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和黄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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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全环保管理
“红线”和“黄线”规定
(2005年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类作业的人员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承包商等。

各部门、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本规定,以达到健康安全环保精细化管理、防止事故特别是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强化公司“执行文化”的目的。

二、安全环保管理的“红线”
(一)杜绝重大事故的“红线”
2.1.1 大型、高风险作业以及非常规作业前,作业主管部门和作业负责人必须按照HSE管理体系有关程序要求组织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由承包商所负责实施的各类作业,天津分公司现场单位负责人必须组织对该施工方案以及风险分析报告、资质进行审查认可。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4.1.1处理,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3处理,承包商单位或人员依照条款4.1.2处理;
2.1.2 作业前,天津分公司现场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将作业存在的风险以及制定的防范措施向所有参与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交底并确认其已了解(签字确认);由承包商负责实施的作业,现场甲方负责人负责指定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向承包商作业负责人进行技术及安全环保方面的交底并签字确认;承包商负责向其人员和分包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4.1.1处理,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3处理,承包商单位或人员依照条款4.1.2处理;
2.1.3 存在重大隐患的各单位,其主管部门经理必须组织制定并落实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定在此期间的临时防范措施。

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予以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4.1.1处理,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5处理。

(二)安全纪律的“红线”
2.2.1 天津分公司的各项作业施工前,作业负责人必须组织编写书面的施工
方案且按规定获得批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1.1处理,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4处理,承包商单位或人员依照条款4.1.2处理;
2.2.2 需要甲方人员(包括代表甲方人员)到作业现场监督作业的,甲方人员必须到场监督,承包商在甲方人员到场后方能开始作业。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4.1.1处理,承包商单位或人员依照条款4.1.2处理;
2.2.3 所有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大型作业、高风险作业以及非常规作业制定的施工技术措施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4.1.1处理,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3处理,承包商单位或人员依照条款4.1.2处理;
2.2.4 承包商作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其人员资质以及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基本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的承包商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4.1.2处理。

三、安全环保管理的“黄线”:
(一)防止事故发生的“黄线”
3.1.1 各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各岗实施安全检查、日常巡检,做到及时到位,确保及时发现安全环保隐患。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1、4.2.2、4.2.3处理,特别严重的适用条款4.2.5、4.2.6,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1,4.2.2处理,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3.1.2 现场单位各岗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发现安全环保隐患后,应及时报告,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况及时组织整改并制定预防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2、4.2.3处理,特别严重的适用条款4.2.5,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1处理,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3.1.3 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认真严格的对实施的作业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工作,制定严密有效的控制措施,作业负责人要对所做的风险分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负责。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3、4.2.4处理,特别严重的适用条款4.2.5,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2处理,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3.1.4 各岗位所从事的日常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风险分析,实施人员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1、4.2.2、4.2.3处理,现场单位总监依照条款4.2.2处理, 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二)安全纪律的“黄线”
3.2.1 各岗位不得无故违反天津分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或要求。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1、4.2.2、4.2.3、4.2.4处理,特别严重的适用条款4.2.5、4.2.6,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3.2.2 各岗位不得无故不执行《天津分公司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1、4.2.2、4.2.3、4.2.4处理,特别严重的适用条款4.2.5、4.2.6,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3.2.3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健康保障方面出现事故,不按企业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作伪证、假证妨碍事故调查的责任人,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理;
3.2.4 天津分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坚持对事故和重大险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1、4.2.2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依照条款4.2.1处理;
3.2.5 天津分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组织落实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工作安排,各岗位人员应认真予以落实。

违反本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1、4.2.2、4.2.3处理,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1处理;
3.2.6 各单位负责人在应急处理时应严格按天津分公司应急程序和本单位预案执行,各岗位人员应认真予以落实。

违反本条规定的天津分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条款
4.2.3、4.2.4处理,特别严重的适用条款4.2.6,主管部门领导依照条款4.2.3处理,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3.1执行,承包商单位负管理责任的,依照条款4.2.7执行。

四、触犯“红线”和“黄线”的处罚办法
(一)对于触犯“红线”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适用以下处罚办法:
4.1.1 甲方人员(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解雇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4.1.2承包商人员今后三年内不得在天津分公司范围内进行作业;承包商单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按照合同有关安全环保处罚条款扣除作业费用;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半年内天津分公司任何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按照合同有关安全环保处罚条款酌情扣除作业费用。

承包商有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天津分公司。

(二)对于触犯“黄线”的直接责任人适用以下处罚办法:
4.2.1 训诫,并扣除相当于税后1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金额的奖金(全年奖金总额不足的扣除全部奖金)(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4.2.2 训诫,并扣除相当于税后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金额的奖金(全年奖金总额不足的扣除全部奖金)(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4.2.3 训诫,并扣除相当于税后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金额的奖金(全年奖金总额不足的扣除全部奖金)(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4.2.4 训诫,并扣除相当于税后3000元以上4000元(含)以下金额的奖金(全年奖金总额不足的扣除全部奖金)(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4.2.5 警告,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扣除相当于税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全年奖金总额不足税后一个月工资的扣除全部奖金)(编制外聘用人员停薪三个月);
4.2.6 降职(级),扣除相当于税后三个月工资的奖金(全年奖金总额不足税后三个月工资的扣除全部奖金),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到原级别以下的工作岗位或调低原岗位级别,且两年内不得提升职(级)(编制外聘用人员下调薪酬20%,且两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除1000元以上2000元(含)以下金额的奖金);
4.2.7 按照合同有关安全环保处罚条款酌情扣除作业费用。

(三)处罚程序说明:
4.3.1承包商人员触犯“黄线”时,由作业主管部门通报承包商单位,并参照天津分公司员工相应处理条款从合同中扣除承包商单位相应的作业费用,承包商人员的其它处理措施由承包商单位负责;
4.3.2同一人在一年内累计被处以4.2.1至4.2.6中任一条处理办法达三次的等同于触犯“红线”,天津分公司员工依照条款4.1.1进行处理,承包商人员依照条款4.1.2处理;
4.3.3各单位发生因严重违反上述各项规定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直接及主要责任人(包括承包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实施处罚,天津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及部门相关领导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的,按照《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处理;
4.3.4公司领导、健康安全环保部、业务主管部门经理、现场总监对触犯“红线”和“黄线”的责任人或单位提出的处罚措施为最终处罚;
4.3.5 处理提出人(单位)应填写“红黄线处理跟踪单”(以下简称“跟踪单”),将受处理人(单位)、事件经过、处理依据和具体处理办法进行说明,并将“跟踪单”提交给健康安全环保部;
4.3.6处理涉及到分公司人员(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由健康安全环保部将该“跟踪单”交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跟踪单”后,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落实“跟踪单”中对天津分公司人员(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提出的处理办法,实施完毕后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并将该“跟踪单”返回健康安全环保部;
4.3.7 处理涉及到承包商单位及人员的,由健康安全环保部将“跟踪单”交与该合同主管业务部门。

主管业务部门应明确在合同付款时按照“跟踪单”对承包商进行处理,由部门经理签署处理意见,并将该“跟踪单”返回健康安全环保部。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处罚,由健康安全环保部通告商务合同部,商务合同部应进行备案;
4.3.8 “红黄线处理跟踪单”由健康安全环保部确认落实后签署意见并归档。

五、本规定细化和修订办法
5.1 各部门、单位在每年12月之前将细化的本规定具体条款或修改意见提交健康安全环保部,由健康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具体条款或修改意见进行讨论,采纳后修改本规定并重新发布。

5.2 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本规定。

六、定义
大型作业:凡单项作业项目费用(不包括设备采办费用)超过300(含)万元人民币的作业。

高风险作业:是指作业本身固有的或因作业条件变化可能产生重大隐患或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作业,例如大型设施吊装、联合作业、对高温高压气井、含硫化氢井等实施的钻完井作业等。

非常规作业:是指该作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进行或很少进行的,或其工艺及技术复杂性比较高(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和改造,作业设施重大改建、扩建项目,租赁大型设施等),常规的方法比较难于判断其风险性程度的作业。

作业负责人:指实施作业或项目的负责人,包括甲方人员和承包商人员。

重大险情:凡是在作业过程中一次可能导致人员死亡、8万美元以上财产损失、5吨以上溢油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均为重大险情。

重大隐患:人员、设备存在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发生的隐患。

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定义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天津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

红黄线处理跟踪单本表由健康安全环保部备案。

“红黄线”处理实施流程图
备注:
公司领导、健康安全环保部、业务主管部门经理、现场总监对触犯“红线”和“黄线”的责任人或单位提出的处罚措施为最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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