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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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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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发布《现行有效的85件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和400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
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
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2df234c6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42.png)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李琴;蔡木林;李敏;朱静;谷雪景;王海燕【摘要】The existing laws ,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department rules and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n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in China were review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some management rules regard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instruments established in laws have not yet been fully implemented . In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 it focuses mainly on the harmless control , while the management of waste reduc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is relativelyweak .Additionally,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of hazardous wastes needs to be improved .It was suggested that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departmental rules, etc.be amended and improved to strengthen implementation of existing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instruments.The precedence strategy should be taken in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to improve source reduction and promote resource utilization .Also, the environmental standard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based on researches on new techniques and methods of waste management .%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进行了梳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dfcbc434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7f.png)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一、审批范围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其中: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2、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4、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注: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二、审批程序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要求的证明材料.二、市环保局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三、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四、由市环保局放射辐射与危险废物污染管理科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五、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一、申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1、证明本单位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证明本单位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证明本单位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证明本单位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二、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所需提交材料: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四、审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二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https://img.taocdn.com/s3/m/3de44351af1ffc4fff47ac12.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5]841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05]841号)
四川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危废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177)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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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2572556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0.png)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ac437e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a.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环办函[2014]55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4cdc5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7.png)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为规范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六条确定的申领条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和符合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审批工作的需要对申请表的样式和证明材料的内容格式进行增减。
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应一式两份并附上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时,应认真对申请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一)形式审查对照附件2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逐一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核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重点为:1、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1)检查运输工具自身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运输年限、行驶里程数、维修保养记录等),确定运输工具是否满足安全运输的需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59f41b244b35eefdc8d33323.png)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中国资源循环利用
![中国资源循环利用](https://img.taocdn.com/s3/m/cee67f087cd184254b3535f2.png)
社内自主调研报告中国的资源再生利用状况调研上海太比雅综合研究所曹雪飞2011年8月2日目录1.中国资源循环利用相关政策 (2)1.1 中央及地方“十一五”规划对再生资源产业的政策支持 (2)1.2 地方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 (5)2.中国资源再生利用现状 (6)2.1 资源综合利用现状 (6)2.2 再生资源利用现状 (6)3. 中国资源再生利用存在的问题 (8)4.中国资源再生利用动向 (9)1.中国资源循环利用相关政策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主要包含两类:一是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和产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二是再生资源利用,主要包括再制造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防治污染这两个核心问题的根本途径。
自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通知》(国发 1996 36号)发布后,我国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从宏观上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给予了指导。
1.1 中央及地方“十一五”规划对再生资源产业的政策支持中央“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再生材料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总体战略导向。
各级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地方“十一五”规划,提出重点发展领域,大力发展地方再生材料产业(见表1)。
表1 中央及部分地方“十一五”规划中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相关政策支持规划名称主题相关内容涉及主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废纸、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和废弃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
再生纸、再生塑料、再生金属、再生橡胶、再生建材北京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大绿色产品推广,转变传统消费方式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与示范作用,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在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目录基础上,制订本市政府采购目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doc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doc](https://img.taocdn.com/s3/m/219557d7af1ffc4fff47ac6f.png)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无限制。
法人单位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报许可机关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业务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初次申请、变更、注销)所需资料名称:1、《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4、环境监测报告;5、内部管理制度;6、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编制);7、消防、安全生产等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1 份(复印材料加盖单位章),复印件3 份。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九、行政许可证程序第一步:由法人单位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符合要求受理,不符合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第二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批,不符合的告知原因并退回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或变更,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fcff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8.png)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局负责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条件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具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规定,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三)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0f39b8f121dd36a32d8236.png)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更新日期:【2005-05-20】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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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3.30•【文号】环发[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环境保护部专项巡视情况反馈意见中关于“固体废物管理领域廉政风险高,应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的要求,不断巩固2014年全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专项检查成果,增强固体废物领域的行政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防范环境风险和廉政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共有8个权力事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废五金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审核等。
多年来,这些审批审核管理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环境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主要领导不重视,部门职责不清晰;权力运行不规范,审核过程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审批监管不分离;管理队伍不得力,技术能力不支撑等现象,导致固体废物领域违法违纪、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呈易发高发态势,廉政风险加大。
因此,加强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急迫。
二、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从理顺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权力运行机制入手,明确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不同层级的职责权限,全面落实“审管分离”,逐步将固体废物审批权和执法权交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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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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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18•【文号】环函[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请材料的受理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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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我部对截至2017年6月底印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我部决定废止21件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2003年3月20日公布)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2005年1月19日公布)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1号,2006年3月9日公布,2006年4月1日起施行)4.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2008年10月24日公布)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8号,2009年6月4日公布)6.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7.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8.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37号,2011年3月29日公布)9.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7号,2011年4月7日公布)10.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11.关于加强γ辐照装置退役工作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1〕1150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12.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2011年12月22日公布)1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2号,2013年1月5日公布)14.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2013年1月24日公布)15.关于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667号,2013年6月18日公布)16.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17.关于进一步加强造纸和印染行业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10号,2013年11月27日公布)18.关于对医疗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的复函(环办函〔2014〕439号,2014年4月17日公布)19.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2014年7月4日公布)20.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21.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2017年4月17日公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2912344e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11.png)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2.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3.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具备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
申请人在申请前要核实自身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二、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填写完整并准确地填写申请表,确保不遗漏重要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情况、危险废物产生与储存情况等。
2.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报送给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因虚假资料导致申请失败。
3.收费及审批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可能需要现场勘查或要求补充材料。
审批周期一般在3个月至半年不等。
4.申请结果及证照颁发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完申请资料后,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如果审核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将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1.注重信息准确性在申请时,申请人应注意填写准确的企业信息、设施信息等。
任何信息的虚假填报或不准确填报都可能导致申请失败或后续使用时出现问题。
2.合规经营申请人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并按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3.证照管理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该证件,定期进行证照年检。
证照的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起来,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要事先准备相关资料,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申请人应重视申请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合规经营,并妥善管理证照,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危险废物处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https://img.taocdn.com/s3/m/7334341b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79.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30
•【文号】环办函[2005]841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
函
(环办函[2005]841号)
四川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危废经营单位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177)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试生产。
此类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根据建成设施的工艺水平和条件论证处置设
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如危险废物焚烧、贮存等污染控制标准)。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ed6b2b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44.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18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的要求,我部于2016年4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29号),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为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工作,我部决定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通知》“三、严格许可证审批(二)“技术审查”第3条中“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应当通过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的规定。
二、将《通知》“附件2: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修改为“(五)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三、删除《通知》“附件2: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第四条中“(八)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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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
事项的通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函[2005]26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环函[2005]26号)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