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之有限公司设立教案(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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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组织教学】(2分钟)

【复习导入】(3分钟)

问:什么是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根据学生的回答,教师自然地导入到本次课内容的学习。)

那么,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条件?如何才能管理好这个公司?今天这节课我们就进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内容的学习。

【讲授新课】(45分钟)

(通过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列举出:“所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了解学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初步认识,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这部分知识的兴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指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

(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这部分,教师让学生结合前面所学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有关知识,讨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比较有什么好处”。从而让学生体会实现公司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性质:企业法人。

(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的认识和理解,教师可以让学生结合“承担的责任”的相关内容。告诉学生:一般情况,无限责任——非法人;有限责任——法人。然后让学生辨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哪些是法人哪些是非法人?)

二、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是50人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人)

特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对人员的要求)

2、出资

(l)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对最低资本有没有规定?)

(2)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3)出资期限: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4)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注意:(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3)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格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这点学生在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结合例题分析可以帮助学生解开这个难点。)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时间为2000年3月,2001年4月又吸收丁入股,2002年10月,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拖欠了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能弥补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B )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差额的责任。

(以多媒体的方式播放例题,先分别找不同层次的学生回答,然后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一步分析。)

(4)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前例让学生进一步回答:谁对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不能以劳务出资。

3、股东出资的转让(重要)

⑴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⑵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部分内容稍微有些绕人,教师可以用具体的情境来帮助学生理解)

情境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A,现乙欲将自己在该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份额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戊。现有如下情况:

(1)如果全体股东(甲、乙、丙、丁)中有一半人同意,则戊可以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员。————(此时该公司的股东为甲、丙、丁、戊,乙退出)。(2)如果全体股东(甲、乙、丙、丁)中没有一半人同意,则甲、丙、丁应当购买乙的份额,若购买————(此时该公司的股东为甲、丙、丁)。

(3)如果全体股东(甲、乙、丙、丁)中没有一半人同意,而甲、丙、丁又不购买乙的份额,则视为同意转让。————(此时该公司的股东为甲、丙、丁、戊)。

(在这段情境分析中,教师应分不同的情况向学生提问:此时该公司的股东为哪些人?)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所有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

5、有公司的名称:(1)必须标明“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无限”

(2)预先核准制度

例如:“盐城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阜人民商

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6、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7、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组织机构”这部分是下次重点学习的内容,这里简单介绍即可。)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章程

2、缴足资本并且进行验资。

3、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

【案例分析1】(20分钟)——(教师分析为主,引导学生积极思考)

2003年2月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生产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以货币40万出资,乙以实物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20万出资,丁以专利技术25万元出资,乙、丙、丁三方出资均协议作价。由甲负责拟订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共同签字。经营一段时间后工商部门发现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要求公司必须规范。2003年10月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那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分析: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100万元的出资额满足了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要求。2.(1)丙以劳务20万元出资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劳务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的作价方式不合法。因三方的出资为非货币性资产,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只能评估作价,该公司关于协议作价的规定与公司法不符。

3.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丁股东出资不足,应限期补足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丁将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B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以多媒体的方式播放案例)

【案例分析2】(15分钟)——(学生练习为主,教师检查与指导)

甲、乙、丙3个自然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5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2万元,首次货币出资0.5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3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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