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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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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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与银行建立的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及相关交易的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 结算账户开立1. 资料准备a.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c. 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选择银行a. 综合考虑银行声誉与服务质量b. 比较各家银行的开户条件和手续3. 办理开户手续a. 填写开户申请表b. 提供所需资料c. 进行面签及相关认证二. 结算账户使用1. 资金存取a. 存款业务管理b. 取款业务管理2. 账户余额管理a. 监控账户余额b. 合理利用账户余额c. 避免账户透支3. 资金划转与结算a. 内部资金划转b. 外部资金划转c. 与供应商的结算4. 资金监控和风险防范a. 设立资金监控机制b. 注意异常交易及风险提示c. 加强账户安全防控5. 账户管理费用及服务a. 了解账户管理费用及规定b. 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及优惠三. 结算账户信息变更1. 法定代表人变更2. 公司名称/地址变更3. 账户负责人变更4. 相关证件有效期变更四. 结算账户注销1. 注销条件与流程a. 停止使用账户b. 清理账户余额c. 提交注销申请2. 注销后的事项处理a. 告知相关交易方注销账户b. 处理相关机构登记事项五. 结算账户管理的注意事项1. 守法合规2. 监控账户安全3. 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4. 与银行保持沟通5. 遵守银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总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准确开立账户、合理使用账户、及时处理账户变更和注销等步骤,能够有效管理资金并降低风险。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账户安全,与银行保持紧密合作,确保账户管理的有效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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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 引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公司的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授权和关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银行账户的开设2.1 选择合适的银行2.1.1 根据公司的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
2.1.2 考虑银行的声誉、服务质量、利率和手续费等因素进行比较和评估。
2.2 账户种类及用途2.2.1 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账户种类,如一般账户、结算账户、资金管理账户等。
2.2.2 明确不同账户的用途和限制,确保资金的正确归集和使用。
2.3 开户手续2.3.1 准备开户所需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3.2 向银行提供准确的开户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等。
2.3.3 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和业务规定。
2.4 银行账户的授权2.4.1 指定合适的财务人员作为银行账户的授权人,具体权限由公司内部进行明确和控制。
2.4.2 设立账户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授权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4.3 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授权人名单,并及时通知银行做相应的调整。
3. 资金管理与使用3.1 资金归集与划拨3.1.1 制定资金归集与划拨的管理制度,明确归集与划拨的流程和责任。
3.1.2 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归集与划拨的操作和监控。
3.1.3 与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和划拨。
3.2 资金使用与支付3.2.1 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和支付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限制。
3.2.2 设立资金使用和支付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3 健全财务监控机制,及时审查和监测资金使用和支付情况,避免异常和风险。
3.3 资金回收与结算3.3.1 确保客户或供应商的款项及时回收,建立健全的款项回收制度。
3.3.2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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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项目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延期管理、银行账户年审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上一级单位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审批、公司财务部和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的分级审批制。
第八条应按以下规定开立银行账户:1、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2、公司所属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3、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如无特殊原因,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全称应与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保持一致;4、外币账户的开立,一律需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开户;5、人民币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除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之外,还需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户;6、各级单位和项目不得出现未经审批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先开立账户再补报申请等行为;7、除财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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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和金融交易的电子账户。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制定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账户开设1. 企业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 企业需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开设结算账户。
根据企业的资金规模和交易需求,可以选择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或存管结算账户。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账户安全和风险控制。
3. 开户后,企业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账户的使用规则、费用及服务等内容。
企业应遵守银行的规定,合理使用账户,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行为。
三、账户管理1. 企业需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证件,如账户号码、密码、安全设备等。
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2.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等。
企业应向银行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企业应定期对账,核对银行流水和企业账簿,确保账户记账准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差错,应及时向银行方面进行反馈和调整。
四、资金管理1. 企业需合理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
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运作,保证支付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立用途限定或专项账户,实现对资金的专项管理和监控。
银行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账户的合规和安全。
3.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交易。
不得进行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账户注销1. 企业如需注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提前向银行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将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告知企业注销账户后的处理办法。
2. 注销账户后,企业需归还相关安全设备,并确保没有未结的资金交易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或承诺。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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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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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上银行密钥交由出纳、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带、遗失。
(二)网银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
(三)明确印鉴保管的责任人以及管理方法,禁止一人管理财务的所有银行印章。
第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银行账户台账,由专人登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开户及销户时间,并定期到基本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开立。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日常结算业务等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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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引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是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关闭、账户管理责任和账户风险控制。
正文:一、账户开立1.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企业应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
2. 银行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后开立结算账户。
3. 开户时,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4. 企业需填写开户协议,并承诺遵守银行相关规定。
5.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为企业发放相应的结算账号和密码。
二、账户变更1. 企业需要及时向银行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账户授权变更等。
3.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对变更事项进行记录和更新,并及时通知企业。
三、账户关闭1. 企业决定关闭结算账户时,需提前通知银行,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银行将核实企业身份并完成账户结清等程序。
3. 企业需将结算账户中的余额全部转移或取现,并完成账户注销手续。
四、账户管理责任1. 企业应负责妥善保管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和密码。
2. 企业要确保账户内资金的安全,防止非法操作和欺诈行为。
3.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配合银行开展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
4. 银行有权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5. 企业应配合银行进行账户信息核实和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五、账户风险控制1. 银行将采取安全措施防范账户风险,如设立双重验证机制。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账户使用的规范和制度。
3. 定期对账,并及时发现和核实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向。
4. 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账户限制或冻结。
5. 企业应定期进行账户风险评估和安全审计。
总结:本文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为标题,从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关闭、账户管理责任和账户风险控制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开户申请,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和关闭手续,积极履行账户管理责任,并加强账户风险控制,以确保账户安全与合规。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33def3c9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28.png)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资金集中管理,维护银行人民币单位的财务、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大额资金集中管理业务过程中,为人民币单位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集中开立普通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网上银行电子交易代理申请账户等。
第三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在一个银行或不同银行之间,将单位各业务、各渠道的结算账户集中,由集中管理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运用和调度。
第四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在进行大额资金集中管理时,应在其主要银行及其他银行开立相应账户。
第五条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指其在总体经营和资金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的银行。
第六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该采用“集中开户,集中授权”的原则。
发起开户申请的,由银行人民币单位主要银行或被授权的全部银行共同参与审核,并做好大额转账的授权管理。
第七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人民币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税务登记证。
(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书。
(四)财务负责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集中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如下:(一)银行人民币单位向主要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主要银行审查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应当与其他被授权的银行共同审核,并进行授权。
(三)被授权的银行复核申请资料,如符合要求,与主要银行共同授权并交由主要银行签署。
(四)主要银行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银行人民币单位通过专业的银行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对其各项收付款消费业务进行监 ,并实行安全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银行人民币单位及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会计核算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人民币单位集中账户的风险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提示及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集中账户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防止发生滞留现象,确保及时清算资金。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b482b73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53.png)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好的,以下是为您创作的关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文案:咱先来说说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这回事儿。
就拿我之前碰到的一家小公司来说吧,他们刚开始创业,对这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那叫一个迷糊。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简单来讲,就是企业在银行开的用来进行各种收支结算的账户。
这可不像咱们个人的账户,随便存点零花钱就行。
企业的资金往来量大,业务复杂,所以管理起来得格外小心。
比如说,开户的时候,那手续可不少。
企业得提供一堆的资料,像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等。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重要的门,得先拿出能证明你身份和资格的钥匙。
我记得那家小公司,第一次去开户,资料没带齐,白跑了一趟,那老板急得直跺脚。
还有啊,账户的使用也有规矩。
不能随便把钱转来转去,得有合理的用途和依据。
比如说发工资、采购原材料、支付货款等等。
要是乱转账,银行可不答应,会找你麻烦的。
再说说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企业要是换了地址、改了名称或者不干了要销户,那也得按照规定来。
有一次,一家公司搬了新地方,没及时去银行变更信息,结果收个款都出了问题,耽误了不少生意。
另外,银行对企业结算账户也会进行监管。
要是发现有异常交易,比如突然大额转账、频繁转账给陌生账户,银行就会警觉起来,可能会要求企业解释清楚。
这也是为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洗钱、诈骗这些坏事。
总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不是闹着玩的。
管理好了,企业的资金流转顺畅,生意才能做得顺风顺水。
就像那家一开始迷糊的小公司,后来在我的帮助下,弄清楚了这些管理办法,生意也慢慢走上了正轨。
所以啊,各位老板们,一定要重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别因为这点小事影响了您的大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https://img.taocdn.com/s3/m/22c37528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6.png)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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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控制,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使用效率和合规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账户开设和变更1. 账户开设申请:公司账户的开设需由经办人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等。
2. 账户信息变更:如公司开设新的分支机构或发生重大的组织架构变动,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相应变更信息,并将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存档。
三、账户使用和授权管理1. 资金的使用:公司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合法账户进行操作,禁止使用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2. 账户授权管理:财务部对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授权管理,根据需求设定不同的权限,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资金的正常运转。
四、支付和收款方式1. 支付方式:公司支付款项时,应尽量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并及时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对,确保款项及时、准确地到达对方账户。
2. 收款方式:公司接收款项时,应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以确保收款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对款项的准确追踪。
五、账户监督和核对1. 账户监督:财务部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监督,及时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确保账户的正常运作和资金的安全。
2. 账户核对:定期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比对银行对账单与公司账簿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现象。
六、账户注销和备案1. 账户注销:公司停止使用某个账户时,经办人应向财务部提出账户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务部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确认账户注销事宜。
2. 账户备案:公司开设新的银行账户时,经办人应向财务部提供相关信息,并将其备案,确保账户开设的合规性。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务部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停发奖金或降低绩效考核等。
对于涉嫌违法或严重违规的行为,将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由其决定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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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结算账户是企业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收付款项的账户。
为规范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监管,保险企业资金安全,制定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面,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管理,加强银行监管,保险企业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银行业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的情况,包括开设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设结算账户的各项管理工作必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企业开设结算账户应当向所在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二)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拟开立的账户种类、账户性质和账户用途等;(三)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账户审核,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企业。
第六条:银行审核通过后,应当向企业发放账户信息及银行卡。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七条:企业在账户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严格控制转账、支票、网银密码等账户使用权限,防止账户资金被挪用或遭受其他不当利用;(二)账户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遵守银行业务规定,确保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定期检查账户余额、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采取处理措施;(四)账户资金余额应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账户不得发生透支、欠费等逾期现象。
第八条:企业账户在进行一些风险较高的交易时,应当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可能的损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银行应当定期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并要求企业整改不合规行为,改正错误。
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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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第三条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分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分公司因施工生产需要或合同要求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在OA协同平台上报局集团公司审批,等局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六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原则上只限于在局集团公司确定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
第七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手续。
银行账户内的剩余款项应全部汇到指定账户。
(二)销户后银行日记账、作废票据、票据存根等资料应随同会计档案交回到分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保存。
分公司代管局集团公司收款账户销户资料交回局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保存。
(三)资产财务部销户后原领用的图章、印鉴应交回局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行政办公室、资产财务部)。
第十四条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一)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保管: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和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等)应由资产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银行票据由出纳负责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二)预留印鉴的借用: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异地开立临时性账户,因路途原因,无法由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预留印鉴及银行票据的,可由项目部负责人或总务人员填写银行预留印鉴借用单,经分公司资产财务部授权同意后,分别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其中总务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及银行票据,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保管人名章。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08d3cac77da26924c5b040.png)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即收入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
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村镇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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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账户的合规运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设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村镇银行。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业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账户服务。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账户管理合规、安全有效。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积极推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字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账户合法、合规。
第七条企业在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前,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的规定。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企业及时说明理由。
第九条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当自账户开立之日起向村镇银行提供定期的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账户管理制度,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通过系统联网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动态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防控。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当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账户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规用途。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在发现账户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暂停或冻结账户,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
第四章账户注销第十四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注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的规定,且经过企业的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在接到企业的账户注销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注销审批和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在账户注销后,妥善处理与账户相关的资金和信息,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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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七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时,应当在系统中准确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对公账户开户核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单位信用情况及经营地,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九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对企业应当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严格要求和审查,并判断企业开户合理性,防止企业违规开立或随意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营业机构受理企业开户申请后,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和识别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获取由该企业授权人签署的税收声明文件,并根据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识别企业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户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开户:(一)对企业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企业拒绝出示的。
(二)组织企业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三)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经核实企业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六)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或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但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符合拒绝开户的情形。
第十四条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当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留存账户开户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当立即至迟于当日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开户资料。
营业机构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营业机构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第十六条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营业机构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核实企业是否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第十七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
企业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的,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十九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书,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开户许可证(限于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开户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银行为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营业机构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出具相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户变更资料。
因变更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营业机构应当同时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营业机构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其中,对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二十三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营业机构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向开户行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撤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还应交回预留印鉴卡片、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限于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销户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不得拖延办理。
企业撤销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为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户撤销资料。
因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营业机构应当同时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
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批量迁移和账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营业机构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第四章内控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总行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总行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按照本部门及本岗位的职责分工,相互制衡、相互配合,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等工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行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应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
对反洗钱、风险防控等系统的可疑信息或预警信息及时核查、处理,防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
对涉及可疑交易的账户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银企对账相关规定,加强对账业务管理,银企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三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营业机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营业机构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向单位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