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项目部异地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建筑安装业项目部异地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建筑安装业项目部异地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异地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异地结算流程,提高异地工程内部管控,根据国家法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项目部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该办法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三条异地结算账户:属于一般户,不能取现,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如该账户为共管账户则由双方共同持有印鉴,一方持财务专用章,另一方持法人章。印鉴卡、及银行IC 卡、开户资料由公司统一管理,并且在共管账户使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对账户资料进行变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情况除外。在办理共管账户业务时,必须由甲、乙双方各自所指定的人员持相关印鉴到柜台办理,严禁通过网银等其他形式操作。

第四条公司异地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

1、单体工程2000 万以上,实际工期三个月以上,且日后有发展成为“根据地”条件的,有后续工程支撑的项目所在地可予考虑。

2、工程施工合同中须注明付款方式,且该项工程结算款项能够明确约定全额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3、业主有明确要求需在当地开立账户的工程项目。

4、异地项目现场合同及财务人员必须为公司所派驻的自有人员,且能够独立管理相应账户所属印鉴。

第五条除了异地结算账户外,外埠工程涉及到的农民工预储账户、安措费账户等银行账户也归属派驻的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所有的资金收付款须通过公司的账户,以降低资金风险,保证公司的利益,且只有收款到账才能进行付款,以收定支。

第七条付款前须保证分包方提供劳务、材料、机械发票,现场财务人员需将发票扫描件与付款审批单一起传给项目部进行审批,待审批同意后方能付款。

第八条付款审批时,至少须经项目部财务人员及负责人、归口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财务计划部负责人与公司负责人依次签字确认,主要以电子流程的方式进行,在审批时确认本次付款需要扣

留的管理费收入和外派管理人员收入。未经审批程序进行付款所

产生的后果由该财务人员承担

第九条付款项须专款专用,禁止移作他用,严禁支付工程付款、手续费、差旅费等工程性以

外的费用,否则费用由该财务人员承担。

第十条外埠工程必须建立发票台账、支票台账、资金收支流水台账或银行日记账,日清日结。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与银行印鉴分开保管。每日上班前与下班后必须对库存支票进行盘点,并作盘点记录。

第十一条每月必须至异地结算账户所在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与余额调节表扫描件签字确认后带回至公司本埠。

第十二条外埠工程不得私自承揽工程,私自收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十三条异地结算账户原则上不得接收现金,如果收取现金,则收到的现金必须开具收据,并加盖出财务专用章,所收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发票及印鉴管理

第十五条收款前,须公司给甲方提供建筑业发票,开具发票前须在当地税务局(- 般为地方税务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凡是以公司名义在

外埠开票,均需出具外管证。同时,须在分包方给公司提供材料、劳务、机械票等分包发票后,方可付款。

第十六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必须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登记台账,登记所用时间、用途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归还时需注明归还日期和归还人,并由归还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银行印鉴必须妥善保管,除支票、电汇等一般性业务外,不得动用法人章与财务章。

第十八条发票章与发票必须分开放置,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章,作废发票需要及时登记,并加盖发票作废章或在票面上注明“作废”。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异地结算账户只办理工程收付款业务,报销或请款原则上须至公司本埠办理,所需的发票必须经过查验,保证其真实性。发票背面须注明用途事由,并由相关负责人签章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该责任人承担,收据或白条不得入账。

第二十条不得伪造复制分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不得伪造

刻制分子公司各种印章。未按照以上要求管理而产生的风险,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作为外埠项目经营主体,必需指定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前期必须由财务计划部出人进行前期的梳理、对人选的培训以及交接,保证其长期有效的运作。项目部与财务计划部定期要对该人员及其业务进行监管。该人员要有一定的财务经验,

具备财务知识,为日后子公司的正式运行储备人才。

第二十二条该财务人员可以通过项目部或财务计划部指派人员担任,原则上派驻的财务人员在本埠招聘,在特殊情况下依据公司属地化管理要求也可在当地招聘,但必须保证其薪酬由公司发放。

第二十三条财务计划部从专业化管理角度在项目初始阶段配合项目部辅导建立序时登记的收支明细账项。现场账户管理人员需按月与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对接,每月25 日必须将合同收款台账、分包付款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以及相关票据(材料、劳务、机械等分包票以及银行手续费等)回公司本埠上交项目部财务负责人。其中,合同进度台账须如实反映出由甲方签认的工程进度产值情况。

第二十四条外派财务人员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具备保险柜等办公用品,最大限度的保证公司资料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相关账册和印鉴的保管工作由项目部指定人员负责,项目部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主管部门视施工期情况定期检查,至少每一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日常工作中可随时与财务部沟通相应业务问题。

第二十五条外派财务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如遇印鉴不符,或办理业务人员并非制定人员又无书面说明的情况时,有权拒绝办理业务,并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以防公司利益损失。开立的异地结算账户不得私存私取公司业务以外的资金,否则后果由相关财务人员承担。

第二十六条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现违规使用资金、账册混乱,公司有权扣罚相关财务人员与负责人,直至停止并撤销该账户,违规造成影响的,公司有权就该工程后续款项予以相关处置。

第二十七条派驻的财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第四章协议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开立账户应由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项目经理和主管经理同意后,财务经过考察通过后予以开立。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与承包商签订协议,约定账户开立和撤销时限等事宜。

第三十条账户开立后,账户所属资金原则上归该工程项目所有,项目账户管理人员应配合该工程项目经理合理管控该账户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除特殊约定外,开销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承包商负担。其他未尽事宜,由财务计划部负责补充和说明。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权归财务计划部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附件

附一:公司外埠工程收付款流程(假定公司名称为海盛公司)

外埠工程收付款流程

甲方发包方海盛公司

承包方

分包公司

分包方

总包发票

――发票联-

收到建筑业发票后

支付工程款

附二:公司外埠工程付款审批流程

总包发票记账联入账

总包发票联交予发包

海盛公司

银行账户

材料/劳务/机械票

——发票联

材料/劳务/机械票抵税留用扣

除管理费与外派人员收入后

(须通过海盛公司审批流程)

支付工程款至分包方银行账户

材料/劳务/机械票

等分包发票

分包公司

银行账户总包发票

――发票联

总包发

票――记

外埠工程审批流程

附三:公司外埠工程付款审批单

XX 有限公司外埠工程

付款审批单

外埠工程财务 主管项目部 海盛公司

附四:公司外埠工程合同及收付款台账

附五:公司外埠工程资金台账或银行日记账(包含银行余额调节表)附六:公司外埠工程总分包发票台账

附七:公司外埠工程印鉴管理台账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东财发[2007]58号,2007.11.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款人在公司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界定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具体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等。 本办法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公司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公司依法为存款人的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其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账户开立 第四条存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公司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收支两条线暂行管理办法》在公司开立的总收入账户和总支出账户均属于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二)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支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四)章程(如有)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存款人签章);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存款人签章) (六)《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联;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及附表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九条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十三条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 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 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5 〕 391 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 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票据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加强资金高效、快捷、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信息化、现代化、集约化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规避公司财务风险。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期间印鉴、票据管理工作及银行结算管理。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关联子系统 《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 《公司财务治理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1日施行 4 专用术语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通过因特网或公共计算机通讯网络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和虚拟网站。它实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安全、方便、友好、实时的连接,可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以及其他贸易或非贸易的全方位银行业务服务。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 执行程序 5.1 网上银行付款 5.1.1 业务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往来款、货款、工程款、押金、其他各种费用等,工资、奖金采用银行代发业务。 5.1.2 公司各项付款业务一律实行组合授权,设第一及第二授权人,财务部资金主管为第一授权人,财务产权部经理为第二授权人。第一、二授权人的授权限额均为500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付款业务进行第二次授权。

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共10篇完整篇.doc

★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共10篇 范文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

明下列事项: (一)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资金管理账户管理办法

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对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监控,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结算中心及集团公司本部、直属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结算中心对成员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实行监控,对成员单位的除关联账户外的账户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 第二章资金账户分类 第四条按在银行开设和在结算中心开设,资金账户分为外部账户与内部账户。 1、外部账户:指结算中心及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2、内部账户:指为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 第五条外部账户为总账户、分账户、关联账户。 1、总账户:指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集团账户的主账户,每家银行每个币种开立一个主账户,用于上划成员单位收入账户资金、给成员单位支出账户拨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中心的日常结算。 2、分账户:指成员单位在商业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账户,与结算中心的总账户共同构成集团账户体系。分账户按功能可分为: (1)收入账户:用于接收成员单位的日常业务收入款项和向总账户上划资金,该账户除向总账户上划资金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支出。 (2)支出账户:用于成员单位向外支付生产经营性款项和接收从总账户拨付款项,该账户除接收总账户的拨款外,不得有其他款项的收入。 (3)收支合一账户:既可用于收入又可用于支出的外部银行账户。 3、关联账户:成员单位未纳入集团账户体系的外部账户。如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结算中心对该类账户的收支业务进行监控。 该类账户不强制进行资金收入上划,其资金的流入流出也不会产生内部结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结算实施细则

工程预结算实施细则 一、目的 合理安排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开工、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成本控制、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项目工程总结算和工程结算复核。 1、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结算:指甲方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2、项目工程总结算: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3、工程结算复核:指各个合同的竣工结算完成后,公司本部按相关的审计要求进行结算的审核。 三、结算流程 1、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编制整体项目的结算总计划,经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核确定,并签发至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负责人、财务部、造价咨询单位。 2、各个专业分包工程及整体项目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监理、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工程验收证书(须明确完工的工程质量及工期、各项主材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转工程管理部预算负责人。 3、由工程管理部下发结算通知单,明确结算资料的组成、有效文件的标准,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报告,并准备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 4、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并填写《竣工结算申请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对结算报告中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经工程部工程管理负责人、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转预算负责人,并接收相关资料。 5、工程部预算负责人对结算所需资料审核、整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中标通知书。 2)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过程中对清标文件的确认和澄清。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档案移交的甲方确认文件。 6)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方案。 7)竣工图纸。 8)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 9)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资料。 10)甲供材料领用量确认单。 11)甲方限价材料设备通知单 12)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和工期奖罚通知单及其它相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式版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开立(确认)个人结算账户人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行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甲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乙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甲方的信息,均构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他使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以

公司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XX公司 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目录 总 则、、、、、、、、、、、、、、、、、、、、、、、、、、、、、、、、、、、、、、、 1 2、组织机构与职 责、、、、、、、、、、、、、、、、、、、、 2 3、项目预结算管理策 划、、、、、、、、、、、、、、、、、、、、 5 4、工程总包预结算管 理、、、、、、、、、、、、、、、、、、、、 11 5、工程分包结算管 理、、、、、、、、、、、、、、、、、、、、 16 6、工程签证(索赔)管 理、、、、、、、、、、、、、、、、、、、、 21 7、奖 惩、、、、、、、、、、、、、、、、、、、、 24 8、附 则、、、、、、、、、、、、、、、、、、27 1 总则 1、 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 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 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得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 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得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得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得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就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与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得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得,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得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就是根据合同约定与项目“标价分离”得原则, 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与设计

变更签证(索赔)得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得修改。 5)工程签证:就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得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得施工内容所办理得签证。 6)工程索赔:就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 ,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她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 通过合同规定得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得行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 [2005]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价款结算各方职责和权限 (2) 第三章价款结算原则 (6) 第四章价款结算书 (6) 第五章价款结算的报、审、批、支付程序 (10) 第六章发包人供材结算 (12) 第七章价格调整 (13) 第八章完工结算 (14) 第九章价款结算争端处理 (17) 第十章资料和台帐管理 (18) 第十一章考核奖罚 (19) 第十二章附则 (21) 附件1 (24) 附件2 (26) 附件3 (32) 附件4~附件8 (32) 附件9 (33) 附件10 (34)

附件11~附件13 (34)

国电大渡河金川水电站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的价款结算管理,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推进,明确参建各方责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结合金川水电站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金川水电站工程建设中与大渡河公司(金川公司)签订了各类合同、协议的各类价款结算管理。 第三条价款结算管理的内容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中的预付款、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及补偿结算款、发包人供材、价格调整、完(竣)工结算款和各项保留(修)金退还等的办理,以及价款结算书编报、结算支付程序、考核奖罚等。 第四条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 1、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总、分(子)管理基本职责划分》(国电大开发[2008]4号);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治理暂行方法 目录 总则治理机构和职责差不多规定业务处理专门业务处理附则 总则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治理,按照《储蓄治理条例》(国务院第107 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银发[1999]17 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治理方法》(建总发[2007]210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联名账户是指由2 至5 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治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钞票、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治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治理机构和职责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治理部门,要紧职责: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治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进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按照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治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 电话银行的有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治理; 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治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爱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治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爱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治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一级分行的要紧职责包括: (一)按照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爱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爱护治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完整版)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规范的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以及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和营业机构负责人、经办人,要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或账户管理失控造成存款人违规使用账户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营业机构经办该项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柜台经办人对开立银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一名,负责本行所属各营

业机构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撤销、年检以及账户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保管各营业机构各类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负责本机构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稽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工作的安排布署、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经办人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假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立储蓄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以实名开立账户。所称实名,是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具体包括: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中建六局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2)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SIXTH ENGINEERING DIVISION CORP LTD

目 录 1、 总 则 (1)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3、 项目预结算策划管理 (5) 4、 工程总包预结算管理 (11) 5、 工程分包结算管理 (16) 6、 工程签证(索赔)管理 (21) 7、 奖惩 (24) 8、 附 则 (27)

1 总 则 1.1 为加强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管理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1.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所属各单位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 1.3 相关定义 1)工程竣工结算: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目标结算额:是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标价分离”的原则,结合项目风险抵押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项目经营效益、目标成本和设计变更签证(索赔)的预期收入总额。 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 5)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6)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

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总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为自然人。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㈠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㈡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存款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

户。 第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存款人签章后,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㈠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㈣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㈤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第八条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核查存款人身份,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归档。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存款人留存,一联开户银行留存。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要求存款人签署“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审查存款人签章,审核无误并经会计主管同意后,分别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单位负责人私章。 第十条“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等,应作为银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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