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含洗选煤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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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二、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办矿许可批文;

(二)具有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

(三)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

(四)具有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批文;

(五)具有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批文;

(六)具有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含洗选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七)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征地协议等)。

三、申报材料

(一)上报文件(原件);

(二)项目核准或办矿许可批文(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文件(复印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文(复印件);

(五)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批文(复印件);

(六)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批文(复印件);

(七)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的煤矿(含洗选煤厂)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

(八)建设项目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征地协议等,复印件);

(上述各款材料数量均为1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初步设计变更只需提供第一和第七款材料)

四、办理方式和时限

限时办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六、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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