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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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治与法治

[内容摘要]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治国方略,不仅是从古至今争论的焦点,也是中外争论的焦点。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理论之争,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管仲最先提出法治思想,从“以法治国”到“贵族上下皆从于法”,商鞅从“缘法而治”到“以刑去刑”等法治主张,而后在潜移默化中,道德教化在社会政治机制中地位越来越重要,最终形成了“礼法合一”的东方特有现象,法治被包含在德治中。在西方,德治与法治最早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就治国方略的争论,但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的法治强于德治,法治受到大多数学者的赞扬与推崇。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文化的进步,德治与法治的治国方略又被提上日程,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当然也成为治国者们关注的焦点。面对不同的社会基础,人们在以何种治国方略为主的问题上产生较大分歧。

[关键词]德治法治特点弊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所谓德治,即以德治国,是指道德的力量来治理国家,以道德作为治理管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现今以德治国是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

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德治的特点是依靠统治者,领导人以其个人的政治魅力和美好德行来治理国家,他们判断和处理事情的依据主要基于社会、个人所承认了的道德,具有法律所不具有的灵活性。

法治,即以法治国,是指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现今以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特点是法治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具有法律本身具有的稳定性,严厉性,强制性。

然而也是由于法治与德治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也只是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德治主要依靠道德及统治者本身的素质,缺乏统一性,同一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里极有可能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使得人们不明统治者的真意,不能按照明确的标准从事。而法治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虽有完备明确的稳定度法律,但是固定的法律标准已经不再适应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变化的当今时代,缺乏灵活性是其最大的弊病。

就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并不是“存德废法”或“存法废德”,而是法治中有德治,德治中有法治。德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是以道德治理为主,还是以法律治理为主。

我国现在主要实行以法治国,但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首先应明确的是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

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而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其次在一个什么样的层次上实行以德治国?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中国道德建设的现实,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中国专制政治的强硬高压下,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优秀的东西,如正直仁义、见义勇为、诚信等优良品质任然艰难生长和延绵存在,而西方自私自利的

思想很难渗透,使得德治有良好的思想基础;第二,现今教育也在很大程度上重视德治,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思想素质。

最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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