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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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站监理制度
1、为加强本工程旁站监理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以及监理合同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及实际情况,项目监理部制定旁站监理制度。
2、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3、项目监理部应编制旁站监理实施细则,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应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会曾质量监督机构。
4、施工单位根据旁站监理实施细则,在需要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作施工前24小时,通知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街道通知后,应安排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开展旁站监理工作。
5、旁站监理人员准备好相应的检查工具、记录表单等在预定时间到达施工现场进行旁站,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填写旁站记录。必要时应留有影像资料。
6、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之灵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7、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作,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