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地区涟源市石马山镇一冤案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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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控告人:一家6人,其代表人易世和,男、现年49岁、汉族、运输个体户,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群英村塘湾组。

被控告人:涟源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书记李新建,娄底中院王旺山为首、涟源法院李平宁为首、原审法官阳小建为首等数名法官,涟源市检察院汤卫平为首、涟源市人民医院,娄、涟二级法院伪造证据的法医,以及石马山镇司法所所长李志国等。

请求事项

一、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我国《监督法》立案,查清上所述的公务员违犯党纪与违犯法律的事节,并依法从严处理;

二、对涟源市人民医院与涟源市检察院汤卫平为首,帮助伪造了无中生有的证据,请求依法处理;

三、对冤案中作出多次脱离自然与现实规律而虚构的鉴定实属伪证的法医,以及帮助提供虚假陈述并帮助抢劫的李志国,应依法处理。

犯罪事实与证据

在下例纯属冤案中,有涟源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书记李新建操纵:(1)使犯法者逍遥法外继续猖狂违法;(2)使守法者“绳之以法”,并一而再,再而三地加冤陷害控告人,因而,控告人被成了人病家破、民不聊生;(3)造成了该冤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能再启动再审。

1999年12月11日上午,有一中年妇女其老公骂了她而绕过桃子树故意钻到倒退的车辆右后轮下,该妇女产生只有前额部左侧的头皮撕裂伤,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其责任由该妇女自负又损伤很小的小事故。这小事故被该妇女的代理人李志国与易国和、冤为:车后挡板的右侧撞该妇女的前额部左侧。接连,涟源市人民医院帮助添加了无中生有的十五处陈旧性的严重骨伤X光片作为该妇女的新伤。然后,石马山镇司法所所长李志国帮助这些不法之人非法侵占该车主易世和家(住宅)、一个月之久,同时,又打又砸又抢又放火,把易世和家损害成人病家破,四壁皆空;其索取没有达到巨额的目的,该妇女的老公(易国和)又受李志国支持在法院起诉,这起诉的代理人确实无能讲出该严重骨伤的来源,固然庭审不能质证;并且该妇女(原审原告)在开庭中自认是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头皮伤。原审法官阳小建对这开庭中的“自认”,不但不记录,反而使涟源人医贿通上述的李新建操纵,使被告人中的其他公务员故意背离受冤的一方,为无中生有的伪证做了加固性鉴定。因此,本冤案件出了三次判决的三摊法官:都拒绝依法依规调出原始证据(是易世和目睹过多次的X光片证据——是涟源市人民医院帮助先拍取另一女人的、是1959年4月份土托伤的、且愈合四十多年的骨伤X光片、三次共十张作为该妇女新骨伤的X光片证据),并致使娄底、涟源二级公、检、法以及卫生局都不依法调出该原始证据;同时,又违法限制只准拍X光片复鉴(意图随时换取X光片),并且,所述的三摊法官都一及恶劣拒绝由当事人易世和带照相机拍取该妇女的CT扫描骨相。本段阐述了被控告人伪造以及帮助伪造无中生有的极大损伤证据,颠倒全责,接二连三地作出冤案,情节与后果非常严重。

为什么虚构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再而三地显威灵呢?!为什么切切实实的事实与真正的十五份证据无人采信呢?!被控告人先拍取另一土托伤女人愈合四十多年的骨伤X光片,作为没有愈合的骨伤住院,并作为车厢撞的未愈合的新骨伤鉴定,难道这不是伪造证据和帮助伪造证据吗?!被控告人,知法犯法,抹黑祖国,不得民心,这影响社会形象的极大违法事件又为什么迟迟不决呢?!

被控告的官员,使出了多种违法手段:(1)、以权沟通多方面的人多数次利用另一土托

伤的女人拍X光片作为该妇女的多次复查蒙骗他人;(2)、以打碎易世和的家门、搜查、强夺,其目的是没收相关证据材料;(3)、以刑迅逼供行为取易世和一家人的“不上访保证书”;(4)、以买通不三不四的人在晚上侵害易世和一家;(5)、以司法侵权:戴铐拘禁易世和6次、戴铐迫害刘建连(易世和之妻)3次,意图残酷地打服易世和全家人,并且有:害人命、灭口申诉的绝招。体现被控告的公务员徇私枉法严重,司法侵权行为恶劣。使控告人赴京上访,得不到依法解决,决不罢休。

理由与法律依据

详细内容附有8份(共15页),曾寄过来多次。

为尊严国法,为司法公正,为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呈上控告书,跪待佳音。

此致:

中央总书记胡锦涛

敬礼!

控告人:一家6人,其代表人:易世和

2009年8月26日上述三次判决:第三次是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娄中民再

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次是涟源市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6)涟民监字第21

号民事判决;第一次是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涟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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