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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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能源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3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3
(一)电力调度情况 3
(二)电力监测情况 5
(三)油气产销情况 6
(四)京津冀天然气保供情况7
(五)天然气供需情况8
(六)燃料乙醇产量情况9 四、主要指标解释10
一、总说明
(一)为全面及时了解全国能源生产、消费、供销基本情况,加强对能源运行的监测与监管,为能源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监控行业运行情况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对能源统计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各省市能监局(办),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燃料乙醇生产企业。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内容为全国范围内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和消费等基础数据。
(四)本制度所有报表均为定期报表,报告期别分为日报和月报两种方式,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本制度中所有报表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报国家能源局。
(五)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受表单位和报送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及时报送。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发电量、产量、加工量、库存、销售等统计数据不汇总,不对外发布。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电力调度情况
表号:电力1表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单位名称:年月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
一、全国发电情况
二、各区域电网运行情况
续表
三、跨区送电及直调电厂运行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及六大区域电网。
2、报送单位:国家电网公司。
3、本表为日报。
4、报送时间及方式:次工作日13时前,通过政务外网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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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监测情况
表号:电力2表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单位名称:年月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
一、发、用电量情况
二、电煤库存情况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说明:1、统计范围: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所辖省级电网。
2、填报单位: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
3、本表为日报。
4、报送时间及方式:次工作日13时前,通过政务外网传送。
(三)油气产销情况
表号:油气1表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单位名称:年月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油气企业。
2、填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
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3、本表为日报,其中页岩气产量只需填报月末当月累计、累计同比两个指标。
4、报送时间及方式:次工作日15时前,其中页岩气产量指标于次月15日前,通过政务外网传送。
(四)京津冀天然气保供情况
表号:油气2表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
单位名称:年月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计量单位:万立方米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说明:1、统计范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填报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本表为日报。
4、报送时间及方式:次工作日13时前,通过政务外网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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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然气供需情况
表号:油气3表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
单位名称:年月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计量单位:万立方米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各省(区、市)。
2、填报单位: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3、本表为日报,本年4月至10月报送当月月末累计值,本年11月至次年3月按日报送。
4、报送时间及方式: 次工作日13时前,其中4月至10月当月月末累计值于次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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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燃料乙醇产量情况
表号:油气4表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27号
有效期至:2018年3月
计量单位:万吨
单位名称:年月
说明:1、统计范围:全国燃料乙醇生产企业。
2、填报单位: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兴能源(内蒙
古)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燃料乙醇生产企业。
3、本表为月报。
4、报送时间及方式:次月15日前,通过政务外网传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发电量: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是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
调度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全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全国所有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
2.最高发电电力: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电力的最大值。
3.受入(送出)电量:指报告期与调度范围外其他有电气联系的电网通过联络线交换的电量(受入为正,送出为负)。
4.发受电量: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量与受电量之和。
调度发受电量(万千瓦)=调度发电量+调度受电量
5.最高发受电电力: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受电电力的最大值。
6.错峰电力(量):是指将电网用电的高峰时段的部分负荷转移到低谷时段,所转移的电力(电量)。
7.避峰电力(量):是指在用电高峰时段,组织用户自行削减或中断用电负荷,减少一天中的用电高峰需求达到电力供需平衡时,所引起的负荷损失(电量损失)。
8.限电电力(量):指调度口径范围内因电力缺额、设备过载或电力用户用电负荷超过限定值,各级电力调度部门采取通知用户按照调度指令自行控制负荷的负荷损失(电量损失)。
9.拉路电力(量):指调度口径范围内因电力缺额或设备过载,各级电力调度部门采取拉开供电线路开关使用户停电的负荷损失(电量损失)。
10.用电量:本制度中所统计用电量为统调发受电量,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量与受电量之和。
11.电煤库存:是指报告期末统调电厂库存煤总量。
统调电煤库存量(万吨)=期初存煤量+本期进煤量−本期耗煤量
12.可用天数:指报告期末统调发电厂库存电煤可以发电的天数
统调电煤库存可用天数(天)=期末统调电煤库存量÷最近30天日均耗煤量
13.原油产量:原油包括天然原油和人造原油。
天然原油包括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和从其他井中获得的原油。
从采油井采出的原油是指进入集输系统的原油,从其它井中获得的原油是指从探井、资料井、
报废井、未交采油单位或未具备生产条件的各种井口可获得的原油以及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放喷所获得的原油。
原油产量中包括从油(气)井井口直接回收或经处理装置回收的凝析油。
14.天然气产量:天然气是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田天然气。
通常所讲的天然气是指油气田企业所产的天然气。
天然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亦称天然气工业产量。
15.页岩气产量:页岩气是指赋存于富有机质泥页岩及其夹层中,以吸附或游离状态为主要存在方式的非常规天然气,成分以甲烷为主,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资源。
页岩气产量是指进入集输管网和就地利用的全部气量。
15.原油加工量:指直接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
该指标是衡量炼化企业生产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
16.汽油:指直馏汽油和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和经精制的热裂化、焦化等)汽油,按不同比例调和,加入适量抗氧防胶剂及金属钝化剂,必要时加入适量的抗暴剂(如加入抗暴剂还要加入着色剂)而制成。
本品为易燃、易挥发液体,具有良好的抗暴性能和燃烧性能,其蒸发性好,燃烧完全,积炭少,对发动机部件及储油容器无腐蚀性,由于加有抗氧剂,产品具有较好的安定性,不易过早氧化。
包括航空汽油和车用汽油。
17.煤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诸如粗柴油、润滑油之类的重碳氢化合物。
包括灯用煤油、航空煤油和其它煤油。
18.柴油:指直馏柴油和经过精制的二次加工(如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热裂化、加氢精制的焦化的柴油等),以不同比例调和而成的成品油。
柴油分为轻柴油、重柴油。
19.成品油销售量:指销售到本企业系统以外的成品油数量(包括批发、零售)。
20.成品油库存:是指报告期期末成品油的实物库存,包括炼厂库存和销售库存。
21.原油期末库存:是指报告期期末原油的实物库存。