以上,除非强降雨养殖场不能通过人工的管道直接排放污染物或往河流放污染物,通过现场考察,EPA的地方管理人员或有关项目的主任有权力决定任何规模的养殖场是否是点源污染。

(3)存栏300个(或以下)动物单位,通过人工的管道直接排放污染物和往河流排放污染物。通过现场考察,EPA的地方管理人员或有关项目的主任有权力决定任何规模的养殖场是否是点源污染。

动物单位的计算方法:达到屠宰标准和育肥的牛为1个动物单位,成熟奶牛为1.4个动物单位,超过55磅的猪为0.4个动物单位,绵羊和山羊为0.11个动物单位,马为2个动物单位,蛋鸡和肉鸡为0.01个动物单位,使用水冲粪便系统的蛋鸡和肉鸡为0.0333个动物单位,火鸡为0.0182个动物单位,鸭为0.02个动物单位。各州的标准严于上述标准。

密集动物水产养殖:标准对冷水和热带水产养殖进行了分类规定,以下范畴水产动物的养殖被定为点源性污染(必须符合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要求)。

(1)塘、水沟中,冷水鱼种或其他冷水水产,每年至少30d排放,年生产2万磅以上的水产,最高月投铒量5000磅以上。

(2)在塘、水沟中,热带鱼或其他热带水产,每年至少30天排放。封闭的池塘(除非降雨造成流溢),年生产不足10万磅的水产动物养殖设备不属于点源性污染。

(3)由认可的权威人士根据具体案例决定养殖场(设备)对水污染的严重程度。

1.1.2 非点源污染

由于点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零排放。水质污染主要来自非点源污染,占调查河流和湖泊污染的70%。1987年修改的水法,增加了第319章,对非点源性污染进行了规定,制定非点源污染防治规划。该计划要求各州对非点源性污染造成的水体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准备或向EPA提供评价报告,联邦根据各州的评价报告,制定出水质管理计划,要求各州提供发明良好的管理减少污染的计划方案以便消除污染。法律规定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完成这些计划费用的60%,除联邦的资助外,州也通过设立清洁河流项目专项经费支持一些控制非点源性污染的试验项目,最后地方政府和河流管理当局利用联邦和地方的资金采用适合自己的非点源性污染的防治计划。

1.2 欧盟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养殖业和种植业结合性的农场减少了三分之一,农场总数减少了25%以上。1995年,在欧盟15国,2100万个从事畜牧业专业化的农场仅占农场总数的28%,这些专业化农场所使用的农业用地同期也减少(仅减少6%),造成农场应用的粪便超过了土壤的吸纳能力,长期以来对环境造成影响。此外,由于动物性传染病的危害、配额制(主要是牛奶)的引入,20世纪90年代,欧盟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根据农场的耕作面积安装粪便处理设备,通过减少载畜量,选择适当的作物品种,减少无机肥料的使用,合理施肥等良好的农业实践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由于欧盟的养殖业主要是农牧结合型,工厂化程度不高,通过执行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粪便还田标准和动物福利政策(规定圈养畜禽的密度),降低了养殖规模(单位农场的存栏数),使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土壤的吸纳能力,不形成污染物的排放。所以,关于欧盟的养殖业污染一般不涉及点源污染,如果造成污染应理解为非点源污染。

不同类型的农场对环境的影响不一样,例如以猪为主农场,表现为水体中氮磷增加的富营养化,而羊放牧表现为土壤的退化。荷兰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实际上大多数农场都超过该指标,立法10年来,农场数增加,规模缩小。

2、国内养殖业污染现状

2.1 养殖场(点源)主要规定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养殖场的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规定,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口应设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Ⅱ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养殖场管理规范,对养殖场的建场,废弃物堆放、处理和排放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据浙江省报道,全省只有2%的养殖场建有污水和废弃物处理设备,大多数养殖场的废弃物都随意排放,严重污染水体和周围环境。养殖业必须尽快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措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2 非点源污染

虽然没有对养殖场以外的非点源污染提出明确规定,但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农业部、科技部和部分省(市)都开展了相关科学研究,建立控制示范区,制定地区或流域防治规划,推广成熟、可行的技术。为保护湖库及其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遏制湖库富营养化发展,指导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并提供技术支持,为湖库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计划,以及国家关于湖库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3、建议

3.1 有关法律和标准的完善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养殖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治规划,但养殖场污染(点源污染)的定义不明确,点源性和非点源性污染混淆,不利于有关政策、防治规划的制定,并造成管理混乱。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建立相关的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养殖场是—个明确的污染源,是养殖业的点源污染,但定义有待完善。《管理办法》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养殖场只是对养殖规模的规定,二者的规模(猪)相差6倍(前者是2001年颁布,而后者是2004年颁布的),应该统一。《排放标准》中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是养殖场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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