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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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船舶代理
舶代理是指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或货主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输与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法人或公民。
船舶代理概述
国际运输船舶在世界各港口间进行客货运输过程当中,当船舶停靠于船舶所有人功船舶经营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是无法直接管理与这些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的。对此,只有两种可能的解决办法:
其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
其二是委托当地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的一切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这些业务。
事实上,无论一个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资金有多么雄厚,他也不可能为自己所拥有的船舶的可能停靠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委托代理人代办业务的方法是普遍采用的、更为经济和实效的办法。
设在各个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对本港的当地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都相当熟悉,在长期从事代理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往往能比船长更加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的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当前,各国的船公司在绝大多数港口都彩采用这种委托代理代办船舶在港的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各国的各个海运港商也都普遍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常常开设数家船舶代理行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业属于服务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货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方的委托,代办定期或不定期的船舶营运业务,也可以同时接受货主方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们办理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与一般代理关系的确立相同,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也需要经过作为被代理人
的船公司的授权和作为代理人的外轮代理公司同意两个阶段。由于船舶代理关系的确立通常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且船舶代理的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为了加快确立代理关系的进程,船舶代理企业通常会事先确立并公布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种代理业务项目、业务的范围,以及各代理业务项目中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人的相互关系和责任等。例如,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就制定并公布了包含本企业所能接受委托的各种代理业务项目、业务的范围,以及各代理业务项目中代理公司与被代理人相互关系和责任等项内容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程》。这样,委托人只需就业务章程中所规定的某项业务以书面的形式向代理企业提出代理要求,经代理企业同意后,代理关系即告成建立。
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
船舶代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其范围相当广泛。根据《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业务章 程》的规定,该公司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泊位。
(2)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理货、公估、衡量、熏蒸、 监装、监卸及货物与货舱检验。
(3)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4)办理货物报关、接运、仓储、中转及投保。
(5)承接散装灌包和其他运输包装业务。
(6)经营多式联运,提供门到门运输服务。
(7)联系安排邮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装卸、代办报关、运送。 (8)代办货物查询、理赔、溢卸货物处理。
(9)洽办船舶检验、修理、熏舱、洗舱、扫舱,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应。
(10)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装卸、堆存、运输、拆箱、装箱、清洗、 熏蒸、检疫。
(11)洽办集装箱的建造、修理、检验。
(12)办理集装箱的租赁、买卖、交接、转运、收箱、发箱、盘存、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
(1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联系安排旅客上下船、参观游览。
(14)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合同。
(15)代签提单及运输契约,代签船舶速遣滞期协议。
(16)代算运费,代收代付款项,办理船舶速遣费与滞期费的计算与结算。 (17)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18)代聘船员并代签合同,代办船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调换、遣返、参观游览。
(19)代购和转递船用备件、物料、海图等。
(20)提供业务咨询和信件服务。
(21)经营、承办其他业务。
船舶代理关系的形式
在船舶到达国外港口之前,船公司首先要为自己所属的船舶在将要到达的港口选定代办船舶在港期间的一切业务的代理人,并与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 船舶代理关系可分为长期代理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船公司可能按船舶到达某一港口的频繁程度决定与代理人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或航次关系。如果船公司某港有派出机构,则可与当地代理公司签订协议,合营代理其船舶以节约代理费用。 1.长期代理
长期代理是指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委托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负责管理到港的属于船公司所有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式。
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委托人的船公司所属的船舶经常来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代理可以简化委托手续和财务往来结算手续。就班轮运输而言,在固定航线上,经常往返于航线固定的挂靠港之间,显然以建立长期代理关系更为合适。这种代理关系既可以通过签订正式的专门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来建立,也可采用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提出委托,经代理公司或代理行接受的方式来建立代理关系,并且后者是常用的方式。
2.航次代理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