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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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凡在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三条城市土地分类按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四条凡建筑基地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部分20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自住房建设、改造):
于广场总面积的25%。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和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五十四条沿街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实体围墙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形式要美观,同时要与周边景观相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第五十五条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应以整幢楼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十六条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等安全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第五十七条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的,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七章地下和空间保护利用
第五十八条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埋深后埋浅的建设程序,力争使用地下综合管沟。城市道路红线内架空电力线路上不得设置用户变压器等设备(市政公用变压器除外)。
第五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
其它无线电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
第六十条在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的,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其它地域的建筑高度,在满足相关要求和指标的前提下不作限制。城市高度控制区域在城市规划中确定。
第六十一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第六十三条城市新建建筑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并能够与城市人防工程相结合,同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第六十七条有关名词解释和计算规则以《附录一名词解释》和《附
录二计算规划》为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名词解释
1、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控制线。
2、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化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
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规划控制的地域界线。
4、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5、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6、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7、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8、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9、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10、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1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2、办公建筑:用于行政办公和商务办公的建筑。
13、商住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4、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
15、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16、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17、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18、集中绿地:指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计算。
2、建筑容积率的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不计算。
2)当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