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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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商秩字[2009]1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务领域市场监管,搭建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社会公众服务的平台,我部已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定,将12312电话号码使用主体由原全国整规办变更为商务部,作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和咨询的公益服务电话,接收商务领域有关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提供商务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事宜的咨询服务。为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启用12312电话号码的商务主管部门,要持《关于同意将12312调整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公益电话的复函》(工信部电管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复函》,见附件

1),到当地通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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