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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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1.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全总《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2.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可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公司行政与职工双方各选派四名代表参加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

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

主任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其它行政副职领导)和公司工会主席担任。

3.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原因出现空缺时,应按本细则第二条确定新的成员。

4.监督检查委员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4.1 宣传、解释集体合同条款;
4.2 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4.3 协商解决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
4.4 集体合同期满,对对方履约情况审计。

5. 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坚持日常检察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

年终检查结果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通报。

6. 监督检查委员会双方成员由于对集体合同违约认定发生分歧时,应在党委的协调下及时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确保集体合同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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