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评工程师考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139页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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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

环境

第一章概论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

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

度的量化表达。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

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

《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而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

(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2讲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2、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 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其中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规范和建设阶段

1. 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 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

3.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4.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1989年9月2日,国家环保局重新颁布。

5.198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实施。

6. 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第13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注意:此条没有相应责任条款,因而无环境评价的,也就没有责任。

强化和完善阶段

1.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4.1990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3讲讲义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明确: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环境标准、环保国际条约组成的

完整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2004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规定:

“国家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

源。”

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环境保护法律——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相关法。

环境保护综合法——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是指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

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

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

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小结】宪法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或签署时有保留或声明的除外。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4讲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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