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的通知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商秩字[2009]1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务领域市场监管,搭建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社会公众服务的平台,我部已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定,将12312电话号码使用主体由原全国整规办变更为商务部,作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和咨询的公益服务电话,接收商务领域有关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提供商务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事宜的咨询服务。为做好12312电话号码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启用12312电话号码的商务主管部门,要持《关于同意将12312调整为商务领域举报投诉公益电话的复函》(工信部电管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复函》,见附件
1),到当地通信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