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建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古建筑,包括古建筑群、古遗址、古墓葬、古园林、古村落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 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3. 消防安全检查员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整改。
四、消防安全措施1. 古建筑防火设施(1)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3)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4)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2. 消防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对古建筑内部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4)禁止在古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应急处置(1)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置程序。
(2)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配备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安全疏散。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 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文物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等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于文物古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全过程。
2. 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依法落实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 综合治理,科技保障。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消防安全管理职责1. 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消防部门负责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标识,明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电气线路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3. 用火用电管理(1)文物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加强用电管理,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安全。
4.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物古建筑管理、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与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如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是一座国家的历史遗产,具有重要艺术、历史和文化价值。
为了保护好这些宝贵的文物建筑,防范火灾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了如下十项规定,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要求,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
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设施评估,根据需要配置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定期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四、制定消防逃生演练方案。
定期组织消防逃生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逃生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管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建立火灾报警制度。
文物建筑应配置火灾报警设备,并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制度,做到及时报警、及时处置。
八、加强消防培训。
对文物建筑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火灾处置能力。
九、建立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
建立专门的文物建筑消防保卫力量,加强对文物建筑的巡查和保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联合演练和交流,共同提高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水平。
通过以上十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这不仅能够保护好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还能够确保来访人员的安全,为文物建筑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最好。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确保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都做到位,保障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安全疏散通道2.1 文物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和疏散时间。
2.2 安全疏散通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保持畅通,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
三、消防器材配备3.1 文物建筑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3.2 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四、火灾隐患排查4.1 文物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4.2 火灾隐患排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处理。
五、防火设施完好5.1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施包括烟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2 防火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位,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消防演练6.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逃生技巧。
6.2 消防演练要求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的有效性。
七、消防宣传教育7.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7.2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火灾逃生技巧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等。
八、火灾应急预案8.1 文物建筑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职责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8.2 火灾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调整,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九、消防监督检查9.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文物建筑年代久远,结构复杂,火灾风险较高。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2. 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1. 责任主体: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2. 逐级责任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机构与人员1. 专门机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队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2. 疏散通道: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3.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火灾隐患整改1. 隐患排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防火检查、巡查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第五条火源管理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古建筑及其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2)古建筑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2)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拆除、挪用、损坏。
(3)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操作规程。
3.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时,需报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2)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1)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对古建筑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参观游客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应急措施。
(2)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3)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概述古建筑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建筑结构和材料,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旨在规范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
规则目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古建筑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古建筑的文化遗产价值,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责任与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则内容1.古建筑消防设施建设1.1在古建筑内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火灾应急照明等。
1.2根据古建筑的特点和布局,制定详细的消防设施布局方案,确保每个区域都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
2.古建筑消防安全教育2.1对古建筑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防灾意识和灭火技能。
2.2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古建筑内的人员疏散和灭火应急能力,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古建筑火灾风险评估3.1针对古建筑的具体情况,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3.2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4.古建筑火灾应急预案4.1制定古建筑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4.2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古建筑内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5.古建筑巡查与维护5.1定期对古建筑进行巡查,发现火灾隐患、设施损坏等问题及时处理。
5.2对关键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结论《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细化了古建筑消防管理的各项要求,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才能更好地保护古建筑的安全,传承和发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在未来的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古建筑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古建筑的宝贵财产。
古建筑消防制度规范
古建筑消防制度规范
一、总则
1. 古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 本规范旨在确保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消防安全责任
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组织消防演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
1. 古建筑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等。
2. 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措施
1. 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要使用电热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2. 古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古建筑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并保持出口畅通无阻。
五、消防演练与培训
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消防知识和技能。
六、火灾应急处置
1.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2. 火灾发生时,应优先保护人员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文物损失。
七、监督检查
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八、附则
1. 本规范由古建筑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历史价值或文化价值的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遵守现代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应当与相关单位、个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第五条古建筑物应当根据其特点,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六条古建筑物应当根据消防规定,进行通风、防火隔离、电气系统的改造,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古建筑物应当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第八条古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应当与当地消防机构相连,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通报。
第九条古建筑物应当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第十条古建筑物应当设置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维持逃生通道的照明。
第三章:古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古建筑物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负责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
第十三条古建筑物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日常巡查检查、消防设施保养、培训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古建筑物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相关人员掌握消防逃生技能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第十五条古建筑物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古建筑物的消防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古建筑物若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七条古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当优先报警,并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消防机构前来救援。
第十八条古建筑物火灾处置时,应当按照现场情况选择合适的灭火方法和工具进行扑救。
第十九条古建筑物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查明火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古建筑及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古建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古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依法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古建筑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
2. 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3. 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 古建筑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存放可燃物。
5.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 古建筑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疏散人员。
7. 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8.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定期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奖惩1. 对在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县、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古代建筑、古园林、古遗址、古墓群等。
第三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古建筑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古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古建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四)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七条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节假日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存放合理等。
第九条专项检查:(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专项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节假日检查:(一)在节假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电气线路是否老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等。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内容摘要:一、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情况和意义正文:一、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古建筑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为了加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我国制定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
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原则等基本信息。
(二)古建筑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了古建筑内不得开设饭店、餐馆、旅馆、茶馆、招待所或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办公室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并要求加强火源管理,防止火灾发生。
(三)古建筑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要求古建筑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
(四)古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规定了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扑救措施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实施等事项。
(五)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古建筑的管理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规定了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的频率、内容和要求等。
(七)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奖惩:明确了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和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情况和意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古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提高了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风险。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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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文化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4.02.28
实施日期:1984.02.28
失效日期:
文号:(文化部、公安部文物字[84]第25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
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
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
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灭火
第十九条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
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