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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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体系,全面做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水平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督导办法》)、《x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通知》(鲁教督函〔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是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工作要求,挂牌督导是教育督导责任区的工作形式。教育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监督。

我市自2008年启动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相继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建设的意见》、《xx市市级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规范》;2013年就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提出要求。市区(县)两级责任督学依法挂牌督导,在推动教育政策落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市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展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幼儿园工作监督和指导、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水平、实现内涵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督导办法》的落实,将幼儿园纳入责任督

学挂牌督导工作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有利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二、严格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范

1.合理设置督导责任区

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学习研究,全面落实好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要结合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模和办园类型等情况,按照每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也可结合中小学校督导责任区统筹安排,确保2019年底前实现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和过渡期临时办园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2.配齐配强责任督学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督学的条件标准。要对照条件要求,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推荐选拔制度,选好配齐幼儿园责任督学队伍。要组织对新聘任责任督学进行培训,使其明确督学职责,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督导与评价理论、方法等,培训合格后颁发督学证书。

3.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完善督学公示制度。各区县要统一制作幼儿园责任督学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外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二是完善经常性督导制度。责任督学对幼儿园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幼儿园进行随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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