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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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形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实质特征(理解它的限制和保障):
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核心)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4宪法的渊源:
成文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强调分类标准)
1)成文宪法、不成为宪法: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1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掌握什么是主权):
主权,指一国对内外事物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解决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3基本人权原则(掌握定义):
人权=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4法治原则(确立时间)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宪,在第五挑中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
第四节宪法效力
1概念: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本质是限政,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2)宪政主义者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宪政主义者不否认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当然,宪政主义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过多的限制会致政府瘫痪。
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在实行宪政或立宪政府的条件下,一切国家机关、官员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一个国家仅有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并不意味着这个国家已经真正建立了宪政或是立宪政府。
1)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无谈宪政,没有宪政,宪法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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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3)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政的观念、思想对于良宪的产生有重要的作用,表现为:一,通过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的方式,在现实中矫正宪法;二,根据客观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变迁,对宪法进行修改;三,通过宪法诉讼或违宪审查,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宪法是依赖宪政实践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寓于宪政之中。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修改(原因、限制、规定)
1)原因:客观上,是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主观上,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统治者不尊重宪法,奉行宪法工具主义,制宪者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失误);本身原因,即为纠正不正当的宪法解释,需要修改宪法以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2)限制:
1修改内容上(宪法基本原则、共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修改时间上;
3特殊情况下修宪的限制;
4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A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利,
B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此处的全体代表指所有代表,不是出席的全体代表。
C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上。
3)规定:
我国《宪法》自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1975年、1978年、1982年进行三次全面修改(相当于重新制定一部宪法)。
第二节宪法解释(概念、为什么要注重解释)
1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指宪法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广义: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
我们通常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2为什么要注重宪法解释(功能)
宪法解释已成为宪法从文本到实施之间所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冲突的最基本、最经常的手段。具体如下:
A明确宪法的含义;
B补充宪法的缺漏;
C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
D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节宪法惯例(概念)
它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为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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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第四节违宪审查(**)(模式类型)
1类型
1)立法机关审查特征:
A违宪审查机关权力至上;
B立法机关自行审查其所制定法律的合宪性。
2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1)方式: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批准生效及备案审查两种,一经审查发现其与宪法抵触,可要求制定机关对其加以修改并有权撤销。
2)程序:P116-118
A享有监督权的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具体行使
B监督对象:
《宪法》第5条第3,4项“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从可操作性看,仅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两高司法解释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
C宪法监督的启动途径有二,一是经有关机关要求而直接启动,二是除此外的机关、团体、组织及公民申请而决定启动。
D有宪法监督要求权的主体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享有建议权的主体包括上述五类主体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其他公民。
7.11949年以前的宪法
1)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十九信条》(即《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3)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第一部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即“曹锟宪法”“贿选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的成文宪法
5)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6)1936年“五五宪草”
7)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至今在台湾施行
7.2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起了临
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全票通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民主原
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其宪法原则。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1)确定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四项;
(2)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重点,同时又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4)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
(5)开始注意促进国家机构的民主化和效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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