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苏区法制精神 践行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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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苏区法制精神践行司法为民

2011年第6期

【内容提要】江西瑞金是共和国的摇篮、人民司法的发祥地,苏区审判时期形成的司法为民、群众路线、勤政廉洁、秉公执法等优良传统,是人民司法的瑰宝和永久的精神财富。它对于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意义。那种艰苦奋斗、勤俭创业、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的优良作风;那种克已奉公,勇于牺牲的高尚革命情操和司法为民的思想,却永远激励着我们新一代人民法官不断前进,为做好社会主义审判工作奉献出自己的毕生精力和青春。在现在民主法治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充分发扬苏区精神,并结合自身实际,把优良传统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选准着眼点和着力点,集思广益,开拓进取,把苏区精神转化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精神动力,为社会的经济繁荣与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司法为民

一、苏区法制精神的基本内涵

(一) 加强党的领导,服务革命大局。审判机关在中央苏区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断取得辉煌成就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从审判机构的设置、裁判依据的制定到司法人员的任命,都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革命战争年代的司法机构是根据当时的革命斗争形势而设立的,担负着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重要使命。紧贴时代脉搏、突出司法在政权中的国家机器功能、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成为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二)坚持司法人民性,落实司法为民。审判工作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审判工作的群众化,是中央苏区司法审判最显著的特色。苏区审判机关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注重方便群众打官司,实行巡回审判,通过司法途径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人民司法的一贯传统。

(三) 实行公开审判,发扬司法民主。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2年6月9日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书时仍须作公开。”而且法庭在“公审时容许一切苏维埃公民旁听”。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各级裁判机关组织的民事、刑事、军事、劳动及巡回法庭都分别有工农兵代表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

(四)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案效果。着眼于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司法的又一传统。当前,我国处在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传统观念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国家处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期,法律、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中。这种国情、社情、民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克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倾向,做到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善于做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矛盾,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和“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实现司法的终级目标和最

高价值。

(五)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清正廉洁。在艰苦卓绝的苏区岁月里,司法战线上的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所付出的牺牲是巨大的,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无私无畏,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苏维埃的司法审判工作,谱写了无数可歌可泣的壮歌。中共一大代表、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1935年在福建闽西坚持游击战争中光荣牺牲;临时最高法庭主审、中央司法部长梁柏台也牺牲在中央苏区。据民政部门统计,仅江西苏区从事司法战线工作有名有姓可查的革命烈士就多达1000多人,其中裁判部裁判员以上的干部就有400多人。他们凭着一种对革命事业的追求和对广大工农群众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爬山涉水,不畏艰难,深入千家万户,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二、司法为民的内涵

“司法为民”是继党的十六大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后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理念,其精髓在于体现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体现的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司法为民这一论句揭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特征,是对法院工作最贴切的最全面的概括,也是法院司法工作理论创新的重大起点。

一是司法亲民。是司法为民的内在品质。要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在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将人文关怀渗透到严谨的审判活动中,体现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和每一环节,表现在法官的司法活动和日常举止之中、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用优良的作风去公正司法,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可亲、可敬。

二是司法保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内容。要求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依法公正、及时地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研究完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质证权、辩论权和景后陈述权。

三是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不断推出司法为民的新举措,不懈提高司法效益,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以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凸现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积极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诉前和诉中调解、快速审理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享受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提起的诉讼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为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提供方便;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认证工作,提高当庭认证率,凡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庭宣判,并按法律规定及时送达栽判文书。

四是司法安民。是对人民法院工作效果的要求。力争做到审判的每一件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人民法院“减压阀”的作用。通过诉讼达到平息纠纷、真正解决各类矛盾的目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是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使命和社会功能。不断完善诉讼调解制度,提高法官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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