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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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四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政策归纳: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相关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相关规定。
五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政策归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六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