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银登字〔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2020〕19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要求,银登中心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经报银保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黄炜************马郑斌************杨婉莹************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2020年10月15日附件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管理,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以下简称证券化登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和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息登记的行为,包括初始登记和存续期变更登记。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证券化登记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按照《通知》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证券化登记业务规则、数据标准及数据接口规范,组织开展证券化登记业务,履行日常统计报告和风险监测职责,保障系统稳定连续运行,为银保监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提供支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促进金融机构发挥信贷资源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移至特殊目的载体(SPV)并发行证券化产品的过程。

第三条银行应遵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原则,确保证券化产品具有正当的商业意义,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四条银行应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内部文件和管理制度,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合规、规范和透明。

同时,银行应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风险能够得到合理管理和控制。

第五条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在公司总体合规管理的框架下进行。

银行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定期向其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章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备工作第七条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策略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市场研究和调查,开展可行性分析,明确筹资期限、用途、利率或费用等重要方面的信息。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信贷资产池,选择合适的信贷资产,严格审查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持续性。

银行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池的分布管理策略,缩小信贷资产池的风险集中度。

第九条银行应当成立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其业务范围、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确保SPV资产独立于银行资产,并将信贷资产转移至SPV。

第十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结构,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指导报价、发行量、期限和流动性等重要事项,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选择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投资人专业背景调查,确保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特定资产转化为证券的金融业务。

它通过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打包成证券产品,以便投资者购买和交易。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第一步是确定资产池。

资产池可以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这些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如质量、稳定性和流动性等。

第二步是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

评估机构会对资产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风险。

定价是根据资产的特性、市场需求和预期收益等因素来确定的。

第三步是将资产打包成证券产品。

这一步骤通常由投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完成。

他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将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组合,并发行相应的证券产品。

第四步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

发行机构会将打包好的证券产品进行销售,吸引投资者购买。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对资产的投资和交易。

最后一步是对证券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行机构和投资者需要对证券产品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分散。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

然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市场流动性的变化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它通过将特定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

在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满足金融市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需求,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打包形成一揽子证券产品,再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行为。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和有效的开展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明确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升信息登记的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1.信息登记的主体《规则》明确了信息登记的主体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机构,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接受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或受让人的委托开展信息登记业务。

2.信息登记的要求《规则》对信息登记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建立健全信息登记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3.信息披露和公告《规则》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必须及时向公众披露证券化产品的基本信息、披露信息、风险提示等,并要求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4.信息登记的监督和管理《规则》对信息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等方面,要求信息登记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

三、实施和推进措施为了有效推进《规则》的实施1.加强市场宣传和培训,向市场参与主体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认知和理解。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指引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业务流程介绍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简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金融资产转换成为可流通的资本市场证券的过程。

具体指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流程概览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是:1、发起机构通过筛选符合标准的基础资产(大多是缺乏流动性,但有可预测现金流的贷款),打包成可供交易的资产池信托予信托公司;2、信托公司发行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资产支持证券为发起银行融资,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3、信托公司和发起机构委托证券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财务顾问等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提供相关服务;4、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服务机构(一般是发起银行)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回收,委托资金保管机构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收益。

三、资产池筛选原则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兼顾收益性、政策导向和可操作性,范围可以是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额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租赁资产、经重组不良资产等。

发起机构可以是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银发[2012]127号文,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

目前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汽车贷款、金融租赁资产可操作性较强,发行成功的案例较多。

四、交易参与方及职责发起机构:通过证券化方式出售信贷资产进行融资,通常也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受托设立特定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信托存续期管理、收益分配和到期清算。

信贷资产证券化 审核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 审核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审核流程2005年4月,资产证券化产品首次进入国内市场。

风雨数十载,在许多政策支持下资产证券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如今成为资本市场一颗耀眼的明星。

监管审批方面,为了加快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流程,继银监会、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后,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也取消了审批制,转而采取注册制。

具体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在银登中心备案,后续在人民银行注册才可以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在沪深交易所注册然后发行,发行完成之后,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才可以挂牌上市交易。

资产支持票据需要事先在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注册完成之后才可以进行发行、挂牌、上市。

这里面还有许多细节工作,对于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类中介机构而言,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流程了然于胸,才能满足监管要求,顺利发行产品。

01 信贷资产证券化审核流程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核已经取消了银保监会的备案工作,转而在银登中心进行信息登记,从而提高项目推进效率。

如果首次申报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注册额度,发行流程一般需要3-4个月。

对于已有人行注册额度的项目,发行流程一般在2个月内就可以完成。

信贷资产证券化审核流程主要分以下几步:1、发起机构准入发起机构需要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确认自己的准入资格:第一,机构要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第三,后续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的目标和发展战略等。

2、银保监会资格申请如果金融机构符合银保监会的准入规定,就需要向当地的银保监的监管部门申报,取得发行的资格。

申报发行资格,一般需要准备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申请的请示,另外还需要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内部相关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内部控制措施等。

当地银保监部门收到申请之后,会对机构的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和验收,包括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内部发展战略,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符合它的业务发展等等。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开展,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承担的角色包括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本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建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应纳入本行统一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相关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第二章业务发起机构第五条作为业务发起机构,本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按照监管规定做好基础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向次级证券投资者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时,应督促投资者按照相关约定做好重要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严格审查参与中介机构的资质,确保合作方具有优良的信誉和专业能力.(三)严格审查、筛选入池贷款,使入池贷款符合证券化标准.(四)严格审查资产证券化方案,使产品设计更为合理、完善。

(五)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六)在本行兼任贷款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加强证券化后信贷资产管理,确保被证券化的贷款服务和管理标准不低于本行其他未被证券化贷款。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一定收益的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这种证券化操作流程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下面将对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包括资产筛选和打包、发行计划、评级和定价、发行和交易等几个主要环节。

资产筛选和打包是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需要对资产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

在此基础上,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打包,形成资产池。

资产池的构建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发行和交易。

其次,发行计划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资产池形成后,需要制定详细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期限等内容。

发行计划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确保发行的证券能够顺利上市和交易。

接着,评级和定价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

在发行计划确定后,需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确定发行价格。

评级机构将对资产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证券的风险水平。

同时,定价工作也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确保发行价格合理。

最后,发行和交易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步。

在完成前期工作后,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正式发行,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认购和交易。

发行后,证券将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买卖,实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包括资产筛选和打包、发行计划、评级和定价、发行和交易等几个主要环节。

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确保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和交易。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产品备案登记”的规定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自2020年11月13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

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资格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

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

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

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操作,根据“贷款服务手册”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促进高效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行将设立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及审批决策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管理部、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管理部、财务部、评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分管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同时以上相关职责部门分别指定人员组成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指定工作小组总联络人。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

(一)牵头发起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构建基础资产池,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并发起采购申请,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与产品定价工作,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和发行申报,并协助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做好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负责就本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分支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银行的贷款资产打包成证券,然后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实现资产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

下面将从流程的角度详细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一、资产筛选与打包银行需要从其贷款组合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资产。

这些资产通常是各类个人贷款、商业贷款或抵押贷款。

银行会根据风险、收益等因素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贷款资产进行打包。

二、成立特殊目的实体(SPV)为了实现资产的转移,银行需要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目的是持有和管理证券化的资产。

银行将打包好的贷款资产转移给SPV,并将其纳入SPV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发行证券接下来,SPV会发行证券来融资。

证券的种类通常包括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

这些证券代表了SPV所持有的贷款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这些证券来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

四、评级和定价在发行证券之前,通常需要对证券进行评级和定价。

评级机构会对证券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给予相应的信用评级。

定价是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来确定证券的价格。

五、发行和交易一旦证券定价完成,SPV就会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或私下交易的方式购买这些证券。

发行完成后,证券开始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六、资金回流和风险分散通过发行证券,SPV获得了来自投资者的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

这样,银行可以将原本占用在贷款上的资金用于新的贷款发放,实现资金的回流。

同时,由于贷款资产被打包成证券并分散给多个投资者,银行的风险也得到了分散。

七、收益分配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取决于贷款资产的收益。

一般情况下,SPV会根据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比例,将贷款资产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证券获得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报。

八、风险管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一、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需要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决定要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地域、行业、贷款种类等。

这一阶段的关键在于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并对资产进行认真筛选和重组,选择出有稳定现金流和良好市场前景的资产。

二、资产重组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将选定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和安排。

这一阶段的目标是提高资产的质量和分散性,以便于在未来的证券化过程中获得更好的市场认可度和降低风险。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和信托机构,为后续的信用评级和发行交易做好准备。

三、信用评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投资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证券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因此,在发行证券前,需要选择合适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估,提升证券的信用级别和投资者信任度。

四、发行与交易
在获得信用评级后,就可以进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了。

在这一阶段,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证券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如公募或私募),并通过证券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同时,还需要建立
相应的交易市场,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和转让。

五、后期管理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管理,包括定期公布财务报表、监管机构监管、以及及时处理问题和纠纷等。

后期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证券的持续稳定运行和市场信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权益。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
1. 确定基础资产:某银行将其持有的一批小额贷款进行打包,作为基础资产。

2. 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银行设立SPV,以便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3. 信用增级:银行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

4. 发行证券:SPV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募集资金购买基础资产。

5. 偿付本息: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向证券投资者偿付本息。

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和流程可能会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调整。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你可以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金融顾问。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银行不流通但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存量信贷资产构造和转变成可销售和转让的金融证券的过程。

接下来请欣赏店铺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流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也出台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

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

2015年1月,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即获得开办资格的机构不再走原有单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流程,只需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虽然此次已有27家银行获得业务资格,但包括发行大户国开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均缺席。

此次27家获得资格的银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这27家银行全部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两类银行的银监会银行二部主导批复的。

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行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资格,将由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复发布。

按照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doc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doc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两篇第1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并利用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受托机构应当委托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和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受托人应当承担在信托财产范围内向投资机构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的受托人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信托合同及其他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受委托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委托职责。

发起人、贷款服务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又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六条受托人因其信托承诺而获得的信贷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人、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系指将本行作为发起行,将本行所拥有的存量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以及本行作为投资机构,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及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司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审批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严格职责分工,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稳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公开市场发行和非公开市场发行的业务种类。

主要职责包括:(一)牵头拟定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涉及的相关法律文本;对会计、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处理报告、税务意见、信用评级报告等予以确认。

(二)牵头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产品分层和评级、证券定价等;牵头负责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托管银行、律师、会计师、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初选,配合计划财务部完成相关中介机构的招标工作;牵头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监管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沟通协调、项目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拟定资产支持证券推介方案并完成发行,牵头组织开展后续产品管理工作,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经营并履行风险管控职责。

(三)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会议、收集并归档各类资料,及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材料等。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推动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x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x银行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最终以该信贷资产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其中信贷资产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证券化的法人客户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载体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等权益份额。

本办法所称贷款服务手册指贷款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为规范贷款服务管理而制订的业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本办法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涉及的机构如下:(一)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在本办法中特指x银行。

(二)受托机构:指负责管理特定目的受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具有特定目的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可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等。

(三)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或其他有贷款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担任。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发起机构自身,通常由提供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原管理分支行或指定分支行进行管理。

(四)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一般指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同一交易中,资金保管机构必须独立于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五)评级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并出具评级报告的机构。

(六)会计顾问:指接受受托机构(和/或发起机构)委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会计和税务咨询、审慎调查商定程序、出具意见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五年十一月七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第五条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操作,根据“贷款服务手册”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促进高效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行将设立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及审批决策职能。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管理部、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同业管理部、财务部、评审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分管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同时以上相关职责部门分别指定人员组成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项目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由资产负债管理部指定工作小组总联络人。

第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牵头部门。

(一)牵头发起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组织并协调相关部门构建基础资产池,负责组织中介机构选聘并发起采购申请,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与产品定价工作,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和发行申报,并协助受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做好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负责就本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分支行综合经营目标考核提出管理意见。

(一)组织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在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负责与受托机构签订贷款服务合同。

(三)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提。

(四)负责与行内有关部门和分支行、有关交易参与方和中介机构的全面沟通协调。

第六条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小微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等条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的需求发起部门,负责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书面需求,并在本行确定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后,作为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分支行完成资产征集和报送工作;负责就债权转让问题组织分支行开展客户沟通协调工作;配合制定《贷款服务手册》,牵头向受托机构报送《服务机构报告》及相关重大信息;组织对分支行客户经理贷款服务业务的培训和考核;配合牵头部门完成整个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总行金融同业管理部负责对债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负责按照监管要求及行内相关要求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被动投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面风险管理,负责识别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蕴含的风险,建立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的总政策及程序。

第九条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等基础资产归口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贷款服务手册》,根据《贷款服务合同》管理协调分支行对基础资产的服务工作;接受受托机构(信托公司)委托组织对逾期信贷资产的清收和违约信贷资产的处置,对资产池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及处理;组织提供《服务机构报告》中涉及贷后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会计核算规则,增设相应会计科目;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务处理;组织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全行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协助本行财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协助完成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评审部应参与基础资产池的构建。

第十二条会计结算部负责指导分支行进行柜台业务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组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改造和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总行企业文化与公共关系部负责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声誉风险纳入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中,并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总行办公室负责信贷证券化项目发行结束后有关文件的存档和保管。

第十七条总行内审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及支持。

第十九条各分支行负责根据总行确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标准提供基础资产、沟通客户关系、进行基础资产管理、完成相关账务核算及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时的贷款管理等。

第三章需求发起第二十条根据全行信贷总量及结构情况,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小微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等条线管理部门,以下称“需求发起部门”或“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发展需要,认真分析是否存在资产证券化需求并征求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意见后,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以书面形式提交“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说明”,经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发起工作。

需求发起部门提交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求说明应包括资产证券化的目的、规模、期限、拟证券化资产类型等信息。

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过程较为复杂,从需求提出到成功发行时间周期较长,各需求发起部门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业务需求。

第二十一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牵头对各期或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后提出立项申请并附上可行性分析报告。

可行性分析报告须包括如下内容:(一)定义、描述和操作流程。

(二)交易结构设计。

(三)基础资产池的统计分析。

(四)必要性分析。

(五)可行性分析。

(六)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分析。

(七)不确定性和风险分析。

第二十二条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后,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将立项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并视情形提交董事会审议,立项申请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中介机构选聘第二十三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统筹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小组其他部门成员应按照相关工作安排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就各期项目着手编制项目内部预算,预算应涉及项目收入和费用,经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按照相关采购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协调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中介机构及交易参与方的选聘工作。

中介机构及交易参与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评级机构、会计师等。

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对中介机构的选聘按如下方式中的一种执行:(一)由本行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聘。

(二)在本行选定受托机构后,由本行或主承销商与受托机构共同进行对中介机构的选聘。

(三)按监管要求需要由受托机构自行选聘的中介机构由受托机构直接选聘。

第五章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同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等部门根据拟证券化资产的类型和业务目的,提出具体的资产选择标准。

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分支行严格按照基础资产选择标准挑选拟进入资产池的信贷资产,汇总相关资产信息统一报送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协助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征集和资料报送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各自的资产进行初步遴选,提供合格的备选资产。

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资产报送情况及证券化产品设计需求,统筹考虑监管需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尽职调查关注要点,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筛选,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决定入池,并通知分支行该资产已作为待证券化的入池资产。

对于待证券化的入池资产,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需要,负责按照中介机构拟定的详细基础资产尽职调查清单,提出明确的尽职调查材料收集和报送要求。

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分支行严格按照报送要求报送拟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材料。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在尽调材料收集过程中应负责解答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的各种问题,协调解决尽职调查材料收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可能影响产品设计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行有义务配合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提交如下材料:(一)备选资产信息和问卷调查表。

(二)备选资产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凭证。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的相关资料文件。

(四)合同履行文件。

(五)工作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入池资产确定后,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义务保持报送基础资产的稳定,定期或不定期应按照资产负债管理部的要求确认基础资产的状态。

如报送的基础资产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通知相关情况。

第六章交易结构的确定第二十八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根据基础资产情况及尽职调查结构,统筹考虑市场状况、投资者需求及受托机构和主承销商意见,负责确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产品结构。

第二十九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资产池结构、信用情况、外部评级及现金流测算结果,确定是否需要信用增级以及使用何种信用增级方式。

第三十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池需进行外部独立评级。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协调评级工作的开展,与总行基础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信贷管理部及相关分支行保持密切沟通,提供外部评级所需的相关资料,共同做好与评级机构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根据评级结果确定产品具体的分层结构,交易结构及本行次级档证券持有比例上限,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七章发行申报第三十二条本行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准备法律文件,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定义表、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法律顾问合同、会计顾问合同(业务约定书)、发行说明书、主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资产负债管理部组织工作小组成员、中介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方准备以下备案申请材料:报银监会材料(本行作为发起人与受托机构联合申报):1、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2、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业务计划书;5、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主承销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6、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税务意见书及商定程序报告;8、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9、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10、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操作规程、会计处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贷款服务手册;11、发起机构证券化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12、受托机构对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其他有关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13、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间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法说明;1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