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廉洁从教八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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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庄初中教师廉洁从教八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以教谋私的不正之风,切实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打造一支高素质、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息县教育系统教师廉洁从教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在工作日期间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代课,领取报酬。不准向校外办学机构推荐生源,从中收受好处。

第二条不准私自办班收费或组织参与有偿家教。

第三条不准向学生和家长推销或变相推销学习资料、生活用品或其他商品,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

第四条不准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借机敛财。

第五条不准借为学生分班、调座位之机,收受学生和家长的礼品、礼金、礼券。

第六条不准利用参加各类命题、监考、巡视、阅卷、评审等工作之便,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不准邀约家长安排宴请、健身及娱乐等活动。

第八条不准邀请学生及家长参加个人或亲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职教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1、发现查实一次,责令限期改正,有关教师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者,取消参与本条所列相关工作资格。2、发现查实两次,给予全校通报,学校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学校校长、书记作出书面检查。3、发现查实三次,调离教师岗位。是党员的,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辞退或解聘,学校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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